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科學技術獎於2008年9月由科技部批准設立,旨在表彰和獎勵在技術創新,促進科技進步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民營企業、民營企業的技術骨幹和民營企業家。下設四類獎項,包括科技進步獎、技術發明獎、科技創新企業獎和科技創新企業家獎,其中,科技進步獎的評選2008年底啟動,每年評審一次,科技創新企業家獎的評選2010年啟動,每兩年評審一次,科技創新企業獎的評選2011年啟動,每兩年評審一次,技術發明獎的評選將待充分論證後啟動。
獎勵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和落實“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方針,充分發揮工商聯在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經濟方面的助手作用,履行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的職能作用;鼓勵廣大民營企業自主創新的積極性,激發民營企業中科技人員的創造性,全國工商聯特設立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科學技術獎,並制定本。
第二條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科學技術獎表彰和獎勵在技術創新、促進科技進步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民營企業、民營企業的技術骨幹和民營企業家。
第三條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科學技術獎經國家科學技術部批准登記,獎勵工作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和《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開展,接受國家科學技術部的管理和監督。
第四條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科學技術獎的推薦、評審和授獎,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全國工商聯成立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以下簡稱“獎勵委員會”)作為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科學技術獎的審定機構。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設在全國工商聯經濟部,為日常辦事機構。
第六條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科學技術獎下設四類獎項:
(一)科技進步獎
(二)技術發明獎
(三)科技創新企業獎
(四)科技創新企業家獎
第七條科技進步獎授予實施技術上有重要創新,對行業技術進步有重要推動作用,產生較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項目的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科技人員。
第八條技術發明獎授予通過研究開發,做出具有先進性和創造性,並具有較大套用推廣潛力和價值的技術發明的發明人。
第九條科技創新企業獎授予重視自主創新,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依靠技術創新快速發展,形成企業核心自主智慧財產權,具有技術和市場領先優勢的創新型民營企業。
第十條科技創新企業家獎授予具有前瞻性的戰略思維,突出的管理能力和社會責任感,帶領企業堅持自主創新,並取得突出業績的民營企業負責人。
第十一條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科學技術獎每年評審一次。
第十二條推薦渠道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聯;
(二)經全國工商聯認定的符合推薦資格條件的全國工商聯直屬行業商會等其他單位。
第十三條同一企業在同一年度只能推薦參加科技進步獎、技術發明獎、科技創新企業獎和科技創新企業家獎中一個獎項的評審。
第十四條科技進步獎、技術發明獎、科技創新企業獎和科技創新企業家獎需經過專家評審程式,根據專家評審結果確定建議授獎名單和等級。具體評審辦法在實施細則中規定。
第十五條經獎勵委員會審定的獲獎名單及其獎勵等級為最終結論,由全國工商聯向獲獎單位和個人頒發獲獎證書。
第十六條申報單位和個人如有剽竊、弄虛作假等重大問題,經查實後,取消單位和個人3年內的申報資格。尚未授獎的,取消單位和個人當年的獲獎資格,已授獎的,由獎勵委員會批准後撤銷獎勵,並在全國工商聯網站及有關新聞媒體上公開通報。
第五章 附則第十七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科技進步獎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為做好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科技進步獎(以下簡稱“科技進步獎”)的獎勵工作,保證科技進步獎的評審質量,根據《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科學技術獎獎勵辦法》制定。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於科技進步獎的推薦、評審、授獎等各項活動。
