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建設機械商會

中華建設機械商會

中華建設機械商會是由在國內建設機械行業內,在全國各地區有一定影響力的建築機械銷售、製造及租賃企業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聯合體,至2016年年底,共有會員企業400餘家,總商會下轄八大片區:京津冀豫、魯晉陝、蘇浙滬皖、閩贛湘鄂、粵桂瓊、滇黔川渝、新藏青甘寧、東北內蒙,還成立了福建 、浙江 兩家省級商會。商會常設機構在江蘇無錫市,秘書處設在浙江衢州市,在香港設有聯絡處。現任會長俞治名(志敏)先生,商會持牌人為 沈綠娜女士(香港)。

發展歷史

中華建設機械商會 中華建設機械商會

商會源於上世紀九十年代在全國建築機械銷售行業內流行的帶有聯誼性質的一種組織。

2014年4月10日在香港正式註冊成立,2015年-2016年分別成立中華建設機械(福建)商會和

中華建設機械(浙江)商會

組織架構

組織架構圖

中華建設機械商會 中華建設機械商會

主要成員

第二屆理事會成員名單:

會長:俞志敏

副會長兼秘書長:嚴冠南

常務副會長兼閩贛湘鄂片區會長:吳計畫

副會長兼粵桂瓊片區會長:賴國科

副會長兼東北蒙片區會長:邱玉鳳

副會長兼蘇浙滬皖片區會長:朱秋燕

副會長:陳美珍

副會長兼京津冀豫片區會長:胡 昇

副會長兼粵桂瓊片區副會長:呂理斌

副會長兼吉林(省)區域負責人:曹世昌

副會長兼魯晉陝片區(代)會長:馬 強

副會長兼新藏甘青寧片區會長:付金剛

副會長:佘宏柱

副會長:劉更富

第二屆監事會成員名單:

主席:白 健

執行主席:張建華

副主席:於 斌

副主席: 莊亮

副主席:劉艷玲

副主席:秦 雲

副主席:陳宜平

副主席:曾慶通

第二屆集中採購委員會成員名單:

主任:俞志敏

執行主任,全面負責:嚴冠南

副主任兼粵桂瓊片區主任:賴國科

副主任兼江蘇區域負責人:陳宜平

副主任兼供應商聯絡辦主任:朱正慶

副主任兼閩贛湘鄂片區主任:陳美珍

副主任兼蘇浙滬皖片區主任:朱秋燕

副主任兼東北蒙片區主任:趙延明

副主任兼西北片區主任:付金鋼

副主任兼京冀津豫片區主任:佘宏柱

副主任兼安徽區域負責人:繆 飛

副主任兼江西區域負責人:劉光偉

副主任兼金華地區負責人:嚴冠有

副主任兼海南區域負責人:劉國雄

副主任兼上海區域負責人:楊建方

副主任兼廣東區域負責人:曾慶通

分支機構

中華建設機械(福建)商會

中華建設機械(浙江)商會

建設宗旨

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教育、引導會員守法經營,優質服務,促進建設機械行業健康發展,為建設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務。

成立意義

1.以黨的方針政策為指導,團結、教育、引導建設機械企業,為國家建設做出積極貢獻。

2.加強培訓,不斷提高建設機械行業的管理銷售水平,更好地發揮骨幹帶頭作用,促進建設機械為各地經濟持續、協調、健康發展。

3.加強與國內外相關行業的聯繫,開闊視野,促進本行業快速發展。

4.維護建築機械企業的合法權益。

5.開展各企業之間的聯誼活動。

商會章程

章 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商會名稱為中華建設機械商會(以下簡稱本商會)

第二條 中華建設機械商會是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由全國建設機械行業的各地區有影響力的銷售、製造與租賃企業自願聯合結成的非盈利性的聯合體。

第三條 本商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教育、引導會員守法經營,優質服務,促進建設機械行業健康發展,為建設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務。

第四條 本商會常設機構地址:江蘇無錫錫滬東路6號名品城A02棟28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 本商會的主要任務:

1. 以黨的方針政策為指導,團結、教育、引導建設機械企業,為國家建設做出積極貢獻。

2. 加強培訓,不斷提高建設機械行業的管理銷售水平,更好地發揮骨幹帶頭作用,促進建設機械為各地經濟持續、協調、健康發展。

3. 加強與國內外相關行業的聯繫,開闊視野,促進本行業快速發展。

4. 維護建築機械企業的合法權益。

5.開展各企業之間的聯誼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機械銷售、製造與租賃行業的企業和個人均可成為本商會的會員單位,不是從事建設機械行業的有關學者和志士也可自願加入。

