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修訂與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修訂與適用》是一本江禮華編制,由中國方正出版社在1997-04出版的書籍。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江禮華 常務副主編 男,四川省成都市郫縣人,1942年7

月生,1964年7月畢業於西南政法學院法律系本科,同年8月參加

工作。曾任中央政法幹部學校教師、中國人民警官大學刑法教研室

和民法教研室主任。現任中央檢察官管理學院副院長、法學教授,兼

任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幹事等職。從事高等教育33年,1992年

經國家人事部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先後主編、合著正式出版

《中國刑法教程》、《刑法刑事訴訟法實踐問題專論》、《警察學》等著

作30餘部,在國內外,公開發表學術論文60餘篇。

李淳 常務副主編 女,河北省肥鄉縣人,1937年8月生,

1965年畢業於北京大學法律系本科。曾任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

委員會刑法室副主任,現任正局級巡視員,兼任中國法學會刑法學

研究會副總幹事。參加工作30多年來,一直從事刑事立法工作,參

加了《律師暫行條例》和1979年刑法的起草工作,參加了自1981年

以來對刑法所作的修改補充決定的起草工作,參加了1996年對刑事

訴訟的修改和1997年對刑法的修訂工作。組織編寫了《論〈中華人

民共和國刑法〉的補充修改》等著作,發表學術論文10多篇。

李文燕 副主編 男,1944年10月27日生,黑龍江省人。

1967年畢業於北京政法學院法律系,現任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刑法學

教授、碩士研究生導師。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幹事、中國行為

法學會常務理事,中國犯罪學會理事。先後主持並參加過四項國家

級科研項目,參加撰寫並公開出版了《犯罪構成論L《職務犯罪的

法律對策及治理》、《治理賣淫嫖娼對策》等專著及刑法學著述30餘

本;公開發表學術論文近80篇。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刑

法室聘請的刑法修改研究小組成員。

陳興良 副主編 男,1957年3月21日生,浙江省義烏市

人。現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刑法專業博士研究生導師。兼

任北京市地石律師事務所律師、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幹事、比

較法研究會幹事、北京市刑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兼副秘書長。主要

著作有《刑法哲學》、《共同犯罪論》、《刑法的人性基礎》、《當代中

國刑法新理論》等,並多次榮獲國家級科研成果獎。此外,發表學

術論文200餘篇。

姜 偉 副主編 男,1957年3月生,山東龍口市人,畢業

於中國人民大學,獲法學博士學位。現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博士研究生導師,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已出版個人

專著《正當防衛》、《犯罪故意與犯罪過失》(獲全國優秀法律圖書

獎)、《犯罪形態通論》;與人合撰著作20餘部,其中《賄賂犯罪研

究》、《刑法學原理》分獲國家圖書獎;譯著《刑法的基本思想》等

4部,發表學術論文數十篇。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刑法室

聘請的刑法修改研究小組成員。

周振想 副主編 男,1957年5月生,河北省饒陽縣人,法

學博士。現為中國青年政治學院教授、法律系主任、青少年法學研

究所所長。主要社會兼職: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委員、中共中央直

屬機關青年聯合會常委、北京大學法律系碩士研究生導師、中國刑

法學研究會幹事、北京市刑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犯罪學研究

會常務理事。主編與合著的主要著作:《自首制度的理論與實踐》、

《刑罰適用論》、《權力的異化與遏制――瀆職犯罪研究》、《新中國刑

法學研究綜述》、《中國刑法適用》、《新中國刑法的理論與實踐》、

《刑法學原理》(三卷)等。此外,發表學術論文80餘篇,其中有的

被譯成英文、日文、朝鮮文在國外發表。

其他作者

李恩慈 首都師範大學法學教研室主任、副教授,中國法學

會刑法學研究會幹事。

蓋新琦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二庭副庭長、大校、法學

碩士。

單 民 中央檢察官管理學院科研處副處長、副教授、法學

博士。

黃京平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韓玉勝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倪澤仁 中央檢察官管理學院大專部副主任、副教授。

