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在依法招標的項目中,對於採用最低投標價法、綜合評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評標方法項目,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後,需書面形式給招標人推薦的滿足招標檔案要求的中標候選人。
中標候選人限定在一至三人,根據評標情況予以排名。
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契約,或者招標檔案規定應當提交履約保證金而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提交的,招標人可以確定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因前款規定的同樣原因不能簽訂契約的,招標人可以確定排名第三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招標人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