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信息
書 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配套規定作 者:《法律及其配套規定叢書》編寫組
出版社: 中國法制出版社
出版時間: 2010年05月
ISBN: 9787509318614
開本: 16開
定價: 15.00 元
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配套規定(第4版)》內容簡介:1.以法釋法:將與主體法條文聯繫緊密、能直接對主體法條文有注釋說明作用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等條文置於主體法條文之下,標明效力層級,從最權威的角度對主體法條文進行解讀。2.請示答覆:收錄全國人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及國務院各部委對於具體問題的請示答覆,這些請示答覆是對具體法律適用的問題或具體案件的處理所作出的答覆,反映了對某一具體問題或個案的處理思路、方法.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3.條文注釋:對主體法條文以及密切聯繫的條文進行綜合適用解釋,注釋法條中的重點、難點,幫助讀者把握法律規定的精髓,掌握法律原意。
4.案例指引:緊扣法律條文,收錄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部門公布的典型案例的裁判摘要。通過相關案例,可以進一步領會和把握法律條文的適用,從而作為解決實際問題的參考。
圖書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第二條 [適用範圍]
第三條 [管理方針]
第四條 [安全生產要求]
第五條 [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六條 [從業人員安全生產的權利、義務]
第七條 [工會職責]
第八條 [安全生產監管]
第九條 [監管部門及職責]
第十條 [安全生產標準]
第十一條 [安全生產宣傳]
第十二條 [安全生產的技術服務中介機構]
第十三條 [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第十四條 [支持發展]
第十五條 [獎勵]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十六條 [安全生產條件]
第十七條 [單位負責人的職責]
第十八條 [資金投入]
第十九條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二十條 [知識能力的要求]
第二十八條 [安全警示標誌]
第二十九條 [安全設備標準及護養、檢測]
第三十條 [特種設備的生產使用]
第三十一條 [淘汰制度]
第三十二條 [危險物品的監管]
第三十三條 [重大危險源的管理]
第三十四條 [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的安全要求]
第三十五條 [危險作業的現場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條 [從業人員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條 [勞動防護用品]
第三十八條 [安全生產檢查]
第三十九條 [經費保障]
第四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間的安全生產管理協定]
第四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內的安全生產管理協定]
第四十二條 [重大安全事故的處理]
第四十三條 [工傷社會保險]
第三章 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十四條 [勞動契約的安全條款]
第四十五條 [了解、建議權]
第四十六條 [批評、檢舉、控告權]
第四十七條 [緊急情況處置權]
第四十八條 [獲得賠償權]
第四十九條 [服從安全管理的義務]
第五十條 [接受教育和培訓的義務]
第五十一條 [不安全因素報告義務]
第五十二條 [工會監督]
第四章 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五十三條 [政府職責]
第五十四條 [安全生產事項的審批]
第五十五條 [政府監管的限制]
第五十六條 [監督檢查的職權範圍]
第五十七條 [監督檢查的配合]
第五十八條 [監督檢查的要求]
第五十九條 [監督檢查的記錄]
第六十條 [聯合檢查與分別檢查]
第六十一條 [安全生產監察]
第六十二條 [檢查機構的條件和責任]
第六十三條 [舉報制度]
第六十四條 [舉報權]
第六十五條 [舉報義務]
第六十六條 [獎勵]
第六十七條 [輿論監督]
第五章 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第六十八條 [政府職責]
第六十九條 [組織和設備要求]
第七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事故報告]
第七十一條 [安全監管部門的事故報告]
第七十二條 [事故搶救]
第七十三條 [事故調查和處理]
第七十四條 [事故責任]
第七十五條 [事故調查處理不得干涉]
第七十六條 [事故信息公布]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七條 [審批監管工作人員違法]
第七十八條 [監管部門違法]
第七十九條 [檢評機構違法]
第八十條 [資金投入違法]
第八十一條 [單位負責人違法]
第八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管理違法]
第八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建設項目違法]
第八十四條 [違法經營危險物品]
第八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危險物品違法]
第八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內安全管理協定]
第八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間的安全管理協定]
第八十八條 [生產經營場所和宿舍違法]
第八十九條 [免責協定違法]
第九十條 [從業人員不服管理的責任]
第九十一條 [單位負責人事故處理違法]
第九十二條 [政府部門事故處理違法]
第九十三條 [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
第九十四條 [行政處罰的決定]
第九十五條 [賠償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九十六條 [用語解釋]
第九十七條 [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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