第三條設立科技進步獎旨在鼓勵民營企業依靠自主創新,提升企業競爭力,實現科學發展,充分發揮企業在創新型國家建設中的技術創新主體作用。
第四條科技進步獎的推薦、評審和授獎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受任何組織或個人的干涉。
第五條科技進步獎授予實施在技術上有重要創新,對行業技術進步有重要推動作用,產生較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項目的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科技人員。
第六條科技進步獎是獲獎單位和個人的榮譽,授獎證書不作為確定科學技術成果權屬的直接依據。
第七條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以下簡稱“獎勵委員會”)為科技進步獎的審定機構。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獎勵辦公室”)負責評審組織工作和日常工作。
第八條科技進步獎候選項目應當總體符合下列條件:
(一)技術創新性突出:在技術上有較大創新,特別是在高新技術領域進行自主創新,形成了產業的先進技術和名牌產品,或者套用高新技術對傳統產業進行裝備改造,通過技術創新,提升傳統產業,增加行業附加值;技術難度較大,較好地解決了行業發展中的熱點、難點和關鍵問題;總體技術水平和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行業的先進水平。
(二)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明顯:所開發的項目經過兩年以上較大規模的實施套用,產生了較大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實現了技術創新的市場價值或社會價值,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做出了較大貢獻。
(三)推動行業科技進步作用明顯:項目的轉化程度較高,具有較強的示範、帶動和擴散能力,較好地促進了產業結構的調整、最佳化、升級及產品的更新換代,對行業的發展具有較大作用。
第九條凡涉及國防、國家安全領域的保密項目不得推薦科技進步獎。
第十條科技進步獎候選項目的完成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設計項目的總體技術方案中做出重要貢獻;
(二)在關鍵技術和疑難問題的解決中做出重大技術創新;
(三)在成果轉化和推廣套用過程中做出創造性貢獻;
(四)在高技術產業化方面做出重要貢獻。
第十一條科技進步獎候選項目的完成單位應當是在項目研製、開發、投產、套用和推廣過程中提供技術、設備和人員等條件,對項目的完成起到組織、管理、協調作用的主要完成單位。
第十二條科技進步獎候選項目的第一完成單位應當為民營企業。
第十三條科技進步獎設立三個獎勵等級:一等獎、二等獎和優秀獎。對同一項目授獎的完成單位和完成人按照貢獻大小排序。
第十四條科技進步獎一等獎單項授獎人數不超過15人,二等獎和優秀獎單項授獎人數不超過10人,優秀獎獲獎個人不授予證書。
第十五條科技進步獎授獎等級根據候選項目進行綜合評定,評定標準如下:
在關鍵技術或者系統集成上有重大創新,技術難度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際同類技術或產品的先進水平,市場競爭力強,成果轉化程度高,創造了重大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對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最佳化升級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評為一等獎;
在關鍵技術或者系統集成上有較大創新,技術難度較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內同類技術或產品的先進水平,市場競爭力較強,成果轉化程度較高,創造了較大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對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最佳化升級有較大作用的,可以評為二等獎;
在關鍵技術或者系統集成上有一定創新,技術有一定難度,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內同類技術或產品的較高水平,市場競爭力較強,成果轉化程度較高,創造了較大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對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最佳化升級有一定作用的,可以評為優秀獎。
第十六條科技進步獎實行限額推薦制度。各推薦單位在全國工商聯當年下達的限額範圍內進行推薦。
第十七條推薦單位推薦科技進步獎候選項目應當事先徵得完成單位和完成人的同意,並填寫全國工商聯製作的統一格式的申報書,提供必要的證明或者評價材料。申報書及有關材料應當完整、真實、可靠。
