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中級人民法院包括:
1、在省、自治區內按地區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
2、在直轄市內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
3、省、自治區轄市的中級人民法院;
4、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其中,第(二)項“直轄市內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法院:通常為在區一級基層人民法院依地區設定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此類推。
組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由院長一人,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若干人組成;設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經濟審判庭,根據需要可以設其他審判庭。(如行政審判庭等)。
職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如下案件:
1、法律、法令規定由它管轄的第一審案件;
2、基層人民法院移送審判的第一審案件;
3、對基層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抗訴案件和抗訴案件;
4、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出的抗訴案件。
中級人民法院對它所受理的刑事和民事案件,認為案情重大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時候,可以請求移送上級人民法院審判。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
1、危害國家安全案件,恐怖活動案件;
2、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一)確認發明專利權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
(二)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三)本轄區內重大、複雜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