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負責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擬定核安全、輻射安全、電磁輻射、輻射環境保護、核與輻射事故應急有關的政策、規劃、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制度、標準和規範,並組織實施。負責核設施核安全、輻射安全及輻射環境保護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負責核安全設備的許可、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的監督管理,負責進口核安全設備的安全檢驗。負責核材料管制與實物保護的監督管理。負責核技術利用項目、鈾(釷)礦和伴生放射性礦的輻射安全和輻射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管理。負責輻射防護工作。負責放射性廢物處理、處置的安全和輻射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管理。負責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監督檢查。負責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輸變電設施及線路、信號台站等電磁輻射裝置和電磁輻射環境的監督管理。負責部核與輻射應急回響和調查處理。參與核與輻射恐怖事件的防範與處置工作。負責反應堆操縱人員、核設備特種工藝人員等人員資質管理。組織開展輻射環境監測和核設施、重點輻射源的監督性監測。負責核與輻射安全相關國際公約的國內履約。指導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相關業務工作。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設12個內設機構。1、綜合處
承擔司內文電、會務、機要、保密、安全、印章、檔案、財務預算、固定資產管理、政務信息與公開、工作計畫與總結、科研等綜合性事務和綜合協調工作;擬訂核與輻射安全政策、規劃、法律、法規、規章、標準;指導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相關業務工作。
2、核電一處
承擔核電廠運行許可證申請檔案的審查報批;承擔運行核電廠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3、核電二處
承擔改進型反應堆核電廠的選址、建造、試運行階段的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4、核電三處
承擔新型反應堆核電廠的選址、建造、試運行階段的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5、核反應堆處
承擔商用核電廠以外的其它核反應堆和臨界裝置的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6、核燃料與運輸處(簡稱核燃料處)
承擔鈾轉化、濃縮、元件製造、貯存、後處理等核燃料循環設施的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承擔放射性物品運輸的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承擔核材料管制和實物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7、放射性廢物管理處(簡稱放廢處)
承擔放射性廢物處理、貯存、處置設施以及核設施退役的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8、核安全設備處
承擔核安全設備活動的安全許可;承擔核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進口核安全設備的安全檢驗。
9、核技術利用處(簡稱核技術處)
承擔放射源生產設施、I類放射源、I類射線裝置銷售和使用等核技術利用項目以及城市放射性廢物庫的輻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10、電磁輻射與礦冶處(簡稱電磁礦冶處)
承擔輸變電設施及線路、信號台站等電磁輻射裝置和電磁輻射環境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鈾(釷)礦、伴生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輻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11、輻射監測與應急處(核與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簡稱監測應急處)
承擔國家輻射環境監測體系建設;組織開展輻射環境質量監測和核設施、重點輻射源的監督性監測;承擔核與輻射事故應急管理和輻射防護工作;參與核與輻射恐怖事件的防範與處置。
12、核安全人員資質管理處(簡稱人員資質處)
承擔註冊核安全工程師、核反應堆操縱員/高級操縱員、焊工和焊接操作工、無損檢驗人員等核安全特種人員的資質管理和培訓;承擔核安全系統人員業務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