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出版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版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或國家出版行政機關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的有關出版管理的條例、章程、決定、命令、通知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出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未頒布前,出版法規是政府對出版工作實施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據。

正文

 
國務院(前政務院)和被授權的國家出版行政機關是出版法規的立法機關。省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出版行政機關,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出版法規照有關法律、法規,有權制定地方性出版行政法規。保證出版工作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是制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出版法規的指導思想;實行引導、管理、獎勵或懲戒,是執行出版法規的主要手段。
中國的出版法規保護著作人的精神權利和經濟權利;保護經國家正式批准的有出版、印刷、發行權的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從事圖書、期刊、報紙、音像製品的編輯、出版、印刷(復錄)、發行、物資供應、出版外貿、出版科研與教學的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出版法規的義務。
中國已頒布的出版法規,包括綜合性或專題性的法規超過1000件, 初步形成了一套較完整的出版法規體系。如有關出版工作指導方針方面,有《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出版工作的決定》(1983);有關出版社工作方面,有《出版社工作暫行條例》(1980);有關教材出版工作方面,有《關於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教材出版發行問題的通知》(1981);關於對外合作出版方面,有《國務院批轉國家出版局關於頒發〈加強對外合作出版管理的暫行規定〉的報告的通知》(1981);關於稿酬方面,有《書籍稿酬試行規定》(1984);關於著作權工作方面,有《關於頒發〈圖書、期刊著作權保護試行條例〉的通知》(1984);關於加強出版管理方面,有《國務院關於嚴禁淫穢物品的規定》(1985)、《關於重申嚴禁淫穢出版物的規定》、《關於出版物封面、插圖和出版物廣告管理的暫行規定》(1988)、《國務院關於嚴厲打擊非法出版活動的通知》(1987)等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版法規適用於居住在中國境內的中國公民和要求從事出版活動的外籍人士。已經政府批准頒布的出版法規,除非另有規定,不因出版行政機構的變動而失效。出版行政法規必須以憲法、法律為依據,不得與之相牴觸,否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予以撤銷。
國家和地方出版行政機關同時具有立法和執法兩種職能,對違反出版法規的行為,有裁定權和處罰權,可依法進行行政處理。此項懲戒可由出版行政機關單獨執行,也可由政府授權的其他機關共同執行。

配圖

相關連線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