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一、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進行選舉和通過議案,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或者採用舉手表決方式”。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決定國務院總理人選,補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委員長、秘書長、委員和決定增補國務院副總理人選,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以全體代表過半數同意為當選或通過。通過其他各項議案,均採用舉手表決方式。
二、決定國務院總理人選,補選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秘書長、委員和決定增補國務院副總理人選,三張票分兩次投票。首先投國務院總理人選表決票;然後,補選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秘書長、委員的選票和增補國務院副總理人選的表決票,兩張票一次投票,分別計算。
三、代表有權對選票和表決票中的候選人或人選表示同意或不同意。如同意,在名字前邊的空格內畫一個“○”;如不同意,則畫一個“×”。不書寫上述符號的,視為棄權票。如另選他人,可在不同意的候選人名字前畫“×”,然後在後邊空格內寫上另選人的姓名。
在國務院總理、副總理人選的表決票上,只能表示同意或不同意,不能另提人選。
四、寫票應當用鋼筆或毛筆,符號要準確,筆跡要清楚。
五、選票和表決票用漢、蒙古、藏、維吾爾、哈薩克、朝鮮六種文字印製。不識這些文字的代表,可請人翻譯。不能寫票的代表,可請人代寫。
六、每張選票所選舉的人數,和選票上規定的候選人名額相符或少於候選人名額的,為有效票;超過候選人名額的,為廢票。
七、大會設監票人62名,由各代表團推選。總監票人2名,由大會主席團在監票人中指定。在大會主席團的領導下,對發票、投票、計票進行監督。
八、會場共設票箱31個,代表按座區分別到指定的票箱投票。
出席大會的年老體弱不能到會場投票的代表,由監票人和計票人攜帶流動票箱,請他們在湖南廳投票。因事、因病缺席的代表,不參加投票。
九、投票時,首先監票人在自己的座區投票,隨後其他代表按座區依次投票。
十、投票結束後,當眾打開票箱,由計票人和監票人清點票數,並將清點結果報告大會執行主席。票數等於或者少於投票人數,選舉和表決有效;票數多於投票人數,選舉和表決無效,需重新進行選舉或表決。
十—、計票完畢,總監票人向大會執行主席報告選舉和表決的結果,由大會主席團指定人員向到會代表宣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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