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簡介:
為中牟縣主管文化藝術事業的行政機關。初名勸學所,成立於清光緒三十一年(公元1905年)。民國三年(公元1914年),改設縣視學辦公處。民國六年(公元1917年)復為勸學所。民國十二年(公元1923年)廢勸學所,改設教育局,文化事業隸屬其社會教育課。民國三十年(公元1941年)裁局設科,同年日偽縣政府在東漳設教育科。1945年,日寇投降,中牟縣恢復淪陷前之教育科。1948年10月22日,中牟全境解放,11月設民教科,兼理民政和文化教育。1949年4月,設教育科。1951年6月,設文教局。1955年12月,設文化科。1958年2月,設文教局。同年10月,撤消文教局。中共中牟縣委成立文教部,下設文化體育、教育、人事、衛生防疫4科。1960年10月,撤消縣委文教部,改設行政機構文教局。1964年11月,撤文教局改設文化局、教育局。1968年,中牟縣革命委員會設政工組文教領導小組。1970年2月,撤消文教領導小組,改設文教衛生局。1971年1月,復為文教局。1978年9月,撤文教局改設文化局、教育局。1984年5月,文化與廣播電視合併,成立文化廣播電視局。1985年12月,撤消文化廣播電視局。成立文化局、廣播電視局至今。2004年,文化局機關共有幹部職工18人。大專以上文化程度16人,高中文化程度2人。機關占地2134平方米,建築面積800平方米。
機構設定、職能職責:(一)單位機構設定
1、辦公室
主要職責:協助局領導處理日常工作,組織協調、檢查、督促局機關政務以及局內外聯絡;負責文秘、檔案、信訪、信息、會議組織、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局屬企事業單位的人事勞資和年度考核工作;負責計畫生育、群團、工會工作。
2、財務審計科
主要職責:負責局機關財務管理工作;指導、審計局屬事業單位的財務工作;管理文化企業經營,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年報、文化經費的分配使用方案;負責統計工作。
3、業務科
主要職責:負責下屬事業單位(各鄉鎮文化服務中心)的業務指導、協調工作;指導全縣文學藝術生產,制訂藝術生產規劃,指導農村文化、企業文化、校園文化和社區文化;管理文化市場稽查和新聞出版工作。
(二)職能職責
1、職能:根據國務院165號令和《河南省文化市場管理條例》,國辦發[2002]7號文,文化市場管理(音像製品管理,文化稽查),新聞出版管理職能劃入文化局。(2003年6月份增掛中牟縣新聞出版局牌子)
2、主要職責
⑴、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文化藝術,文化市場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發展、繁榮文化藝術事業,培育、繁榮文化市場,豐富和活躍人民民眾的精神文化生活,加快我縣精神文明建設和物質文明建設。
⑵、研究制訂全縣文化藝術事業發展戰略,編制全縣文化藝術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及制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在上級文化主管部門的指導下進行文化體制改革;協調文化產業發展,統籌安排文化事業經費;在縣政府的統籌規劃下進行文化設施建設。
⑶、負責全縣文化藝術事業,以及對外文化藝術團體的文化藝術交流。扶持代表性、示範性、實驗性文化藝術品種,推動各門類文學藝術的發展;組織協調全縣性重大文化藝術活動。
⑷、管理全縣社會文化事業,協調推動各類社會文化事業的建設與發展。指導全縣鄉鎮文化服務中心的業務工作。
⑸、管理全縣圖書館事業,調查研究圖書文獻資源的建設、開發和利用;組織推動圖書館事業標準化、現代化建設。
⑹、歸口管理全縣文化市場,在縣政府的指導下擬訂文化市場的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研究文化市場發展態勢,管理音像製品的批發、零售、出租和放映工作;查處音像市場違規行為,負責文化市場稽查工作。
⑺、管理全縣電影發行放映工作;負責核准全縣境內跨地區發行、放映單位的建立與撤銷工作。
⑻、貫徹、執行省、市文物工作的政策、法規,管理全縣文物事業;擬定全縣文物發展的規劃,會同有關部門處理文物安全保衛工作的重大問題。
⑼、管理全縣新聞出版事業工作;組織報紙、期刊、圖書、音像、電子出版物的審讀、審視、審聽工作,查處違禁出版物。負責新聞發布會的申報工作;負責全縣新聞單位記者證的統一申報工作;負責在全縣設立記者站的登記工作。
⑽、負責局屬企、事業單位人事勞動、工資、社會福利、職稱考核和黨群工作。
⑾、承辦縣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