黃華平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刑法教研室主任、副教授,中國

法學會刑法研究會幹事。

楊忠民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刑法教研室副主任、副教授。

蔣 鶯 北京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副教授。

馮建倉 法務部預防犯罪與勞動改造研究所副教授、法學碩

劉海濤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秘書。

林 維 中國青年政治學院法律系教師、法學碩士。

劉紹武 北京市公安局法制辦公室主任。

楊新京 中央檢察官管理學院教務處副處長、講師、法學碩

士。

繆樹權 中央檢察官管理學院講師、法學碩士。

朱麗欣 中央檢察官管理學院講師、法學碩士。

傅立忠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講師、法學碩士。

盧宇蓉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

孫 勤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

作品目錄

目錄
前言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訂草案)》
的說明(代序)
緒論
一 修訂刑法的必要性
二、修訂刑法的重大意義
三、修訂刑法的指導思想
四 修訂刑法的過程
五、刑法修訂的主要內容
六 修訂刑法的實施
第一章 刑法總則概述
第一節 刑法總則的修訂意見
一 總則修訂的重點
二 總則修訂的建議
第二節 總則修訂的主要內容
一 增設刑法的基本原則
二 廢除類推的規定
三 擴大管轄範圍
四 完善了正當防衛制度
五 完善了共同犯罪的規定
六 增設單位犯罪的規定
七、嚴格“酌定減輕”的條件
八 完善執行刑罰的制度
九 明確自首、立功的條件
十 修改的其他內容
第三節 總則修改中的幾個其他問題
一 關於基本原則
二 關於管制刑
三 關於是否增設資格刑問題
四 關於剝奪軍銜、警銜和勳章問題
五 關於勞動教養是否納入刑法問題
六 是否增設“加重處罰”規定問題
第二章 刑法的根據和任務
第一節 刑法根據與任務的修改
一 刑法根據與任務概述
二 刑法根據與任務的立法建議
三 刑法根據與任務的立法修改
第二節 刑法的制定根據
一 制定刑法的憲法根據
二 制定刑法的實踐根據
三 制定刑法的目的
第三節 刑法的任務
一 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
二 保護公有財產和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
三 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 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四 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以保障社會主義
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第三章 刑法的基本原則
第一節 基本原則的立法根據
一 刑法基本原則的概念
二 我國刑法的基本原則
第二節 罪刑法定原則
一 罪刑法定原則的歷史沿革
二 我國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則
三 立法體現和司法適用
第三節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
一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的歷史沿革
二 我國刑法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
三、立法體現和司法適用
第四節 罪刑相當原則
一 罪刑相當原則的歷史沿革
二 我國刑法的罪刑相當原則
三 立法體現和司法適用
第四章 刑法的適用範圍
第一節 刑法適用範圍概述
一 刑法適用範圍的概念
二 刑法適用範圍的內容
三 刑法適用的理論原則
第二節 刑法適用範圍的修改
一 擴大了對中國公民在國外犯罪的效力
二 確立了普遍管轄原則
三 修改了刑法時間效力的表述
四 限定了民族自治地方變通或者補充立法的機關
第三節 刑法適用範圍規定的適用
一 新刑法在國內的適用
二 新刑法在我國領域外的適用
三 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的
犯罪行為的處理
四 對本法施行以前行為的適用
第五章 犯罪概念
第一節 犯罪概說
一 犯罪的屬性
二 犯罪的定義
第二節 我國刑法中的犯罪概念
一 犯罪概念概述
二 犯罪概念的修改
三 犯罪概念的適用
第六章 犯罪故意與過失
第一節 犯罪故意
一 犯罪故意概述
二 犯罪故意的修改
三 犯罪故意的適用
第二節 犯罪過失
一 犯罪過失概述
二 犯罪過失的修改
三 犯罪過失的適用
第七章 犯罪主體
第一節 犯罪主體概述
一 犯罪主體的基本要件
二 犯罪主體的分類
第二節 犯罪主體的修改
一 刑事責任年齡的修改
二 精神病人刑事責任的修改
三 犯罪主體身份的修改
第三節 刑事責任年齡
