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1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決定》。同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簽署第15號主席令,決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48次會議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自2015年5月1日起與新行政訴訟法同步施行。本書是對行政訴訟法和司法解釋修改背景、條文釋義、實務指導的全面闡釋,對準確、全面理解新行政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的有關條文有所助益。
目錄
第一部分 條文全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2014年11月1日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5年4月22日)
第二部分 條文釋義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條文主旨》
本條是對立法目的和立法根據的規定。 第二條《條文主旨》
本條是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訴權和行政
行為及行政機關的規定。 第三條《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於保護訴權和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規定。 附:《適用解釋》第五條
第四條《條文主旨》
本條是對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審判權的規定。 第五條《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於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的規定。 第六條《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於合法性審查原則的規定。 第七條《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於合議、迴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原則的規定。 第八條《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於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則的規定。 第九條《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於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原則的規定。 第十條《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於辯論原則的規定。 第十一條《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於檢察監督原則的規定。 第二章 受案範圍
第十二條《條文主旨》
本條是對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理範圍的肯定式列舉。 附:《適用解釋》第十一條
第十三條《條文主旨》
本條是對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理範圍的否定式列舉。 第三章 管轄
第十四條《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於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