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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崎縣長崎市橋口町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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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095-849-3311
領事業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是中國政府發給中國公民,供其出入國(境)和在國(境)外旅行或居留時證明其國籍和身份的證件。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分為外交護照、公務護照、普通護照和特區護照。普通護照又分為因公普通護照和因私普通護照(簡稱“因私護照”)。特區護照分為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和澳門特別行政區護照。外交護照、公務護照和因公普通護照統稱為“因公護照”。
外交護照、公務護照和普通護照有效期最長不超過5年,期滿前可延期。香港特區護照的有效期一般為10年,簽給16周歲以下兒童的護照有效期為5年。澳門特區護照有效期一般為10年,簽發給18周歲以下兒童的護照有效期為5年。
入出境卡
關於啟用新版外國人入出境卡的通知
從2007年10月起,中國各邊防口岸將啟用新版外國人入出境卡,外國人入境中國須填寫該卡,原登記卡在啟用新版登記卡1個月之內仍可繼續使用。新版登記卡為聯體式,分入出境兩聯,外國人填寫此卡後,須將入境卡交邊防留存,本人保存出境卡,供出境時使用。
以下是入出境卡背面的重要提示,請在填寫入出境卡時仔細閱讀。
重要提示
第一條外國人入境中國後,需於24小時(農村72小時)內辦理住宿登記,在賓館以外居住的需到居住地派出所辦理臨時住宿登記。
第二條持有Z、X、J-1簽證的外國人,必須自入境之日起30日內到居住地(市)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辦理外國人居留許可。
第三條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不得擅自在中國就業。
第四條外國人入境中國後,應當隨身攜帶護照或居留證件以備查驗。
第五條如遇到危急情況,請撥打報警電話:110
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總領事館
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總領事館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在他國某個城市的領事代表機關的總稱,有總領事館,領事館,副領事館等,負責管理當地本國僑民和其它領事事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