一 刑事責任年齡概述
二 司法適用中的問題
第四節 精神病人 醉酒人 生理缺陷人的刑事責任
一 精神病人的刑事責任
二、醉酒人的刑事責任
三、生理功能喪失者的刑事責任
第五節 犯罪主體的身份
一 身份的概念與分類
特殊身份的作用和意義
三 司法實踐中特殊身份的認定
第八章 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
第一節 正當防衛
一 正當防衛概述
二 正當防衛制度的修改
三 正當防衛的適用
第二節 緊急避險
一 緊急避險概述
二 緊急避險的修改
三 緊急避險的適用
第九章 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
第一節 犯罪的預備 未遂和中止的概述
一 故意犯罪過程中的犯罪形態
二 犯罪預備、未遂和中止的立法完善
第二節 犯罪的預備 未遂和中止的適用
一 犯罪的預備
二 犯罪未遂
三 犯罪中止
第十章 共同犯罪
第一節 共同犯罪條文的修改
一 犯罪集團概念的規定
二 主犯處罰原則的修改
三 脅從犯內容的調整
第二節 共同犯罪條文的適用
一 共同犯罪的定罪
二 共同犯罪的形式
三 共同犯罪的處罰
第十一章 單位犯罪
第一節 單位犯罪的立法
一 單位犯罪的立法背景
二 單位犯罪的立法模式
第二節 單位犯罪的概念
一 單位犯罪的稱謂
二 單位犯罪的界定
第三節 單位犯罪的特徵
一 單位犯罪的主體特徵
二 單位犯罪的主觀特徵
三 單位犯罪的客觀特徵
第四節 單位犯罪的處罰
一 單位犯罪的處罰原則
二 單位犯罪的處罰規定
第十二章 刑罰體系
第一節 刑罰體系概述
一 我國刑罰體系的形成與確立
二 新刑法典規定的刑罰體系
第二節 刑罰體系條文的修改
一 主刑條文的修改
二 附加刑的完善與條文的修改
第三節 刑罰體系條文的適用
一 管制的適用
二 拘役的適用
三 有期徒刑的適用
四 無期徒刑的適用
五 死刑的適用
六 罰金的適用
七 剝奪政治權利的適用
八 沒收財產的適用
九 驅逐出境的適用
十 非刑罰處理方法的適用
第十三章 量刑
第一節 量刑概述
一 量刑的概念和內容
二 量刑的意義
第二節 量刑制度條文的修改
一 酌定減輕處罰權改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
二 取消了加重處罰的規定
三 增加了及時返還被害人合法財產的規定
四 增加了將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上繳國庫的規定
第三節 量刑制度的適用
一 量刑的原則
二 量刑情節
第十四章 累 犯
第一節 累犯制度概述
第二節 累犯制度的修改
一 延長了普通累犯前後兩罪間隔的時間
二 修改了特殊累犯的內容
第三節 累犯制度的適用
一 累犯的概念和構成條件
二 累犯的處罰
第十五章 自首和立功
第一節 自 首
一 自首制度概述
二 自首制度的修改
三 自首制度的適用
第二節 立 功
一 立功制度概述
二 立功制度的適用
第十六章 數罪併罰
第一節 數罪併罰制度概述
一 數罪併罰制度的沿革
二 數罪併罰的概念和意義
第二節 數罪併罰制度的修改
一 增加了緩刑考驗期內發現漏罪進行
數罪併罰的規定
二 規定了假釋考驗期內發現漏罪的並罰方法
三 取消了“加處”的規定
第三節 數罪併罰制度的適用
一 數罪併罰的原則
二 適用數罪併罰的情況
第十七章 緩 刑
第一節 緩刑制度概述
第二節 緩刑制度的修改
一 修改了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
二 取消了“反革命犯”不適用緩刑的規定
三 明確規定了緩刑犯應遵守的條件
四 變更了緩刑考察機關
五 對緩刑犯的數罪併罰情形作了更詳細的規定
六 對緩刑撤銷條件進行了合理補充
第三節 緩刑制度的適用
一 緩刑的概念和條件
二 緩刑的考察和撤銷
第十八章 減 刑
第一節 減刑制度概述
第二節 減刑制度的修改
一 規定了“應當”減刑制度並對“可以”減刑
的條件做了修改
二 規定了減刑程式
第三節 減刑制度的適用
一 減刑的概念
二 減刑適用的條件
第十九章 假 釋
第一節 假釋制度概述
第二節 假釋制度的修改
一 增加了限制假釋的若干情形
二 修改了假釋適用的實質條件
三 規定特殊情況的假釋權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四 規定了假釋的適用程式
五 規定了假釋犯遵守的條件
六 增加了撤銷假釋的情形
第三節 假釋制度的適用
一 假釋的概念和條件
二 假釋的考驗及撤銷
第二十章 時 效
第一節 時效制度概述
第二節 時效制度的修改
第三節 時效制度的適用
一、追訴時效的概念和期限
二 追訴時效期限的計算
三 時效的延長和中斷
第二十一章 刑法分則概述
第一節 概 述
第二節 罪名和罪狀
一 罪狀概述
二 罪狀的修改意見
三、罪狀的立法規定
第三節 對法定刑的修改
一 法定刑概述
二 法定刑的修改意見
三 法定刑的立法規定
第四節 章制編排
一 章制編排概述
二 章制編排的修改意見
三 分則體例的立法規定
第二十二章 危害國家安全罪
第一節 危害國家安全罪概述
一 危害國家安全罪的概念
二 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特徵
三 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種類
第二節 對原刑法所規定的反革命罪的修改
一 關於對“反革命罪”罪名的更改
二關於對“反革命罪”之類罪的
定義性規定的修改
