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釋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釋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釋義》,作者: 李飛,由 法律出版社於2008年出版, 為了深入宣傳、學習和正確理解貫徹監督法,編者們組織編寫了這本《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釋義》,供學習參考。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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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為了深入宣傳、學習和正確理解貫徹監督法,編者們組織編寫了這本《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釋義》,供學習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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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2006年8月27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於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監督法對人大常委會行使監督職權作出規範化、程式化的規定。監督法是一部充分體現中國特色監督制度的重要法律,它的頒布實施,對於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保證人大常委會依法加強監督工作,促進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維護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好局面和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具有重要意義。

目錄

第一部分 釋義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立法目睥和立法依據第二條 適用範圍第三條 指導思想和政治原則第四條 集體行使監督權原則第五條 監督對象第六條 人大黨委會受本級人大監督原則第七條 行使監督權公開原則 第二章 聽取和審議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報告第八條 專項工作報告選題和年度計畫第九條 專項工作報告議題途徑第十條 視察和專題調查研究第十一條 報告機關回應各方面意見第十二條 專項工作報告徵求意見和提前印發第十三條 專項工作報告人第十四條 對專項工作報告審議意見的研究處理 第三章 審查和批准決算,聽取和審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的執行情況報告,聽取和審議審計工作報告第十五條 審查和批准決算草案第十六條 政府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執行情況第十七條 計畫、預算部分調整和預算資金使用要求以及預算調整方案初步審查第十八條 對決算草案和預算執行情況報告重點審查內容第十九條 聽取審計工作報告第二十條 對計畫和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的結果第四章 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檢查第五章 規範性文伯的備審查第六章 詢文和質詢第七章 特定問題調查第八章 撤職案的審議和決定第九章 附則第二部分 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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