第七條 申請加入本商會的會員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認可本商會章程,自願維護本商會聲譽。

2. 有自願加入本商會的意願。

3. 從事建築機械銷售、製造與租賃行業且在本地具有一定影響力的誠信經營者。

4. 自願加入的學者、其他人員必須在社會上或本行業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1. 經兩名以上會員推薦、介紹,提交入會申請書。

2. 有所在片區會長現場考察,簽字同意報商會總部備案。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 在商會內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 參加商會的各項活動。

3. 獲得本商會服務的優先權。

4.對商會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5.要求商會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和利益。

6.向商會反映供貨或企業生產或經營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建議和要求。

7.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會員須履行下列義務:

1. 遵守商會章程,執行商會決議及規定。

2. 積極參加商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完成商會部署的各項工作任務。

3. 維護商會的聲譽和合法權益,不作任何有損商會發展和名譽的事情。

4. 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守法經營,依法納稅。

5. 信守職業道德,誠信經營,為社會服務。

6. 按規定如期繳納會費。

7. 向商會反映情況,提供相關信息資料。

第十一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商會。會員如果一年不繳納會費經書面催告仍拒不繳納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長期不參加商會組織各項活動,不向片區會長請假,視為自動退會。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和不講誠信並造成一定不良影響的行為,經全體會員表決通過將其除名。

第十四條 會員自動退會,當年所繳納的會費不予退還。會員退會後如申請恢復資格,按新會員入會程式辦理。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由各片區自行選舉產生。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制定或修改本商會章程和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2.選舉產生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和罷免總會長、大片區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監事;(選舉採用分區域(片)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

3.審議理事會、監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報告);

4.對商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5.改變或者撒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6.決定終止事宜;

7.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由總會長和大片區會長組成,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秘書長;

3.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4.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預算、決算方案(報告);

5.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6.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7.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8.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9.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0.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不設立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本會的總會長、執行副會長、大片區正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熱衷於建築機械業務,在當地具有一定規模及影響力;

3.總會長、副會長、大片區正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擔任大片區副會長職務者入會年齡不得少於兩年,擔任大片區會長職務者入會年齡不得少於三年,擔任總會長職務者至少曾經擔任大片區會長職務兩年以上。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未受過任何刑事處罰;

6.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7.為人處事正派公正、誠實。

第二十四條 本會總會長、執行副會長、大片區正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2/3以上理事通過,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會總會長、執行副會長、大片區正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為3年。總會長可以連任一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六條 本會總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會總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2.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 本會的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單位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秘書長由會長從副會長中提名,可以選舉產生,也可以聘用。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4.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 本商會設監事會。其中監事會主席1名、監事會副主席、監事若干名。監事會所有成員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政府有關部門委派的監事除外)。監事或監事會的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連任。

總會長、執行副會長、大片區正副會長、秘書長、理事不得兼任監事會主席和監事。

第三十條 監事會(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監事)年度工作報告。

2.監督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3.檢查本商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4.監事會主席(或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5.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總會長、執行副會長、大片區正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本商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可以緊急召開理事會,並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會主席(或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商會章程,接受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三十一條 監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監事會須在監事會主席主持並有過半數的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對第三十二條第(1)、(2)、(4)、(5)項所形成的報告提出建議、質詢及情況反映等,須在尊重事實的前提下,經全體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可提交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會議應形成會議紀要。

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主席(或監事)必須同時具備如下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本商會會員中享有較高的威望和聲譽;

3.年齡不超過70周歲;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未受過任何刑事處罰;

6.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7.為人處事正派、正直、公正、誠實。

第五章 資產管理及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商會經費來源

1. 會費。

2. 捐贈。

3. 廠家返利。

4. 贊助。

5.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6. 利息。

7.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

第三十五條經費使用範圍。

1.組織有關活動的費用。

2.商會的日常開支。

3.編輯出版刊物,資料費等。

4.購置商會所需的固定資產支出。

5.理事會外聘工作人員工資等。

6.與本商會工作有關的其它開支。

第三十六條 本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經費管理(附細則)

1.商會的日常財務工作暫由監事會代為管理。

2.商會設立專門會費賬號和銀行賬號,嚴格專款專用。

3.會費使用情況由秘書處負責人根據本章程規定的負責人會作出書面報告。

4.理事會可定期安排第三方機構對賬務情況進行審計。

第三十八 本商會在適當的時候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四十條 本商會換屆或更換代表人必須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本商會經費任何個人和單位無權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程式

第四十二條對本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 本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和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本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終止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五條 本商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商會終止前,須經會員代表大會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歸中華全國建設機械商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於2014 年4 月10 日由全體成員大會審議通過,第五屆第一次全會通過後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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