第十八條凡存在智慧財產權以及有關完成單位、完成人員等方面爭議並正處於訴訟、仲裁或行政裁決、行政複議程式中的,在爭議解決前不得推薦參加科技進步獎評審。
第十九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取得有關許可證的項目,如新藥、醫療器械、動植物新品種、農藥、化肥、獸藥、食品、通信設備、壓力容器、基因工程技術和產品、建築材料等,須提供相應的批准檔案,並須提供相應電子版批准檔案。
第二十條推薦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獎勵辦公室提交申報書及相關材料。獎勵辦公室負責對推薦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經審查不符合規定的推薦材料,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條全國工商聯聘請專家組成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科技進步獎綜合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科技進步獎綜合評審委員會”)和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科技進步獎專業評審專家組(以下簡稱“科技進步獎專業評審組”)。
第二十二條科技進步獎綜合評審委員會委員由長期從事科技管理等工作,層次高、知識面廣的專家組成。
科技進步獎專業評審組成員由各個領域知名專家組成。
第二十三條科技進步獎綜合評審委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科學道德和職業道德,秉公辦事;
(二)長期從事科研工作或行業管理工作,熟悉本專業國內外現狀和發展方向;
(三)熱心科技獎勵工作,正確掌握評審標準。
第二十四條科技進步獎綜合評審委員會的主要職責:負責對科技進步獎項目進行綜合評審,提出建議授獎名單。
科技進步獎專業評審組的主要職責:對本專業領域形式審查合格的項目進行初評。
第二十五條科技進步獎的評審程式:
(一)獎勵辦公室受理項目並進行形式審查;
(二)科技進步獎專業評審組進行初評;
(三)科技進步獎綜合評審委員會進行綜合評審;
(四)獎勵委員會審定。
第二十六條科技進步獎綜合評審採取會議評審,以投票方式確定建議授獎名單。
第二十七條科技進步獎評審委員會委員及科技進步獎專業評審組專家應本著科學、公正、獨立的原則行使評審權力,並對評審結論負責。評審為項目完成單位成員或完成人時,在討論和表決該項目時應迴避。
第二十八條科技進步獎綜合評審委員會委員、科技進步獎專業評審組的專家和相關的工作人員應當對評審的項目技術內容及評審情況承擔保密義務。
第二十九條科技進步獎接受社會的監督,評審工作實行異議制度。
第三十條擬授獎項目的相關信息在全國工商聯網站等媒體上公布。任何單位或個人對科技進步獎擬授獎項目的創新性、先進性、實用性及推薦材料真實性及其完成單位、完成人持有異議的,應當在公布之日起10日內向獎勵辦公室署名書面提出,並提供必要的證明檔案;逾期且無正當理由或匿名異議的,不予受理。異議者需要保密的,應在異議材料中註明。
第三十一條異議分為實質性異議和非實質性異議。凡對涉及候選項目的創新性、先進性、實用性等,以及申報書填寫不實所提的異議為實質性異議;對完成人、完成單位及其排名的異議,為非實質性異議。對評審等級的意見,不屬於異議範圍。
第三十二條實質性異議由獎勵辦公室負責處理,由有關推薦單位、其他相關單位和個人協助。必要時,獎勵辦公室可以組織專家進行核實,提出處理意見。非實質性異議由推薦單位負責協調,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報送獎勵辦公室審核。涉及跨單位的異議處理,由獎勵辦公室負責協調,相關推薦單位協助。
第三十三條獎勵辦公室向獎勵委員會報告異議核實情況及處理意見,提請獎勵委員會決定,並將決定意見通知涉及異議的各方。
第三十四條異議期滿後,異議未處理完畢的項目,不予授獎;實質性異議處理完後可在下一年度重新申報;非實質性異議處理完後可在下一年度予以表彰。
第三十五條公示後,由全國工商聯發布獲獎項目及其獎勵等級,並向獲獎單位和個人頒發獲獎證書。
第七章 罰則第三十六條科技進步獎申報項目如有剽竊、弄虛作假等重大問題,經查實後,取消單位和個人3年內的申報資格。尚未授獎的,取消單位和個人當年的獲獎資格;已授獎的,由獎勵委員會批准後撤銷獎勵,並在全國工商聯網站及有關新聞媒體上公開通報。
第八章 附 則第三十七條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與國家科技進步獎的關係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是國家科技進步獎的推薦單位。
2010年1月14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在北京隆重舉行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大會,對2010年度國家科學技術獎獲獎代表進行表彰。黨和國家領導人胡錦濤、溫家寶、李長春、習近平、李克強出席大會並為獲獎代表頒獎。中央政治局常委、國務院總理溫家寶代表黨中央、國務院在頒獎大會上作重要講話。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國務委員劉延東宣讀了國務院關於表彰2010年度國家科學技術獎勵的決定,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國務院副總理李克強主持大會。全國政協副主席、全國工商聯主席黃孟復出席大會並為獲獎代表頒獎。
