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衛市財政局

中衛市財政局是中衛市人民政府下設的一個工作機構,其辦公地點位於中衛市政府行政新區清風路55號。

機構簡介

市財政局下設辦公室、預算科 、農業科、國庫科、經濟建設與企業管理科、行政事業財務管理科、社會保障科、財政監督檢查科、綜合會計科、政府採購辦公室、國庫支付中心(含信息中心)、政府採購中心、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等13個科室 。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財政、稅收的發展戰略和方針、政策、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及其他有關規定,參與制定全市巨觀經濟政策;研究擬定財政稅收方面的地方性規章,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區域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

(二)依據財政、財務、會計管理的法律法規;研究制定財政政策改革方案和市本級財政、財務、會計管理等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制定市本級財政發展規劃和中長期財政計畫;編制市本級年度預算草案並組織執行;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報告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預決算。

(四)根據市人代會批准的年度預算,制定各項財政稅收收入計畫;組織實施國家確定的稅種增減、稅目稅率調整工作,在國家授權的範圍內提出減免稅和對財政影響較大的臨時特案減免稅建議。

(五)組織實施罰設收入、行政性收費、預算外資金、土地出讓金等非稅收入的管理。

(六)根據市人代會批准的年度財政預算制定市本級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年度支出計畫;執行全區統一規定的開支標準和支出政策;組織執行《行政單位財務規則》、《事業單位財務規則》。

(七)辦理國家、自治區和市本級投資項目的財政撥款,以及國家、自治區和市本級財政投入的各類資金,管理各類政府性基金。

(八)管理市本級財政社會保障支出;組織實施對社會保障資金使用的財政監督。

(九)負責農業、林業、水利及其扶貧項目的申報,研究制定涉農資金管理措施,監督農業補貼等涉農資金的使用。

(十)拓展理財領域,加大融資力度,盤活城市土地資產,組織實施市政府確定的重大建設項目。

(十一)負責政府性外債項目資金的監督管理,並承擔項目的上報、協調和監督;管理行政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

(十二)執行國有資產的方針政策、規章制度、管理辦法;負責市本級國有資產管理與經營;組織實施國有企業、行政事業單位清產核產、產權界定、糾紛調處、產權轉讓和產權登記;監督執行《企業財務通則》;負責國有資產統計分析和績效評價;

(十三)對財政支出性項目工程概、預算和竣工決(結)算以及一些財政性專項資金進行評估與審核。

(十四)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組織實施和監督執行會計規章制度、《企業會計準則》,監督執行政府總預算、行政和事業單位及分行業會計制度;指導和監督註冊會計師、會計事務所業務;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

(十五)執行國家有關彩票市場的法規、政策;負責監督各類彩票發行機構;管理彩票市場;監督和管理彩票公益金。

(十六)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按照自治區政府採購目錄,提出政府計畫,拓寬政府採購領域,規範政府採購程式,監督政府採購行為。

(十七)認真執行《寧夏回族自治區財政監督辦法》,監督財政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執行;檢查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和政策建議,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

(十八)承辦市人民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事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處理機關日常政務,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起草和修改有關重要報告和檔案;管理財政信息宣傳,負責文電、機要、檔案、保密、保衛、信訪和機關財產財務、行政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人事、勞動工資、黨務、工、青、婦、計畫生育、老幹部管理和後勤保障;負責財政教育、幹部培訓和精神文明建設;負責機關監察、紀檢和廉政建設工作、負責機關幫扶、對口接待工作。

(二)預算科

研究全市財政發展戰略,編制全市及市本級財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提出並擬定財政綜合平衡方案;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預算法規、制度;負責編制市本級年度預算收支草案,編制、審核、匯總市本級部門預算;負責市本級預算執行分析;管理市本級財政預算指標;編寫向人大報告的預、決算的執行情況,組織執行市人大批准的年度財政預算;監督預算管理法律、法規、政策的執行,研究制定市級預算管理辦法。負責市本級鎮(鄉)事業費的預算編制工作,指導鎮(鄉)財政建設。協調草擬地方財政、稅收管理的制度辦法;組織實施稅收政策,組織研究擬定由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稅收政策等有關稅收事項;協助稅務部門組織稅收收入。

(三)農業科

負責全市農業、林業、水利等部門事業經費,對其財務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研究制定財政支農政策,提出支出改革建議;負責審核、編制農、林、水等部門(單位)的支出預算和決算,辦理資金劃撥手續;參與財政支農項目、扶貧項目、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篩選、論證和項目申報,並監督項目實施;管理農業企業單位財務,對農口各部門(單位)的財務活動和支農資金使用進行監督;負責農口部門國有資產的監管工作。

(四)國庫科

執行金庫管理制度和政府總預算會計制度;負責預算內外和財政專戶的會計核算及資金調度;匯總批覆市本級部門決算,編制市本級財政總決算和預算外資金決算;統一管理市本級財政的銀行開戶,負責財政專戶的核算與管理,負責管理市本級非稅收入收繳業務及核算,監督、指導市本級財政工資統一發放工作。

