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要
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簡稱《證券法》)從2006年1月1日起開始正式施行了。《證券法》的修訂與實施是我國資本市場加強基礎性制度建設的一件大事,對完善資本市場法律制度,推進資本市場改革與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修訂前的《證券法》是1998年12月29日經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於1999年7月1日起實施的。它對於規範證券發行和交易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我國經濟與金融體制改革不斷深化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斷發展,我國資本市場發生了很大變化,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它已難以適應新形勢發展的客觀需要。主要表現在以下六個方面:一是它的調整範圍和某些限制性規定已經不適應證券市場發展,需要補充和完善;二是部分上市公司治理結構不健全,質量不高,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缺乏誠信義務和法律責任規定;三是一些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機制不嚴、經營活動不規範、外部監管手段不足;四是對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保護機制不完善,對損害投資者權益行為缺乏民事責任規定;五是證券發行、交易、登記結算制度等市場基礎建設不夠完備,沒有為建立多層次資本市場留下法律空間;六是對資本市場監管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缺乏有效的應對手段,有關法律責任規定過於原則,難以操作,不利於打擊違法、違規行為,維護資本市場秩序。
目錄
第一部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條文釋義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證券發行
第三章 證券交易
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購
第五章 證券交易所
第六章 證券公司
第七章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
第八章 證券服務機構
第九章 證券業協會
第十章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第十一章 法律責任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二部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修改前後條文對照表
第三部分 SecIlritiesLaw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