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588號
《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已經2010年12月29日國務院第13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總 理 溫家寶
二○一一年一月八日
全文
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
為進一步深入貫徹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國務院在1983年以來已對行政法規進行過4次全面清理的基礎上,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改革深化的新情況、新要求,再次對截至2009年底現行的行政法規共691件進行了全面清理。經過清理,國務院決定:
一、對7件行政法規予以廢止。(附屬檔案1)
二、對107件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附屬檔案2)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1.國務院決定廢止的行政法規
2.國務院決定修改的行政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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