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由來
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奉行一個中國政策,反對台灣參加任何由主權國家參與構成的國際組織。從1971年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中華民國在聯合國的席位,逐漸在很多國際組織中取代了中華民國的地位。中華民國政府拒絕使用“台灣,中國”的稱呼,也反對直接使用帶有台獨含義的“台灣”稱呼,因此採用中華台北的折衷名稱。
台灣於世界貿易組織中之會籍名稱為台澎金馬個別關稅領域,台灣方面將之簡稱為「中華台北」,並使用於通訊錄中。但中國代表團認為,類似的通訊都是「不適當並應避免。」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台辦、外中宣部、中央宣辦2004年第三項第2款規定如下:
1989年4月6日,當時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主席何振梁與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秘書長李慶華簽署協定,內容如下:
在正式比賽場合以外,中國大陸媒體仍以「中國台北」的稱呼來翻譯「ChineseTaipei」。
至於一般媒體,在台灣,以“中華隊”表示中華台北隊,而台灣部分媒體(如《自由時報》)則以“台灣隊”稱之;而在港澳,則以“中華台北隊”稱之;在中國大陸,則多以“中國台北隊”稱之,2008北京奧運會經兩岸方面商定,大陸媒體亦以“中華台北隊”稱之。
概述
「中華台北代表隊」與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派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隊」及中國香港奧林匹克委員會派出的「中國香港隊」互不隸屬,成績及參賽資格均分別計算(事實上,奧運會並沒官方的總獎牌排名)。多數國家地區的奧林匹克委員會的會歌、會旗、會標均與該國家地區的國歌/代表歌曲、官方旗幟、官方徽號一致(有少數例外,如1992年奧運會期間南非乃以南非奧委會旗幟參賽、獨立國家國協各國共同以五環旗參賽),但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的會歌使用中華民國國旗歌替代,會旗及會標使用內含五環標誌的梅花圖案,這樣的參賽模式被稱為「奧會模式」。
除了體育賽事外,在國際電玩大賽等許多競技比賽中,只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組隊參賽,台灣地區的代表隊通常被要求以「中華台北」的名義參加,即參照「奧會模式」而不能使用所謂“中華民國國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要求下,台灣地區在許多國際場合或組織中,也沿用此名稱為其代表,例如亞太經合組織成員經濟體的「中華台北」指的是台灣當局實際控制下的經濟實體。
另為避免兩岸代表隊同時接鄰進入會場,被混淆為同一代表隊起見,經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提出異議,復經協商,由國際奧會明文規定中華台北隊入場序為「T」(Taipei)群,中國代表隊則列「C」(China)群,以資識別。
參賽歷史
1952年第十五屆奧運會在芬蘭赫爾辛基舉行,7月17日國際奧會召開第47屆大會遂首次將此一「中國問題」提出討論。當時與會的57位委員結果以33票對20票決議通過,兩岸體育運動隊伍。可以同時參加該屆奧運會,但當時台灣地區代表團受政府指令,本所謂「漢賊不兩立」的原則退出比賽,自此,兩個奧會的問題遂在國際體壇上展開長期且激烈的爭執。1956年第16屆奧運會在澳大利亞墨爾本舉行,兩岸奧會均派代表參加,但因名稱旗幟等問題未達成一致,大陸代表隊遂憤而退出比賽。
1976年蒙特婁奧運開始前,當時加拿大總理杜魯道曾以“中國”名稱問題,拒發給所謂“中華民國奧運代表團”之入境簽證。杜魯道要求“中華民國代表團”改台灣名稱才給與入境參費。同年7月9日楊傳廣與紀政為闖關進入蒙特婁而引發國際媒體對此事件之關注,7月16日國際奧委會召開緊急會議,決議中華民國奧運代表團以台灣名稱參賽。後來,當時“行政院長”蔣經國得知後不接受此決議而退出未參加當屆奧運。
1979年11月,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通過決議接受中華台北隊。
1980年,由於該年的冬運會將於1981年2月在美國紐約靜湖舉行,逼於時限,中華奧委代表隊乃在法律程式方面提出「假處分」之申請,請求停止名古屋決議之效力,給爭取中華台北代表隊在平等權利情形下參加該屆冬運會。但因瑞士洛桑法院認為中華奧會所組代表團雖為國際奧會所承認,但不具會員資格,沒有身分控告,遂將中華奧委所提之「假處分」申請駁回,中華台北冬運代表團因而退出比賽。
從1984年起,台灣地區第一次以中華台北的名稱同時和中國隊參加了在美國的洛杉磯舉行的夏季奧林匹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