三 關於對具體犯罪及其有關規定的修改和完善
第三節 本章修改和新增罪的適用
一 分裂國家罪
二 顛覆國家政權罪
三 煽動分裂國家罪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四 資助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罪
五 叛逃罪
六 間諜罪
七 為境外竊取、刺探 收買 非法提供
國家秘密 情報罪
第二十三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節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一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徵
三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種類
第二節 危害公共安全罪條文的修改
一 對原刑法的有關條文作了適當
的補充和完善
二 增設了一些新罪名
第三節 危害公共安全罪新罪的適用
一 組織 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罪
二 劫持航空器罪
三 劫持船隻、汽車罪
四 危害航空器飛行安全罪
五 非法郵寄 儲存槍枝 彈藥 爆炸物罪
六 非法買賣 運輸核材料罪
七 搶劫槍枝 彈藥 爆炸物罪
八、不按規定製造、銷售槍枝罪
九、非法持有槍枝、彈藥罪
十、非法出租、出借公務用槍罪和非法出租、
出借配置用槍罪
十一、丟失公務用槍罪
十二 非法攜帶槍枝、彈藥、管制刀具及危險物品
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運輸工具罪
十三、重大飛行責任事故罪
十四、鐵路運營安全責任事故罪
十五、違反勞動保護重大責任事故罪
十六 工程質量重大責任事故罪
十七、教學設施重大責任事故罪
十八、拒絕執行消防監督肇事罪
第二十四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一)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
第一節 生產 銷售偽劣商品罪概述
一、生產 銷售偽劣商品罪的概念
二 生產 銷售偽劣商品罪的特徵
三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的種類
第二節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的修改
一 統一了生產 銷售一般偽劣產品犯罪的
定罪量刑標準
二 修正和調整了生產、銷售特定偽劣產品犯罪的
具體罪狀和法定刑
三、明確規定了違法所得的含義
第三節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的適用
一 新《刑法》第140條與第141條至148條
之間的關係和適用原則
二、關於單位犯新《刑法》第140條至第148條
規定之罪的處罰問題
三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與非罪的界限問題
第二十五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二)
――走私罪
第一節 走私罪概述
一、走私罪的概念
二、走私罪的特徵
三、走私罪的種類
第二節 走私罪的修改
一、對走私罪的類罪體系作了進一步修正
二、增加了新的走私犯罪
三、修改補充了具體走私犯罪的構成要件
和處罰原則
第三節 走私罪的適用
一、走私罪的正確認定
二、走私核材料罪、走私珍稀植物罪以及
逃避海關監管將境外固體廢棄物運輸
進境的行為的適用
三 注意劃清走私犯罪與相關犯罪的界限
四、走私罪的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三)
――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節 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概述
一 妨害對公司 企業的管理秩序罪的概念
二 妨害對公司 企業的管理秩序罪的特徵
三 妨害公司 企業管理秩序罪的種類
第二節 妨害對公司 企業的管理秩序罪的修改
一 新刑法對原刑法的規範內容作了重大調整
二 修改補充了具體犯罪的罪狀和法定刑
第三節 妨害對公司 企業的管理秩序罪的適用
一 商業行賄罪的適用
二 非法兼營罪的適用
三 背職經營罪的適用
四 國有公司 企業 事業單位主管人員契約
瀆職罪的適用
五 破產瀆職罪的適用
六 損害國有資產罪的適用
七 其他妨害對公司 企業的管理秩序罪
的認定和處罰
第二十七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四)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節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概述
一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的概念
二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的特徵