由全國工商聯推薦的2項成果榮獲國家科技進步二等獎,分別是法爾勝集團有限公司、江蘇法爾勝新日制鐵纜索有限公司完成的“耐久型超高強度平行鋼絲拉索關鍵技術及產業化”和重慶金山科技(集團)有限公司、上海長海醫院、重慶大學完成的“消化道智慧型膠囊內鏡系統的研製與臨床套用”。這是全國工商聯首次成功推薦國家科學技術獎項目。江蘇法爾勝集團和重慶金山科技(集團)有限公司的獲獎代表出席了頒獎大會。
2010年度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共授獎356項(人)。其中:師昌緒院士、王振義院士獲得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國家自然科學獎二等獎授獎項目30項;國家技術發明獎授獎項目46項;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授獎項目273項;授予5名外籍專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
科技創新企業家獎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為做好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科技創新企業家獎(以下簡稱“科技創新企業家獎”)的獎勵工作,保證科技創新企業家獎的評審質量,根據《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科學技術獎獎勵辦法》制定。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於科技創新企業家獎的推薦、評審、授獎等各項活動。
第三條設立科技創新企業家獎旨在弘揚企業家精神,鼓勵廣大民營企業家通過艱苦創業、科技創新、不斷超越,帶領企業走科學發展之路。
第四條科技創新企業家獎的推薦、評審和授獎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科技創新企業家獎授予具有前瞻性的戰略思維,突出的管理能力和社會責任感,帶領企業依靠科技創新持續快速發展,同時在機制、商業模式等方面勇於改革,營造良好的創新文化,充分發揮科技人才的作用,取得優異業績的民營企業家。
第六條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以下簡稱“獎勵委員會”)是科技創新企業家獎的審定機構。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獎勵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獎勵辦公室”)負責評審組織工作和日常工作。
第七條科技創新企業家獎候選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國家憲法和其他法律法規;
(二)所在企業重視節能減排,達到國家環保相關要求;
(三)所在企業上年度營業收入達到5億元;
(四)所在企業註冊時間5年以上;
(五)為企業主要戰略決策者。
第八條科技創新企業家獎不設獎勵等級。
第九條科技創新企業家獎根據候選人情況進行綜合評定,獲獎人應符合下列標準:
(一)突出的企業家創業精神;
(二)突出的戰略管理能力;
(三)突出的組織領導能力和創新管理能力;
(四)所在企業具有良好的盈利能力和市場表現;
(五)良好的社會聲譽。
第十條科技創新企業家獎實行限額推薦制度。各推薦單位在全國工商聯當年下達的限額範圍內進行推薦。
第十一條推薦單位推薦科技創新企業家獎的候選人應當事先徵得本人的同意,並填寫全國工商聯製作的統一格式的申報書,提供必要的證明或者評價材料。申報書及有關材料應當完整、真實、可靠。
第十二條推薦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獎勵辦公室提交申報書及相關材料。獎勵辦公室負責對推薦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經審查不符合規定的推薦材料,不予受理。
第十三條全國工商聯聘請專家組成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科技創新企業家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科技創新企業家獎評審委員會”)。
第十四條科技創新企業家獎評審委員會委員由長期從事企業研究,有一定技術背景,層次高、知識面廣的專家及具有豐富企業管理經驗的企業界人士組成。
第十五條科技創新企業家獎評審委員會委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科學道德和職業道德,秉公辦事;
(二)長期從事企業研究,具有一定技術背景,熟悉本領域國內外現狀和發展方向或具有豐富企業管理經驗;
(三)熱心科技獎勵工作,正確掌握評審標準。
第十六條科技創新企業家獎評審委員會的主要職責:負責對科技創新企業家獎候選人進行綜合評審,提出建議授獎企業家名單。
第十七條科技創新企業家獎的評審程式:
(一)獎勵辦公室受理推薦材料並進行形式審查;
(二)獎勵辦公室聘請技術專家進行初評;
(三)科技創新企業家獎評審委員會進行綜合評審,提出建議授獎名單;
(四)獎勵委員會審定。
第十八條科技創新企業家獎評審委員會委員及其他外聘技術專家應本著科學、公正、獨立的原則行使評審權力,並對評審結論負責。