(五)經濟建設與企業管理科

編制市級經濟建設支出預算草案,下達經濟建設支出預算,管理經濟建設資金;指導和監督國有建設單位財務會計制度的執行;參與工程造價管理;負責基本建設單位國有資產的監管工作。負責市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財務管理,擬定相應財務管理制度;監督執行《企業財務通則》;貫徹執行境外企業、外商投資企業財務管理制度,辦理有關企業虧損補貼和稅收返還的具體工作;管理和分配有關市級企業下崗職工補助資金;參與所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租賃、拍賣、兼併、破產和組建企業集團、股份制度改革等工作。負責我市的外債管理工作;負責市外事、對外經濟貿易、援助等業務的財務管理;編制和執行政府性外債,管理行政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辦理全市內貿、糧食企業補貼,負責市本級糧食直補、農資綜合直補、石油價格改革財政補貼等直補資金政策及項目資金管理。負責土地出讓金的清繳;負責市本級城建、交通、旅遊與商務等經濟建設項目及資金管理。

(六)行政事業財務管理科

參與市本級行政、政法經費和社會文化、教育、科技等事業費的預算編制工作,審核批覆文教行政單位財務收支計畫,並監督實施;審核全市行政政法、教科文單位財務決算;貫徹國家社會文教事業、行政單位財務規章制度並擬訂補充規定和實施辦法,擬訂全市行政事業單位的差旅費、會議費、電話費等綜合性開支標準;執行自治區黨委關於行政事業單位公務用小汽車編制管理的有關規定,擬定管理辦法和操作規程;協助自治區做好定點飯店的管理工作,處理定點飯店違約現象。

(七)社會保障科

負責編制全市社會保障預算草案;貫徹國家社會保障改革有關政策和制度;管理社會優撫、救濟、救災、衛生、醫療保險(包括公費醫療、勞保醫療)、住房公積金、勞動就業等方面的財務、資金和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經費;管理社保、民政和勞動部門有關經費及其所屬企事業單位財務;貫徹職工待業保險基金和職工退休養老基金財務制度,加強社會保障資金使用的巨觀調控與監督;負責社會保障部門國有資產的監管工作。

(八)綜合會計科

負責審定和報批各類預算外資金、行政性收費項目的立項和年檢工作;負責政策性住房資金監管工作,擬定住房公積金年度收支計畫並組織落實;管理各類政府性基金;負責綜合性財政統計和分析;擬定彩票管理制度及發行計畫,監管彩票發行及彩票管理;負責各類票據的領用與核銷,協調申報專用票據的印製及管理;參與涉及財務的各項改革工作;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會計法規、制度、管理全市會計工作,指導會計人員業務培訓;負責全市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工作,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工作;指導和監督會計電算化工作;做好財會函授站的辦學工作。

(九)財政監督檢查科

貫徹執行《寧夏回族自治區財政監督管理辦法》及國家和自治區關於財稅方面的法規、制度;檢查反映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會計資料、國有資本金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檢查處理違反財稅法規和財經紀律的行為和案件;負責對社會審計機構的監督檢查工作,組織貫徹實施國家及自治區有關政府採購法律法規,承擔政府採購行為的監督管理。

(十)政府採購辦公室

貫徹執行《政府採購法》及相關的行政法規,草擬政府採購制度、擬訂政府採購監督管理的具體辦法;負責政府採購專家評審、代理政府採購業務機構的相關人員資格的管理工作;負責本級政府採購預算的編制以及政府採購資金的管理,具體組織本級政府採購計畫的編制、監督政府採購計畫的執行以及採購項目資金的審核,負責政府採購方式的審批管理;負責對政府採購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執行情況、政府採購項目的採購活動、政府採購從業人員的從業情況的監督檢查;處理政府採購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承擔政府採購行政複議和政府採購行政投訴的應訴工作;負責指導所轄縣(市)的政府採購監督管理工作。

(十一)國庫支付中心

建立和完善國庫單一賬戶體系,從事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後財政資金的審核和支付,承擔財政支付機構系統內部的監督檢查和系統維護業務;辦理財政工資統一發放和政府採購資金、支付業務資金;接受並審核預算單位報送的財政資金直接支付申請書,核定財政直接支付金額,開具財政直接支付憑證;按用款計畫下達財政授權支付業務;按期與代理銀行核對信息;辦理有關賬戶的開立、變更和核銷等事宜,監管各類賬戶適用範圍;進行有關支付信息統計分析,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和完善支付管理信息系統,制定支付系統內部管理和監督制度;推進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

(十二)政府採購中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和《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2004第18號令)的規定,接受採購人的委託組織招投標活動;編制招標檔案;發布政府採購信息;對招標檔案進行論證;負責招標會議組織工作。根據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委託書的要求,按照政府採購辦公室批覆的不同採購方式的程式組織具體招標事宜;負責組織評標;公布評標結果;負責向中標供應商簽發《中標通知書》;接受採購人的委託組織對供應商履約的驗收;受理和處理供應商的詢問或者質疑,並在規定時間內給予答覆;負責向政府採購辦報送政府採購信息統計報表;負責管理政府採購項目檔案檔案。

(十三)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貫徹落實國家和區有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起草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制定有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制度。根據市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國務院發布的《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推進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推動國有經濟結構和布局的戰略性調整。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評價考核體系;通過統計、稽核等方式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的權益。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進行預算管理,對國有資本收益進行管理和監督。依法對縣、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地理位置

地址:清風路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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