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令
第2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已經2013年11月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第5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長 苗圩
2013年11月28日
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
總則
第一條為了充分、合理、有效地利用無線電頻譜資源,保證無線電業務的正常運行,防止各種無線電業務、無線電台站和系統之間的相互干擾,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國際電信聯盟《無線電規則》(2012年版)和我國無線電業務發展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港澳台地區除外)研製、生產、進口、銷售、試驗和設定使用各種無線電設備,應當遵守本規定,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等規定辦理相應的手續。
第三條在中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使用無線電頻率,應當分別遵守中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有關無線電管理的法律規定。
本規定中列入的中國香港、澳門無線電頻率劃分表由中國 香港、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分別制定和執行,相關資料和規定以中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法定文本為準。
本規定暫未列入中國 台灣地區無線電頻率劃分表。
第四條本規定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2010年10月18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16號)同時廢止。
目錄
第1章無線電管理的術語與定義
1.1 一般術語
1.2 有關頻率管理的專用術語
1.3 無線電業務
1.4 無線電台與系統
1.5 操作術語
1.6 發射與無線電設備的特性
1.7 頻率共用
1.8 空間技術術語
1.9 無線電頻帶和波段的命名
1.10 常用字母代碼和業務頻段對應表
1.11 國際電信聯盟(ITU)區域劃分
第2章電台的技術特性
第3章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
3.1 引言
3.2 業務種類與劃分
3.3 一般規定
3.4 無線電頻率劃分表
3.5 國際電信聯盟無線電頻率劃分腳註
3.6 中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腳註
附錄
附錄1發射機頻率容限
附錄2發射設備雜散域發射功率限值要求
附屬檔案1確定雜散域發射和帶外域發射界限的補充規定
附屬檔案2固定業務參考測量頻寬的規定值
附屬檔案3陸地移動業務參考測量頻寬的規定值
附錄3發射標識和必要頻寬
(以上目錄內容略,詳情請登錄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
解讀
背景意義
《劃分規定》是依法管理無線電頻率資源的重要依據,對促進無線電頻率資源合理高效利用、規範無線電設備管理髮揮了重要的作用。
為了適應無線電技術和業務的發展,滿足經濟社會發展對無線電頻率資源的需求,2012年世界無線電通信大會(WRC-12)對國際電信聯盟(ITU)《無線電規則》中的國際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進行了修訂,自2013年1月起生效。我國已在大會的最後檔案上籤字。同時,隨著我國無線電技術及套用的迅猛發展,各行業、各部門對無線電頻率依賴日益增強,頻率使用需求急劇增加。為了加強對頻率資源的管理,緩解頻率資源供需矛盾,並與國際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相銜接,亟需對《劃分規定》進行修訂。
制定過程
2012年,工業和信息化部無管局啟動了《劃分規定》修訂工作。多次組織召開了由軍隊、國務院相關部門和基礎電信企業參加的修訂工作座談會,並組織無線電頻率規劃專家諮詢委員會和全軍電磁頻譜管理專家諮詢委員會進行了論證。2013年1月,無管局在多次徵求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形成《劃分規定(修訂送審稿)》,送政法司審查。3月,在對《劃分規定》修改完善的基礎上,我們組織徵求了基礎電信企業、部機關相關司局、國務院相關部門和總參信息化部的意見。8月,我們通過“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和部外網向社會公開徵求了意見。社會各方面對《劃分規定》的修訂沒有不同意見。2013年11月5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第5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劃分規定》;2013年11月28日,公布了《劃分規定》。
主要內容
此次修訂共涉及535處。其中,針對腳註的修訂196處,針對劃分表的修訂339處。在腳註修訂方面,針對國際腳註的修訂有190處,其中修改135條,新增38條,廢止12條,勘誤5條;針對中國腳註的修訂有6處,其中修改3條,新增3條。在劃分表修訂方面,涉及我國無線電業務20種,涉及相關頻段161個。
依據世界無線電通信大會(WRC-12)議題結論對無線電定位業務、航空業務、水上業務、空間研究業務、氣象輔助業務和衛星氣象業務、衛星廣播業務、衛星無線電測定業務、固定、移動和廣播業務、275GHz以上頻率劃分等方面的內容進行了修訂。根據國內無線電業務發展規劃和交通運輸部、中科院國家天文台、全軍頻管辦、氣象局意見對劃分表和腳註的相關內容進行了修訂。
實施
以規章公布的《劃分規定》是我國劃分無線電頻率的法定依據,它為充分、合理、有效地利用無線電頻譜資源,保證無線電業務的正常運行,防止各種無線電業務、無線電台站和系統之間的相互干擾提供了依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港澳台地區除外)研製、生產、進口、銷售、試驗和設定使用各種無線電設備,應當遵守《劃分規定》的規定,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等規定辦理相應的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