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中華唐宗族文化研究會(以下簡稱總會)是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研究唐氏宗族史文化,指導編寫各地唐氏族譜,保護唐氏文化遺產,從事唐氏宗族文化和世系源流研究,探脈索源,尋根問祖,海內外學術交流和宗親聯誼,增進鄉情、親情、友情,促進團結協作,解決唐族事務,唐氏企業家聯絡互助, 維護全族共同利益,促進唐氏宗族族團結,興族強國為振興中華民族,建設和諧社會促進祖國和平統一作貢獻,是自願結成的民眾性學術研究組織。
第二條 總會組成人員是經全國各地唐族兄弟推薦,德高望重有管理領導能力,熱愛唐族事業,有族史研究編寫文化水平的唐氏兄弟和唐氏企業家代表組成。
第三條 總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擁護中國共產黨,熱愛社會主義,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以科學發展觀作為指導,正確領導,科學決策,民主管理,自強不息地做好總會所負責的各項工作。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四條 總會主持召開的全國性全族代表大會是總會的最高權力組織決策機構。全族重大事務必須由總會主持召開全國性全族代表大會討論決定通過才能實施。全國性全族代表大會職權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選舉和罷免正副會長;(三)審議常委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四)決定終止事宜。
第五條 總會設立名譽會長一名,顧問若干名,正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正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全國性全族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設常務正副會長五-九名,主持族務日常工作。總會理事成員原則上每個縣(市區)級行政區域配三至五名理事.一般按其行政區域內唐姓兄弟總人數的萬分之一選配.全國各地各宗支房派成立分會或者分會的會員原則上都是總會的會員。
第六條 宗族文化研究設定級別規格。全國設常務委員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分會;各地級市、自治州設分會,各縣、區、縣級市設分會;鎮、鄉、街道辦設研究組,農村行政村、城市社區,農村自然村設研究小組。組織機構不得越級超規格設定。組織機構全稱命名例:
1,中華唐氏宗族文化研究會湖南省分會。
2,中華唐氏宗族文化研究會湖南省長沙市分會。
3,中華唐氏宗族文化研究會湖南省長沙市望城縣分會。
4,廣東省遂溪縣城月鎮唐氏宗族文化研究組。
5,廣東省遂溪縣城月鎮吳村唐氏宗族文化研究小組。
個人尊重組織,下級尊重上級,全族尊重總會。
第七條 中華唐氏宗族文化研究會目標
聯絡團結全國和海外唐氏宗親,振興氏族文化,振興唐氏企業、強族興國,為完成中華唐氏通譜編撰出版而努力奮鬥。
第三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八條 總會管理領導原則實行民主集中制。堅持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民主集中制表決通過規則:兩個三分之二。即是應參加會議的有三分之二人數到會那么本次會議有效;出席會議的有三分之二人數投票贊成所討論決定事項有效。
第九條 總會正副會長、常務副會長、正副秘書長等總會領導班子成員每五年換屆選舉一次,可以連選連任。一般在到屆前三個月由上一屆總會領導班子成員主持召開全國性全族唐氏兄弟代表大會進行換屆選舉。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條 總會的常務委員會由總會名譽會長、顧問、正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正副秘書長組成,是全國性全族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和開展日常工作,對全國性全族代表大會負責。全國性唐氏宗族代表大會原則上3~5年召開一次。
第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的職權是:(一)執行全國性全族代表大會的決議;(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正副秘書長;(三)籌備召開全國性全族代表大會;(四)向全國性全族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文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七)決定副秘書長、各省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由代表大會民主產生。常務委員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平時在網際網路上討論議題,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縣(市、區)級以上分會秘書長應建立網際網路系統隨時進行異地辦公。
第十三條 總會正副常務會長、正副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忠於唐氏族史研究事業,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二)在唐族中德高望重有管理領導能力或者熱愛唐氏族史研究事業有編寫族譜文化水平;(三)會長、副會長、正副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5周歲;(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四條 總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常務委員會決議的落實情況;(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十五條 總會常務副會長職責:密切配合會長的工作和決策對全族重大事件協調處理,指導副會長,秘書長和各省分會工作,按時參加常務委員會議。
第十六條 總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會決定;(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第十七條 總會副會長職責:配合會長、常務副會長的工作指導和協調所在省、市、縣分會的日常工作,負責組成各屬省分會機構,按時參加常務委員會議和擴大會議制定和實施各省、市、縣的工作計畫,參加所屬省、市、縣唐氏族譜修編,參加中華唐氏通譜的編纂工作,收集各市、縣唐氏宗族分支族譜、編制各分支唐氏兄弟樹譜圖,完成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交辦的任務。
第十八條 總會副秘書長職責:配合秘書長的工作,協調指導各省分會工作,兼任中華唐氏通譜的常務編委,收集和整理各省分支唐氏族譜資料,起草唐氏會議重要檔案,安排常委會議和全國代表大會議程,完成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交辦的任務。收集編制全國唐氏主要領導人員及籌資委、唐氏企業家協會成員、各省分會領導人員的通訊錄收編。
第四章 會員
第十九條 申請加入中華唐氏宗族文化研究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是唐姓兄弟;(二)擁護總會的章程;(三)德高望重有管理領導能力,或者熱愛唐族事業有宗族史研究編寫能力。
第二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一)提交入會申請書或者開大會時經兄弟代表推薦通過選舉;(二)經相應各級分會討論通過;(三 )由總會或總會授權的各省唐氏宗族文化研究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二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一)有參加總會以及總會下級機構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二)參加總會以及總會下級機構的活動;(三)獲得總會以及總會下級機構服務的優先權;(四)對唐氏宗族文化研究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二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一)執行總會以及所在唐氏族史研究機構的決議;(二)維護唐族合法權益;(三)完成總會以及所在唐氏族史研究機構交辦的工作;(四)向唐氏宗族文化研究組織機構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積極參與開會交流;
第二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總會或所在的唐氏宗族文化研究機構,並交回會員證。
第二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各省分會代表表決報總會常務委員會備案,予以除名。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五條 總會經費來源:
(一)唐氏企業股份分紅;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第二十六條 總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七條 總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八條 總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二十九條 總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條 總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一條 總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二條 對總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委員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三條 總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四條 總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委員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五條 總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六條 總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七條 總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八條 總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常務委員會。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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