第十九條科技創新企業家獎評審委員會委員、其他外聘技術專家和相關的工作人員應當對評審的企業技術內容及評審情況承擔保密義務。
第二十條科技創新企業家獎接受社會的監督,評審工作實行異議制度。
第二十一條擬授獎企業家名單在全國工商聯網站等媒體上公布。任何單位或個人對科技創新企業家獎擬授獎企業家持有異議的,應當在公布之日起10日內向獎勵辦公室署名書面提出,並提供必要的證明檔案;逾期且無正當理由或匿名異議的,不予受理。異議者需要保密的,應在異議材料中註明。
第二十二條異議分為實質性異議和非實質性異議。凡涉及候選企業家及所在企業有違法違規行為,存在智慧財產權爭議以及申報書填寫不實的異議為實質性異議;其他為非實質性異議。
第二十三條獎勵辦公室對實質性異議進行處理,由有關推薦單位、其他相關單位和個人協助。必要時,獎勵辦公室可以組織專家進行核實,提出處理意見。
第二十四條獎勵辦公室向獎勵委員會報告異議核實情況及處理意見,提請獎勵委員會決定,並將決定意見通知涉及異議的各方。
第二十五條異議期滿後,異議未處理完畢的項目,不予授獎。實質性異議處理完後可在下一年度重新申報。
第二十六條公示後,由全國工商聯發布獲獎企業家名單,並向獲獎企業家頒發獲獎證書。
第七章 罰 則第二十七條科技創新企業家獎申報人如有瞞報、弄虛作假等重大問題,經查實後,取消個人3年內的申報資格。尚未授獎的,取消個人當年的獲獎資格;已授獎的,由獎勵委員會批准後撤銷獎勵,並在全國工商聯網站及有關新聞媒體上公開通報。
第八章 附 則第二十八條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科技創新企業獎實施細則(試行)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做好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科技創新企業獎(以下簡稱“科技創新企業獎”)的獎勵工作,保證科技創新企業獎的評審質量,根據《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科學技術獎獎勵辦法》制定。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科技創新企業獎的推薦、評審、授獎等各項活動。
第三條 設立科技創新企業獎旨在推動民營企業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建立和完善有利於自主創新的制度與內在機制,探索不同類型企業創新發展的有效模式,引導和帶動廣大民營企業走自主創新之路,促進企業成為技術創新的主體。
第四條 科技創新企業獎的推薦、評審和授獎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科技創新企業獎授予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依靠創新持續快速發展,形成核心自主智慧財產權與良好的創新文化,具有技術和市場領先優勢的民營企業。
第六條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以下簡稱“獎勵委員會”)是科技創新企業獎的審定機構。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獎勵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獎勵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
第七條 科技創新企業獎候選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國家憲法和其他法律法規;
(二)註冊時間在5年以上的民營企業;
(三)技術水平行業領先,近2年內成功推出過新產品(工藝、服務);
(四)上年度營業收入達到1億元;
(五)重視節能減排,達到國家環保相關要求。
第八條 科技創新企業獎不設獎勵等級。
第九條 科技創新企業獎根據企業的技術創新等情況進行綜合評定,獲獎企業應符合下列標準:
(一)持續的創新能力;
(二)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核心技術或創新產品;
(三)較好的成長性與盈利能力;
(四)行業領先性;
(五)完善的管理體系與良好的創新文化。
第十條 科技創新企業獎實行限額推薦制度。各推薦單位在全國工商聯當年下達的限額範圍內進行推薦。
第十一條 推薦單位推薦科技創新企業獎候選企業應當事先徵得企業的同意,並填寫全國工商聯製作的統一格式的申報書,提供必要的證明或者評價材料,由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字和蓋章。申報書及有關材料應當完整、真實、可靠。
第十二條 凡存在智慧財產權等方面爭議並正處於訴訟、仲裁或行政裁決、行政複議程式中的,在爭議解決前不得推薦參加科技創新企業獎評審。
第十三條 推薦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獎勵辦公室提交申報書及相關材料。獎勵辦公室負責對推薦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經審查不符合規定的推薦材料,不予受理。
第十四條 全國工商聯聘請專家組成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科技創新企業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科技創新企業獎評審委員會”)。
