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校園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校園安全法,目前仍處在提案階段。在2017年2月,由民革中央婦女和青年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在全國政協十二屆五次會議上提交《關於完善校園欺凌防範和治理機制的提案》,建議將防範校園欺凌的專題教育作為教學要求常規化,借鑑國外立法模式,制定校園安全法,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基本信息

發展歷史

2017年2月,民革中央婦女和青年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將在全國政協十二屆五次會議上提交《關於完善校園欺凌防範和治理機制的提案》,建議將防範校園欺凌的專題教育作為教學要求常規化,借鑑國外立法模式,制定校園安全法,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主要內容

提案稱有學校顧忌聲譽,對校園欺凌息事寧人

提案稱,從2014年以來媒體曝光的幾十餘起校園欺凌事件看,覆蓋了絕大多數省份,具有低齡化、群體性和反覆性的特點,且有些施暴者主觀惡性越來越強,剝光受害者衣服,拍裸照,有的還拍手稱好,甚至錄製施暴視頻上傳網路“炫暴”, 校園欺凌已成為嚴重傷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社會問題。

提案分析,校園欺凌事件的發生,原因之一在於發現不及時,干預措施不到位。大多數校園欺凌具有個體性、隱蔽性、突發性,特別是受害者不願主動報告家長或教師,學校和家長缺乏積極關注的意識。學校顧及聲譽, 往往息事寧人,甚至存在漠視和妥協的態度。事件即便得到校方及時處理,但由於缺乏對受害者的持續關心和施暴者的有效干涉,往往造成受害者遭受施暴者更加劇烈的羞辱和報復,加劇了事態惡化或導致校園欺凌反覆發生。

提案還指出,目前的矯正手段單一,對施暴學生處罰不夠或開除了事,更易激發施暴者逆反心理。一些學校設定的心理教師崗位或心理輔導室也流於形式。施暴者行為往往與其家庭背景相關,但目前的矯正工作主要以學校為主,尚未形成家庭、社會專業組織以及社區的聯合救濟機制。

目前規制校園欺凌的法律條文散見於《刑法》、《民法通則》、《行政法》等部門法以及行政規定中。

提案認為,這種情形導致規制校園欺凌體系不完善,操作性不強,比如《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的實施細則和實施辦法仍未出台;教育部規章位階不高,現行關於保護學生人身傷害規定為《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中國小幼稚園安全管理辦法》,均屬部門規章,法律層次偏低。

建議制定全國統一的校園安全法

針對校園欺凌事件防範和治理機制存在的上述問題,民革中央婦女和青年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建議,將校園欺凌防範作為教學要求的必要課程,內容和宗旨應包括人文情懷教育、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安全防護教育等。同時,還應建立家校合作制度,增強家長親子教育的能力等。

民革中央婦女和青年工作委員會辦公室還建議,將校園欺凌發現預警機制納入學校管理體制,並設定事前校園欺凌防治部門。在“技防”上,可在有條件的地區要求學校利用校園網路和信息技術,通過攝像探頭等進行“視頻巡查”,並與校園周邊公安派出機構聯網,及時發現、處理校園欺凌,對事發時未及時發現的欺凌事件予以證據留存以及事後處置。

“更為關鍵的是,要針對校園欺凌的發生特徵,在 人防 上加強制度設計。”提案建議,一方面將校園安保人員作為維護校園安全的主要力量,另一方面設定學校治安輔導員(社工)等專崗專職,作為校園欺凌第一發現責任崗位,並在校園廣泛宣傳,公布值班熱線,確保每位在校學生都掌握有效救濟渠道。

提案還建議注重對受害者的救濟和對施暴者的矯正。在事件發生後,應及時調查,並及時將事件原委及處理方式、結果向教育行政機關通報說明,對於行為惡劣的施暴者,教育部門應與法務部門聯合,通過參加義工計時服務等手段,將施暴者納入社區矯正關注視野。

提案認為,校園欺凌的預防和干預涉及家庭、學校、政府、全社會多方的責任和義務,也涉及民事、行政、刑事多個層面,有必要改變目前部門法過於原則、以部門規章和地方法規為主的低層次的現狀。

對此,提案建議,由國家立法機關制定一部全國統一、層次較高、專門詳盡的《校園安全法》。可以借鑑校園欺凌防治工作比較成熟的國外立法模式,比如美國《校園安全法》、韓國《校園暴力預防及對策法》等,明確規定校園欺凌的預防措施、標準;校園安全管理機構、職責、制度等;家庭、政府、社會的保護責任與義務。通過校園安全的專門立法,使校園欺凌防治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從而將效果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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