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注釋本》主要內容簡介:當今社會,法律發揮的作用越來越大,涉及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然而,晦澀的專業術語,艱深的法律理論,龐雜的立法體系。這些法律與生俱來的特點,卻都成為了讀者理解、掌握法律的障礙。為了解決這個矛盾,本社特組織編輯出版了這套法律注釋本系列叢書。除了法律文本為權威標準文本外,還最大限度地突出了本套書的實用性與易用性。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適用提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第二條 繼承的開始
第三條 遺產範圍
第四條 承包關係與繼承
第五條 繼承方式
第六條 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權、受遺贈權的行使
第七條 繼承權的喪失
第八條 訴訟時效
第二章 法定繼承
第九條 男女平等
第十條 繼承人範圍及繼承順序
第十一條 代位繼承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女婿的繼承權
第十三條 遺產分配
第十四條 酌情分得遺產權
第十五條 繼承解決方式
第三章 遺囑繼承和遺贈
第十六條 遺囑與遺贈的一般規定
第十七條 遺囑的形式
第十八條 遺囑見證人
第十九條 特留份規定
第二十條 遺囑的撤銷、變更
第二十一條附義務的遺囑
第二十二條 遺囑的無效
第四章 遺產的處理
第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的通知
第二十四條 遺產的保管
第二十五條 繼承和遺贈的接受和放棄
第二十六條 遺產的認定
第二十七條 法定繼承的適用範圍
第二十八條 胎兒預留份
第二十九條 遺產分割的規則和方法
第三十條 再婚時對所繼承遺產的處分權
第三十一條 遺贈扶養協定
第三十二條 無人繼承的遺產
第三十三條 繼承遺產與清償債務
第三十四條 遺贈與債務清償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變通或補充規定
第三十六條 涉外繼承
第三十七條 生效日期
附錄
遺囑公證細則(2000.3.24)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若干問題的意見(1985.9.11)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於馮群英與覃國義、覃國倫房屋繼承糾紛申訴案的復函(1983.8.25)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王晏和房屋繼承申訴案的批覆(1985.4.27)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於招遠縣陸許氏遺產應由誰繼承的電話答覆(1985.10.28)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分家析產的房屋再立遺囑變更產權,其遺囑是否有效的批覆(1985.11.28)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土改後不久被收養的子女能否參加分割土改前的祖遺房產的批覆(1986.2.13)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未成年的養子女,其養父在國外死亡後回生母處生活,仍有權繼承其養父的遺產的批覆(1986.5.19)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財產共有人立遺囑處分自己的財產部分有效處分他人的財產部分無效的批覆(1986.6.20)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父母的房屋遺產由兄弟姐妹中一人領取了房屋產權證並視為已有產生糾紛應如何處理的批覆(1987.6.15)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馮鋼百遺留的油畫等應如何處理的批覆(1987.6.17)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產權人生前已處分的房屋死後不應認定為遺產的批覆(1987.6.24)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於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一方死亡後另一方有無繼承其遺產權利的答覆(1987.7.25)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於錢伯春能否繼承和尚錢定安遺產的電話答覆(1987.10.16)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未表示放棄繼承遺產又未分割的可按析產案件處理的批覆(1987.10.17)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於王安貴訴王景齋繼承案的電話答覆(1987.12.16)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保險金能否作為被保險人遺產的批覆(1988.3.24)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劉士庚訴定州市東趙莊鄉東趙莊村委會白銀糾紛一案的批覆(1988.4.20)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於湯真發訴劉天權繼承一案的復函(1989.2.21)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孫世界、孫世明與孫洪武等人房屋繼承申訴案的復函(1990.2.5)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從香港調回的被繼承人的遺產如何處理的函(1990.4.1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於王敬民訴胡寧聲房屋繼承案的復函(1990.8.13)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蔣秀蓉訴彭潤明、邱家樂、朱翠蓮繼承清償債務糾紛一案的批覆(1991.1.26)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被繼承人死亡後沒有法定繼承人,分享遺產人能否分得全部遺產的復函(1992.9.16)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處理農村五保對象遺產問題的批覆(2000.7.25)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向美瓊、熊偉浩、熊萍與張鳳霞、張旭、張林錄、馮樹義執行遺囑代理契約糾紛一案的請示的復函(2003.1.29)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空難死亡賠償金能否作為遺產處理的復函(2005.3.22)
民事訴訟流程圖(一審)
民事訴訟流程圖(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