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非機動船舶海上安全航行暫行規則

"1957年12月23日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88次會議決定接受《1948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但作了如下保留: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非機動船不受海上避碰規則的約束。 為了保障中國非機動船舶在海上航行的安全,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非機動船舶海上安全航行暫行規則》

1957年12月23日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88次會議決定接受《1948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但作了如下保留: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非機動船不受海上避碰規則的約束。為了保障中國非機動船舶在海上航行的安全,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非機動船舶海上安全航行暫行規則》,於1958年8月16日由中國交通部和水產部聯合頒布。1975年和1980年中國先後接受《1960年海上避碰規則》和《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但仍作上述保留,繼續執行本暫行規則。暫行規則共10條,主要內容為:在兩帆船相遇時順風船應避讓逆風掉檣的船,船尾受風的船應避讓其他船舷受風的船;在航的非機動船僅顯示白光環照燈一盞;非機動船在海上遇難時應將衣服張開掛上桅頂以示求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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