三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的種類
第二節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的修改
一 完善了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的類罪體系
二 修改補充了某些具體罪的罪狀和法定刑
三 保留原刑法規定的逃匯罪
第三節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適用
一 高利轉貸罪的適用
二 偽造 變造股票、債券罪的適用
三 內幕交易罪的適用
四 擾亂證券交易罪的適用
五 操縱證券交易罪的適用
六 金融舞弊罪的適用
七 票據業務瀆職罪的適用
八 洗錢罪的適用
第二十八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五)
――金融詐欺罪
第一節 金融詐欺罪概述
一 金融詐欺罪的概念
二 金融詐欺罪的特徵
三 金融詐欺罪的種類
第二節 金融詐欺罪的修改
一 增設了政府債券詐欺罪
二 對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適用
作了立法技術處理
第三節 金融詐欺罪的適用
一 政府債券詐欺罪的適用
二 注意劃清金融詐欺罪與普通詐欺罪的界限
三 金融詐欺罪的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六)
――危害稅收征管罪
第一節 危害稅收征管罪概述
一 危害稅收征管罪的概念
二 危害稅收征管罪的特徵
三 危害稅收征管罪的種類
第二節 危害稅收征管罪的修改
第三節 危害稅收征管罪的適用
一 關於騙取國家出口退稅罪的定罪處罰問題
二 單位犯危害稅收征管罪的處罰
三 對某些危害稅收征管犯罪實行優先
追繳稅款原則
第三十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七)
――侵犯智慧財產權罪
第一節 侵犯智慧財產權罪概述
一 侵犯智慧財產權罪的概念
二 侵犯智慧財產權罪的特徵
三 侵犯智慧財產權罪的種類
第二節 侵犯智慧財產權罪的修改
一 補充和調整了侵犯智慧財產權罪的法定刑
二 對假冒專利罪的修改
第三節 侵犯智慧財產權罪的適用
一 侵犯商業秘密罪的適用
二 嚴格區分侵犯智慧財產權罪與非罪的界限
三 注意侵犯智慧財產權各種具體犯罪之間
的適用關係
四 正確區分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罪 銷售假冒
註冊商標的商品罪與生產 銷售一般或
特定偽劣產品罪的界限
五 關於單位犯侵犯智慧財產權罪的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風)
――擾亂市場秩序罪
第一節 擾亂市場秩序罪概述
一 擾亂市場秩序罪的概念
二 擾亂市場秩序罪的特徵
三 擾亂市場秩序罪的種類
第二節 擾亂市場秩序罪的修改
一 關於第224條契約詐欺罪的修改
二 關於非法經營罪的修改問題
三 關於提供虛假證明檔案罪的修改問題
四、關於偽造有價票證和倒賣偽造的
有價票證罪的修改問題
第三節 擾亂市場秩序罪的新罪適用
一 商業誹謗罪的適用
二 虛假廣告罪的適用
三 串通投標罪的適用
四 契約詐欺罪的適用
五 非法經營罪的適用
六 強行交易罪的適用
七、偽造有價票證罪和倒賣偽造的
有價票證罪的適用
八 倒賣車 船票罪的適用
九 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的適用
十 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檔案罪和出具重大
失實證明檔案罪的適用
十一、妨害進出口商品檢驗罪的適用
十二 關於單位犯本節規定之罪的適用問題
第三十二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第一節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概述
一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 民主權利罪的概念
二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 民主權利罪的特徵
三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的種類
第二節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條文修改
一 妨害婚姻、家庭罪併入本章
二 舊罪名的改動
三 舊罪名的廢除
四 本章罪名的充實
五 若干罪名移入他章
第三節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 民主權利罪的適用
一 猥褻婦女罪
二 侮辱婦女罪
三 綁架罪
四 拐賣婦女、兒童罪
五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
六 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 兒童罪
七 強迫勞動罪
第三十三章 侵犯財產罪
第一節 侵犯財產罪概述
一 侵犯財產罪的概念
二 侵犯財產罪的特徵
三 侵犯財產罪的種類
第二節 侵犯財產罪的修改
一 對原刑法條文的修改與調整
二 增設或納入了新的罪名
