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名詞典·安徽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名詞典·安徽省,作者,《安徽省》編纂委員會,於1994-10-01出版。

基本信息

書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名詞典·安徽省
ISBN: 7-100-01569-3/K·357
作者: 《安徽省》編纂委員會編
開本: 大32開
裝訂: 平
字數: 888 千字
定價: ¥30.40
版印次: 1-1
責任編輯: 金永春
出版日期: 1994-10-01

編纂例言

(一)本詞典為中國地名委員會、國家教委、國家新聞出版署領導編纂的我國第一部大型地名詞典。它以1978年開始進行的我國第一次地名普查成果為基礎,幷吸取了有關學科的究成就,由地理學、歷史學、語言學、民族學等方面的專家、學者以及地名工作者共同努力編纂而成。
(二)本詞典共收錄我國地名約10萬個,在此基礎上力求反映出我國和我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名結構及分布的槪貌和特徵,以冀成為我國各項建設事業和人民生活中的一部常備工具書。
(三)本詞典收錄的地名,限為194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以後而合乎本詞典收錄範圍的。
(四)本詞典收錄地名的範圍為:1.國名(中華人民共和國),2.縣以上政區名、縣以下鎮名和重要居民點名,3.自然地名,4.水利和電力設施名,5.交通名,6.紀念地名,7.名勝古蹟名,8.地域名,9.簡名,10.舊名。此外,重要城市市區的地名有必要的選配,具有地名意義的企事業單位名也有擇錄。一地多名的,或其雅名、俗名等派生地名,凡較重要而習用者都列參見。總計,本詞典將收錄我國政區、居民點名約7萬個,自然地名約1.5萬個,其他地名約1.5萬個。
(五)本詞典採收地名力求規範化,包括地名的規範的漢字書寫形式,規範的羅馬字母拼寫。某些地名專用字、生僻字、方言用字有必要的注音和釋義。兄弟民族語地名,則提供規範的漢字轉寫和讀音。本詞典幷注意反映地名考證成果。除其由來、含義已表露在外(如一般姓氏地名)或迄無足夠資料者外,都盡力考究其地名語源,給予一定詮釋。
(六)每個地名詞目的釋文,按照其類別、性質選取適當的自然和人文材料來編寫,力求基本信息的完備和準確。與地名有關的人和事,凡為表征該地名特性所需者,也有適當點明。
(七)本詞典先按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卷出版,幷出版“總卷”收錄跨省的和有全國性重要意義的地名。各分卷出齊後即行合編出版。
(八)各分卷按分類和分區相結合的原則編排,各卷卷末附音序索引和筆畫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名詞典》總編纂委員會

本卷說明

(一)本卷由安徽省人民政府委託安徽省地名委員會組織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名詞典》安徽省編纂委員會負責編纂。參加本卷編寫工作的人員還有:孫毓飛、周世術、陳仁鈞、鄒青松尹玉清、馬茂棠、朱哲貴、吳芝友、胡璧霞、程其先、楊辛、杜冠海、萬士林、簡懷慶、李興漢、謝樹蔭、房玉保、錢貴健、朱蓉、程乃耀。地圖編繪人員有吳合生、劉策。照片編輯汪天祥。在本卷編纂過程中,全省地、市、縣地名委員會辦公室以及省直有關單位曾給予大力協作,謹此致謝。
(二)本卷共收錄地名(包括參見地名)4701條。計:1.省名1條,2.市、地區、縣地名(含城市地片、街巷以及企事業單位名)3119條,3.自然地名(含山地、丘陵、關隘、平原、盆地、河流、湖泊、沙洲、洞、泉、瀑布、自然保護區)688條,4.水利和電力設施(含水利樞紐、水庫、蓄洪區、圩、水閘、灌區、排灌站、電廠、電站)163條,5.交通(含鐵路、公路、航道、橋樑、船閘、車站、港口、渡口、機場)257條,6.紀念地50條,7.名勝古蹟(含風景名勝區、名勝、古建築、古墓葬、古遺址)357條,8.地域名9條,9.簡名l條,10.舊名(含縣轄鎮以上舊政區名)56條。
(三)本卷縣以上行政區劃資料截止1991年底,面積資料截至1987年底。本卷文圖不供省際劃界用。
(四)本卷市、地區、縣、市轄區人口數為1989年底資料。鎮和其它居民點人口數為近年的近似值。
(五)本捲地名的位置指示,除另有寫明者外,凡:1.註明距“市區”公里數的,其“市區”為習慣所指的市中心;2.註明距縣人民政府駐地鎮公里數的,為自該鎮街區幾何中心起算的直線距離。
(六)市、地區、縣歷史沿革主要圍繞地名的源起和演變,簡要追述以往政區的設廢、析並、升降、屬轄以及境界較大的變動(市、地區境變動超過一個縣、縣境變動超過一個區或多個鄉)。
(七)各省轄市下轄多個區和縣的,其市條的“市區”介紹為所有市轄區的總體,主要為其城區(市中心區)。
(八)本卷採用黃海高程系統,其他系統均加注。
(九)鎮和其它居民點條的公路交通,除已寫明該公路起訖點的外,凡只寫明為某公路沿線的,系指本卷交通類已收該公路詞條。
(十)主要類別詞條的編排:市、地區、縣地名以行政區域為單元,自然地名以各該自然地理系統為單元,水利電力設施和交通名以所屬類型為單元,紀念地、名勝古蹟名主要以所屬市、縣為單元,舊名以政區級別和時間先後為序。
(十一)參見地名詞條的編排:1.鎮以上政區、居民點名和自然地名的又名、別名、雅名、俗名等,參見地名條接排在主地名詞條後;2.重要自然地名兼為名勝的,兩類均列詞條,其中一類所列為參見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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