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作 者: 李端陽 著 林慶堅 譯
出 版 社: 法律出版社
ISBN: 9787503672842
出版時間: 2007-04-01
版 次: 1
頁 數: 371
裝 幀: 平裝
開 本:
所屬分類: 圖書>法律>經濟法
內容簡介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以高票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將由新稅法替代。新稅法的頒布,實現了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兩法合併”的改革,成為中國企業所得稅發展史上一個新的、具有偉大歷史意義的里程碑。 在新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公布之季,對該法逐條進行了學理註解並歸納條文主旨;對新稅法頒布後截至2007年3月26日以前的所有1328件企業所得稅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稅務行政解釋)進行一次總梳理,在其基礎上精選常用檔案:收錄了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它們的,實施細則與新法相對應的條款,使讀者對照比較時一目了然;按照新稅法條文的順序,將散見於各個稅收法規與該條文有關的檔案加以拆分後列入關聯規定,附在具體條文後面,內容清晰明確,查找方便。
圖書目錄
我國企業所得稅法的發展歷程
一、歷史原因造成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制度的分設
二、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是時代要求
三、本次企業所得稅改革的指導思想和原則
四、企業所得稅法的立法過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納稅義務人】
第二條 【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
第三條 【應稅所得】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稅收處理
第四條 【稅率】
第二章 應納稅所得額
第五條 【應納稅所得額】
房地產開發業務的稅務處理
籌辦期內取得收入的稅收處理
合併、分立、股權重組、資產轉讓等稅收處理
企業資產評估增值稅收處理
企業股權投資和轉讓稅收處理
第六條 【收入總額】
金融保險企業所得稅
第七條 不徵稅收入】
第八條 【經營支出扣除項目】
借款費用稅前扣除
廣告費用稅前扣除
財產損失稅前扣除
工資福利社保費支出稅前扣除
總機構費用稅前扣除
其他稅前扣除項目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具體規定
房地產開發和住房制度改革具體規定
郵政電信企業具體規定
期貨交易具體規定
高新技術產業具體規定
石油石化企業具體規定
金融保險企業具體規定
第九條 【捐贈支出稅前扣除】
稅前全額扣除
在應納稅所得額中10%以內扣除
在應納稅所得額中3%以內扣除
在應納稅所得額中1.5%以內扣除
第十條 【不得扣除項目】
第十一條 【固定資產折舊】
第十二條 【無形資產攤銷】
第十三條 【長期待攤費用】
第十四條 【企業對外投資】
第十五條 【存貨成本稅前扣除】
第十六條 【轉讓資產淨值稅前扣除】
第十七條 【境外營業機構虧損不得抵減】
第十八條 【虧損彌補】
第十九條 【非居民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第二十條 【本章 具體辦法的制定】
第二十一條 【一般納稅調整】
第三章 應納稅額
第二十二條 【應納稅額】
第二十三條 【稅收抵免】
第二十四條 【境外權益性投資收益抵免】
第四章 稅收優惠
第二十五條 【產業政策引導】
第二十六條 【免稅收入】
第二十七條 【免徵、減征項目】
促進區域發展優惠政策
促進就業優惠政策
科技進步和科研機構轉制優惠政策
文化教育衛生事業優惠政策
農林牧副漁業優惠政策
促進環境保護優惠政策
證券投資優惠政策
民政福利事業優惠政策
政府所屬部門經營優惠政策
新辦企業認定標準
稅收減免具體管理辦法
第二十八條 【稅率優惠】
高新技術企業稅率優惠
西部大開發稅率優惠
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認定
優惠稅率區域的確定
第二十九條 【地方所得稅減免】
第三十條 【加計扣除】
第三十一條 【創業投資抵扣】
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
第三十二條 【加速折舊】
第三十三條 【減計收入】
第三十四條 【稅額抵免】
第三十五條 【具體辦法國務院規定】
第三十六條 【專項優惠政策國務院制定】
第五章 源泉扣繳
第三十七條 【源泉扣繳】
第三十八條 【指定扣繳義務人】
第三十九條 【稅款追繳】
第四十條 【扣繳義務人職責】
第六章 特別納稅調整
第四十一條 【關聯企業納稅調整】
第四十二條 【預約定價】
第四十三條 【關聯企業的協力義務】
第四十四條 【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第四十五條 【反避稅港避稅】
第四十六條 【防範資本弱化】
第四十七條 【一般反避稅】
第四十八條 【補徵稅款加收利息】
第七章 徵收管理
第四十九條 【徵收管理法律依據】
已取消的企業所得稅審批項目後續管理
第五十條 【居民企業納稅地點】
第五十一條 【非居民企業納稅地點】
第五十二條 【不得合併繳納】
第五十三條 【納稅年度】
第五十四條 【申報與繳納】
第五十五條 【經營終止清算】
第五十六條 【計算本位幣】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過渡性稅收優惠】
第五十八條 【稅收協定效力優先】
第五十九條 【實施條例制定】
第六十條 【施行日期】
附:新企業所得稅法中沒有對應條文的原規定
一、清算所得的納稅規定
二、金融、保險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特別規定
三、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已被稅收徵收管理法吸收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