第三節 侵犯財產罪的適用
一、搶劫罪
二、盜竊罪
三、詐欺罪
四、聚眾哄搶罪
五、侵占罪
六、侵占公司企業財物罪
七、挪用資金罪
第三十四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一)
――擾亂公共秩序罪
第一節 擾亂公共秩序罪概述
一、擾亂公共秩序罪的概念
二、擾亂公共秩序罪的特徵
三、擾亂公共秩序罪的種類
第二節 擾亂公共秩序罪條文的修改與新增
一、原刑法擾亂公共秩序罪的修改
二、新增擾亂公共秩序罪條文
第三節 新增擾亂公共秩序罪的適用
一、煽動民眾暴力抗拒國家法律實施罪
二、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
團體印章罪
三、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
四、非法生產、買賣警用專品罪
五、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
六、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罪
七、非法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罪,非法
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
八、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九、妨害計算機信息系統正常運行罪
十 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式罪
十一、擅自設定無線電台(站)
或者擅自占用頻率罪
十二、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
十三 組織、領導和積極參加犯罪組織罪,
在境內發展黑社會組織成員罪,包庇、
縱容黑社會組織罪
十四 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
十五 攜帶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品
參加集會、遊行、示威罪
十六 破壞集會、遊行、示威罪
十七 組織 利用會道門 邪教組織或者
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實施或者矇騙
他人,致人死亡罪
十八 聚眾淫亂罪
十九 盜竊 侮辱屍體罪
二十 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罪
第三十五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二)
――妨害司法罪
第一節 妨害司法罪概述
一 妨害司法罪的概念
二 妨害司法罪的特徵
三 妨害司法罪的種類
第二節 妨害司法罪的修改
一 偽證罪
二、窩藏罪、包庇罪
三、窩贓罪、銷贓罪
四、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罪
五、脫逃罪
六、組織越獄罪
第三節 妨害司法罪新增罪的適用
一 辯護人、代理人偽證罪
二 妨害作證罪
三 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罪
四 對證人打擊報復罪
五 擾亂法庭秩序罪
六 拒絕提供證據罪
七 妨害查封、扣押 凍結罪
八 破壞監管秩序罪
九 劫奪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
暴動越獄罪,聚眾持械劫獄罪
第三十六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三)
――妨害國(邊)境管理罪
第一節 妨害國(邊)境管理罪概述
一 妨害國(邊)境管理罪的概念
二 妨害國(邊)境管理罪的特徵
三 妨害國(邊)境管理罪的種類
第二節 妨害國(邊)境管理罪的修改
第三節 妨害國(邊)境管理罪的適用
一 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
二 為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騙取出境證件罪
三 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和
出售出入境證件罪
四 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
五 偷越國(邊)境罪
第三十七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四)
――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一節 妨害文物管理罪概述
一 妨害文物管理罪的概念
二 妨害文物管理罪的特徵
三 妨害文物管理罪的種類
第二節 妨害文物管理罪條文的修改
一 對原刑法條文的修改
二 本章增設的新罪名
第三節 妨害文物管理罪的適用
一 損毀珍貴文物罪
二 故意損毀名勝古蹟罪
三 私自出售、贈送珍貴文物罪
四 倒賣文物罪
五 非法出售 私贈文物藏品罪
六 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
七 搶奪、竊取國有檔案罪和出賣
