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徽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徽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All China Lawyers Association,ACLA)會徽簡稱中國律師徽。 會徽的外形與內形為一大一小兩個同心圓,象徵律師協會的凝聚力與向心力;整個畫面設計為眾多個體的組合共同托起五顆燦爛的五角星,喻意著由廣大律師組成的律師協會,沿著有中國特色律師制度的道路,在黨和政府的領導和支持下,開拓進取,不斷壯大。 中國律師徽與人民法院法院法徽、人民檢察院檢徽、司法行政機關司法行政徽章和公安機關警徽,共同構成了共和國政法徽章靚麗的風景線,象徵了共和國法律職業的榮耀。

簡介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徽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徽

中國律師徽與人民法院法院法徽、人民檢察院檢徽、司法行政機關司法行政徽章和公安機關警徽,共同構成了共和國政法徽章靚麗的風景線,象徵了共和國法律職業的榮耀。

會徽含義

會徽的外形與內形為一大一小兩個同心圓,象徵律師協會的凝聚力與向心力。

內圓上部均勻排列五顆五角星,其排列方式即區別於國旗上五角星的排列,又凸現了中國的含義。

內圓下方由三組正反相背的“L”組成。“L”是漢語拼音LVSHI及英文LAWYER的第一個字母,代表律師。

數個“L”的組合喻意律師協會的團體精神,象徵律師之間相互連線、協調,形成和諧的整體和強大的力量。

每個字母的基部長短不同,頭部平齊,象徵法律的平等性,司法的公正性。

同時三組“L”的排列組合,從外形上看,既有相互支掌的“人”字形,取眾志成城之意,又有視覺主體為“天平”的變形,象徵公正、公平。

整個畫面設計為眾多個體的組合共同托起五顆燦爛的五角星,喻意著由廣大律師組成的律師協會,沿著有中國特色律師制度的道路,在黨和政府的領導和支持下,開拓進取,不斷壯大。

設計的中心部位強調了垂直線的運用,直線給人以向上、正直的感覺,隱喻律師剛正不阿的品格與維護司法公正的行業特徵。

會徽的設計以藍色為主要色調。藍色象徵著沉著、冷靜、穩健、理智,包含希望。淡黃色 / 銀白色有穩重莊嚴的意義。藍黃相配有著莊嚴沉實,清濁相抗之義,意喻了律師的執業特徵。

會徽規格和佩戴

會徽分為40毫米和18毫米兩種規格。40毫米徽章為執業律師出庭佩帶專用標誌;18毫米徽章為律師平時佩帶標誌。

律師徽可在穿著律師袍時佩戴。律師袍的設計以黑色為主,便服領式樣,同時在領口配以深紅色領巾,胸前佩戴律師徽章。

會徽管理和使用

《律師協會標識使用管理辦法》

(2001年4月5日經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四屆十次常務理事會通過)

(2002年3月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四屆十二次常務理事會修定)

第一條為了規範使用律師協會標識,統一律師協會和律師職業標誌,加強使用律師協會標識的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律師協會標識是全國律師行業使用的統一標誌。該標識由一大一小兩個同心圓、五顆五角星、三組正反相背代表律師的“L”圖案組成。象徵著由廣大律師組成的律師協會,沿著有中國特色律師制度的道路,在黨和政府的領導和支持下開拓進取,不斷壯大。蘭色、淡黃色為會徽主要色調。

第三條律師協會會徽

(一)律師協會標識圖案加外圈標有“中華全國律師協會”黑體、中英文字樣,為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專用會徽;(二)各級律師協會會徽必須統一使用律師協會標識圖案。律師協會標識圖案加外圈標有本律師協會黑體、中英文字樣,為本律師協會專用會徽;

第四條律師協會標識、會徽的使用範圍:

(一)各級律師協會、專業委員會和律師事務所;

(二)律師協會會員入會、宣誓等重大儀式以及律師協會、律師事務所組織的有關活動中使用的標牌、旗幟、檔案、材料、桌簽等;

(三)各級律師協會頒發的獎狀、榮譽證章、證書、證件等;

(四)各級律師協會和律師事務所出版的報刊、圖書及其他出版物;

(五)各級律師協會和律師事務所、律師工作中使用的信簽、信封、名片、禮品和其它有關律師業務的辦公用品、服飾以及用於對外的宣傳品上。

(六)其他用於律師協會、律師事務所的情況。

除前款規定外使用律師協會標識、會徽的,應經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批准。

第五條律師協會會徽的懸掛應置於顯著位置。使用律師協會標識應當嚴格按照比例放大或縮小,不得隨意更改圖形、文字及顏色。

第六條律師徽章。律師徽章內圈圖案為律師協會標識,外圈標有“中國律師”黑體、中英文字樣,為純銅鍍鎳材質,直徑分40毫米和18毫米兩種。40毫米徽章為執業律師出庭佩戴專用標識;18毫米徽章為律師平時佩帶標誌。

第七條執業律師出庭必須佩戴徽章。

第八條律師徽章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統一製作和發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製作。

第九條律師對徽章要加以妥善保管,防止丟失,不得轉送他人佩帶;如有丟失,應立即報告當地律師協會和省級律師協會,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向全國律協提交補發申請。

第十條律師協會標識、律師協會會徽及律師徽章不得用於以下方面:

(一)不得用於任何以營利為目的商標、商業廣告;

(二)律師出庭徽章不得用於平時佩帶;

(三)不得用於與律師職業無關的任何個人活動;

(四)其他不適於使用的場所。

第十一條對違反本規定使用律師協會標識、會徽及律師徽章的行為,參照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律師協會會員處分規則》,由律師協會予以訓誡處分,情節嚴重者,予以通報批評。

第十二條各級律師協會對律師協會標識、會徽及其徽章的使用,實行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全國律協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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