中部省區

中部省區

將我國劃分為東部、中部、西部三個地區的時間始於1986年,由全國人大六屆四次會議通過的“七五”計畫正式公布。東部地區包括北京、天津、河北、遼寧、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山東、廣東和海南等11個省(市);中部地區包括山西、內蒙古、吉林、黑龍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廣西等10個省(區);西部地區包括四川、貴州、雲南、西藏、陝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等9個省(區)。 1997年全國人大八屆五次會議決定設立重慶市為直轄市,並劃入西部地區後,西部地區所包括的省級行政區就由9個增加為10個省(區、市)。 由於內蒙古和廣西兩個自治區人均國內生產總值的水平正好相當於上述西部10省(市、區)的平均狀況,2000年國家制定的在西部大開發中享受優惠政策的範圍又增加了內蒙古和廣西。 目前:西部地區包括的省級行政區共12個,分別是四川、重慶、貴州、雲南、西藏、陝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廣西、內蒙古;中部地區有8個省級行政區,分別是山西、吉林、黑龍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東部地區包括的11個省級行政區沒變)。

不同於中部地區,中部省區包括內蒙古、山西、江西、河南、吉林、黑龍江、湖南、湖北。

而中部地區包括河南、湖北、湖南、安徽、江西、山西(中部六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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