轉讓國有檔案罪
第三十八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五)
――危害公共衛生罪
第一節 危害公共衛生罪概述
一 危害公共衛生罪的概念
二、危害公共衛生罪的特徵
三、危害公共衛生罪的種類
第二節 危害公共衛生罪各新罪的適用
一、違反傳染病防治規定罪
二、造成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罪
三、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罪
四、強迫他人出賣血液罪
五、非法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
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血液製品罪
六、違反規定血液及血液製品罪
七、醫療責任事故罪
八、非法行醫罪
九、違反進出境動植物檢疫規定罪
第三十九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六)
――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
第一節 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概述
一、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概念
二、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特徵
三、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種類
第二節 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條文的修改
一、修改的內容
二、修改的主要理由
第三節 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適用
一 污染環境罪
二、非法進口固體廢物危害壞境罪
三、非法捕殺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
四、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
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罪
五、破壞耕地罪
六 破壞礦產資源罪
七、非法採伐、毀壞珍貴樹木罪
八 盜伐、濫伐林木罪和非法收購盜伐
濫伐的林木罪
第四十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七)
――走私、販賣 運輸 製造毒品罪
第一節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概述
一 走私、販賣 運輸 製造毒品罪的概念
二 走私 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的特徵
三 走私、販賣 運輸、製造毒品罪的種類
第二節 走私、販賣、運輸 製造
毒品罪條文的修改
一、對原刑法第171條的修改和完善
二 增設了新罪名
三 規定了毒品的概念、範圍及數量計算方法
四 規定了毒品犯罪的累犯從重處罰
第三節 新修訂的走私 販賣、運輸、
製造毒品罪的適用
一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
二 非法持有毒品罪
三 非法運輸、攜帶、買賣製毒物品罪
四 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
五 本章其他罪
第四十一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八)
――組織 強迫 引誘 容留、
介紹賣淫罪
第一節 組織、強迫 引誘、容留 介紹
賣淫罪概述
一 組織 強迫 引誘 容留 介紹賣淫罪的概念
二 組織、強迫 引誘 容留、介紹賣淫罪的特徵
三 本章犯罪的種類
第二節 組織 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有關條文的修改
一 納入了《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
中規定的新罪名
二 對原刑法強迫婦女賣淫罪作了修改和補充
三、對原刑法引誘 容留婦女賣淫罪
作了修改和補充
四 增加了兩條有關旅館業等單位的
人員犯罪的規定
第三節 本章各罪的適用
一 組織他人賣淫罪
二 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罪
三 介紹他人賣淫罪
四 傳播性病罪
五 強迫他人賣淫罪
六 引誘 容留他人賣淫罪
第四十二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九)
――製造 販賣 傳播淫穢物品罪
第一節 製造 販賣 傳播淫穢物品罪概述
一 製造 販賣 傳播淫穢物品罪的概念
二 製造 販賣 傳播淫穢物品罪的特徵
三 製造 販賣 傳播淫穢物品罪的種類
第二節 製造 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
有關條文的修改
一 對淫穢物品的概念作了明確界定