第十五條 科技創新企業獎評審委員會委員由長期從事企業研究,有一定技術背景,層次高、知識面廣的專家和企業界人士組成。
第十六條 科技創新企業獎評審委員會委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科學道德和職業道德,秉公辦事;
(二)長期從事企業研究,具有一定技術背景,熟悉本領域國內外現狀和發展方向;
(三)熱心科技獎勵工作,正確掌握評審標準。
第十七條 科技創新企業獎評審委員會的主要職責:負責對科技創新企業獎候選企業進行綜合評審,提出建議授獎企業名單。
第十八條 科技創新企業獎的評審程式:
(一)獎勵辦公室受理並進行形式審查;
(二)獎勵辦公室聘請技術專家進行初評;
(三)科技創新企業獎評審委員會進行綜合評審;
(四)獎勵委員會審定。
第十九條 科技創新企業獎評審委員會委員及其他外聘技術專家應本著科學、公正、獨立的原則行使評審權力,並對評審結論負責。評審為推薦企業成員或顧問時,在討論和表決該企業時應迴避。
第二十條 科技創新企業獎評審委員會委員、其他外聘技術專家和相關的工作人員應當對評審的企業技術內容及評審情況承擔保密義務。
第二十一條 科技創新企業獎接受社會的監督,評審工作實行異議制度。
第二十二條 擬授獎企業名單在全國工商聯網站等媒體上公布。任何單位或個人對科技創新企業獎擬授獎企業持有異議的,應當在公布之日起10日內向獎勵辦公室署名書面提出,並提供必要的證明檔案;逾期且無正當理由或匿名異議的,不予受理。異議者需要保密的,應在異議材料中註明。
第二十三條 異議分為實質性異議和非實質性異議。凡涉及候選企業有違法違規行為、智慧財產權爭議以及申報書填寫不實的異議為實質性異議;其他為非實質性異議。
第二十四條 獎勵辦公室對實質性異議進行處理,由有關推薦單位、其他相關單位和個人協助。必要時,獎勵辦公室可以組織專家進行核實,提出處理意見。
第二十五條 獎勵辦公室向獎勵委員會報告異議核實情況及處理意見,提請獎勵委員會決定,並將決定意見通知涉及異議的各方。
第二十六條 異議期滿後,異議未處理完畢的,不予授獎。實質性異議處理完後可在下一年度重新申報。
第二十七條 公示後,由全國工商聯發布獲獎企業名單,並向獲獎企業頒發獲獎證書。
第七章 罰 則第二十八條 科技創新企業獎申報企業如有瞞報、弄虛作假等重大問題,經查實後,取消企業3年內的申報資格。尚未授獎的,取消企業當年的獲獎資格;已授獎的,由獎勵委員會批准後撤銷獎勵,並在全國工商聯網站及有關新聞媒體上公開通報。
第八章 附 則第二十九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技術發明獎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做好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技術發明獎(以下簡稱“技術發明獎”)的獎勵工作,保證技術發明獎的評審質量,根據《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科學技術獎獎勵辦法》制定。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技術發明獎的推薦、評審、授獎等各項活動。
第三條 設立技術發明獎旨在鼓勵民營企業科技人員充分發揮創造力,研發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對我國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有積極推動作用的技術發明,為提升我國企業競爭力,建設創新型國家做貢獻。
第四條 技術發明獎的推薦、評審和授獎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技術發明獎授予通過研究開發,做出具有先進性和創造性,並具有較大套用推廣潛力和價值的技術發明的發明人。
第六條 技術發明獎是獲獎人的榮譽,授獎證書不作為確定科學技術成果權屬的直接依據。
第七條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以下簡稱“獎勵委員會”)是技術發明獎的審定機構。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獎勵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獎勵辦公室”)負責評審組織工作和日常工作。
第八條 技術發明獎候選發明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民營企業中得到實施;
(二)前人尚未發明或者尚未公開;
(三)具有先進性和創造性。
第九條 技術發明獎的候選人應當是該項技術發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創造性技術內容的獨立完成人。
第十條 技術發明獎授獎範圍不包括僅依賴個人經驗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複實現的技術。
第十一條 技術發明獎不設獎勵等級,單項授獎人數不超過6人。
第十二條 技術發明獎根據候選人所做出的技術發明進行綜合評定,評定標準如下:
屬國內外首創的技術發明,技術思路新穎,主要技術上有較大的創新,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同類技術的先進水平,對本領域的技術進步有推動作用,擁有較大套用推廣潛力和價值。
第十三條 技術發明獎實行限額推薦制度。各推薦單位在全國工商聯當年下達的限額範圍內進行推薦。
第十四條 推薦單位推薦技術發明獎應當事先徵得候選人所在企業的同意,並填寫全國工商聯製作的統一格式的申報書,提供必要的證明或者評價材料。申報書及有關材料應當完整、真實、可靠。
第十五條 凡存在智慧財產權以及有關完成人員等方面爭議並正處於訴訟、仲裁或行政裁決、行政複議程式中的,在爭議解決前不得推薦參加技術發明獎評審。
第十六條 推薦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獎勵辦公室提交申報書及相關材料。獎勵辦公室負責對推薦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經審查不符合規定的推薦材料,不予受理。
第十七條 全國工商業聯聘請專家組成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技術發明獎綜合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技術發明獎綜合評審委員會”)和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技術發明獎專業評審專家組(以下簡稱“技術發明獎專業評審組”)。
第十八條 技術發明獎綜合評審委員會委員由長期從事科技管理等工作,層次高、知識面廣的專家組成。
技術發明獎專業評審組成員由各個領域專家組成。
第十九條 技術發明獎綜合評審委員會委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科學道德和職業道德,秉公辦事;
(二)長期從事科研工作或行業管理工作,熟悉本專業國內外現狀和發展方向;
(三)熱心科技獎勵工作,正確掌握評審標準。
第二十條 技術發明獎綜合評審委員會的主要職責:負責對技術發明獎項目進行綜合評審,提出建議授獎名單。
技術發明獎專業評審組的主要職責:對本專業領域形式審查合格的項目進行初評。
第二十一條 技術發明獎的評審程式:
(一)獎勵辦公室受理項目並進行形式審查;
(二)技術發明獎專業評審組進行初評;
(三)技術發明獎綜合評審委員會進行綜合評審;
(四)獎勵委員會審定。
第二十二條 技術發明獎綜合評審採取會議評審,以投票方式確定建議授獎名單。
第二十三條 技術發明獎綜合評審委員會委員及技術發明獎專業評審組專家應本著科學、公正、獨立的原則行使評審權力,並對評審結論負責。評審為實施單位成員或發明人時,在討論和表決該發明時應迴避。
第二十四條 技術發明獎綜合評審委員會委員、技術發明獎專業評審組專家和相關的工作人員應當對評審的技術內容及評審情況承擔保密義務。
第二十五條 技術發明獎接受社會的監督,評審工作實行異議制度。
第二十六條 擬授獎發明的相關信息在全國工商聯網站等媒體上公布。任何單位或個人對技術發明獎擬授獎發明的創新性、先進性、實用性及推薦材料真實性及候選人持有異議的,應當在公布之日起10日內向獎勵辦公室署名書面提出,並提供必要的證明檔案;逾期且無正當理由或匿名異議的,不予受理。異議者需要保密的,應在異議材料中註明。
第二十七條 異議分為實質性異議和非實質性異議。凡對涉及候選發明的創新性、先進性、實用性等,以及申報書填寫不實所提的異議為實質性異議;對候選人及其排名的異議,為非實質性異議。
第二十八條 實質性異議由獎勵辦公室負責處理,由有關推薦單位、其他相關單位和個人協助。必要時,獎勵辦公室可以組織專家進行核實,提出處理意見。非實質性異議由推薦單位負責協調,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報送獎勵辦公室審核。涉及跨單位的異議處理,由獎勵辦公室負責協調,相關推薦單位協助。
第二十九條 獎勵辦公室向獎勵委員會報告異議核實情況及處理意見,提請獎勵委員會決定,並將決定意見通知涉及異議的各方。
第三十條 異議期滿後,異議未處理完畢的發明,不予授獎;實質性異議處理完後可在下一年度重新申報;非實質性異議處理完後可在下一年度予以表彰。
第三十一條 公示後,由全國工商聯發布獲獎名單,並向獲獎個人頒發獲獎證書。
第七章 罰 則第三十二條 技術發明獎申報發明如有剽竊、弄虛作假等重大問題,經查實後,取消個人3年內的申報資格。尚未授獎的,取消個人當年的獲獎資格;已授獎的,由獎勵委員會批准後撤銷獎勵,並在全國工商聯網站及有關新聞媒體上公開通報。
第八章 附 則第三十三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歷年科學技術獎獲獎名單
科技進步獎獲獎名單2011年度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科技進步獎獲獎名單2011-12-22
2010年度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科技進步獎獲獎名單2010-12-22
2009年度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科技進步獎獲獎名單2009-06-03
2008年度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科技進步獎獲獎名單2008-12-18
2010年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科技創新企業家獎名單2010-12-22
科技創新企業獎獲獎名單2011年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科技創新企業獎名單2011-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