二 對淫穢物品方面犯罪從重處罰情節作了規定
三 對原刑法非法製作 販賣淫書淫畫罪
作了重大的修改
四 補充規定了單位犯淫穢物品罪和組織
進行淫穢表演罪
五 補充增加了法定刑的刑種
六 對部分有關淫穢物品的犯罪作了變動
第三節 本章各罪的適用
一 製作 複製 出版 販賣 傳播淫穢物品罪
二 為他人提供書號出版淫穢書刊罪
三 在社會上傳播淫穢物品罪
四 組織播放淫穢音像製品罪
五 組織進行淫穢表演罪
第四十三章 危害國防利益罪
第一節 危害國防利益罪概述
一 危害國防利益罪的概念
二 危害國防利益罪的確立過程
三 危害國防利益罪的種類
四 危害國防利益罪的立法理由
第二節 危害國防利益罪的適用
一 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
二、阻礙軍事行動罪
三、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
四、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
五、擾亂軍事禁區秩序罪
六、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罪
七、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
八、煽動軍人逃離部隊、雇用逃離部隊軍人罪
九、接送不合格兵員罪
十、偽造、變造、買賣、盜竊、搶奪部隊公文、
證件、印章罪
十一、非法生產、買賣軍用標誌罪
十二、拒絕、逃避徵召、軍事訓練罪
十三、拒絕、逃避服役罪
十四、向部隊提供虛假敵情罪
十五、擾亂軍心罪
十六、窩藏逃離部隊軍人罪
十七、拒絕、故意延誤軍事訂貨罪
十八、拒絕軍事徵用罪
第四十四章 貪污賄賂罪
第一節 貪污賄賂罪概述
一、貪污賄賂罪獨立成章的立法原因
二、貪污賄賂罪的概念及其主要特徵
三、貪污賄賂罪的種類
第二節 寅污賄賂罪條文的修改
一、與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的關係
二、與侵犯財產罪的關係
三、與瀆職罪的關係
第三節 貪污賄賂罪條文的適用
一 貪污罪
二 挪用公款罪
三 受賄罪
四 行賄罪
五、介紹賄賂罪
六、單位賄賂罪
七、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八、隱瞞境外存款不申報罪
九、私分國有資產罪
第四十五章 瀆職罪
第一節 瀆職罪概述
一 瀆職罪的概念
二 瀆職罪的特徵
三、瀆職罪的種類
第二節 瀆職罪條文的修改
一 瀆職罪的修改背景
二、瀆職罪的修改思路
三 瀆職罪的修改意義
第三節 瀆職罪條文的適用
一 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
二 泄露國家秘密罪
三 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罪
四 私放在押犯罪
五 失職造成在押犯脫逃罪
六 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罪
七 行政執法人員徇私舞弊罪
八 徇私批准或登記公司設立 登記申請或
股票 債券發行 上市申請罪
九 應徵稅款不征或少征罪
十 發售發票、抵扣稅款 出口退稅工作
徇私舞弊罪
十一 簽訂 履行契約失職被騙罪
十二 林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罪
十三 失職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
十四 失職造成傳染病傳播或流行罪
十五 海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罪
十六 商檢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罪
十七 檢疫人員徇私舞弊罪 檢疫
人員玩忽職守罪
十八 追究生產 銷售偽劣商品失職罪
十九 出入國(邊)境管理失職罪
二十 解救被拐賣婦女、兒童失職罪
利用職務阻礙解救罪
二十一 為犯罪分子通風報信 提供便利罪
二十二 招收公務員 學生工作徇私舞弊罪
二十三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
造成文物損毀或者流失罪
二十四 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罪
第四十六章 軍人違反職責罪
第一節 軍人違反職責罪概述
一 軍人違反職責罪的概念
二 軍人違反職責罪的種類
第二節 軍人違反職責罪的修改
一 軍人違反職責罪的修改依據
二 軍人違反職責罪的修改過程
三 軍人違反職責罪修改的主要內容
第三節 軍人違反職責罪新罪的適用
一 指使部屬進行違反職責活動罪
二 作戰消極罪
三 友鄰部隊處境危急不予救援罪
四 軍人叛逃罪
五 非法獲取軍事秘密罪
六 擅改武器裝備用途罪
七 非法出賣 轉讓武器裝備罪
八 擅自遺棄武器裝備罪
九 遺失武器裝備罪
十 擅自出賣 轉讓軍隊房地產罪
十一 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
十二 私放俘虜罪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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