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設立幹部職工入住縣城獎,獎勵對象為在中方縣城購房併入住的全縣行政事業單位在編幹部職工及離退休人員。
第二條入住獎勵條件、方式與標準:
1.凡在2010年2月14日(春節)前購房並搬遷入住縣城,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每戶獎勵現金12000元。
2.凡在2010年2月14日(春節)至2012年1月23日(春節),自交房之日起6個月內搬遷入住縣城,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每戶獎勵現金10000元。交房時間由縣房產局組織相關部門對住宅小區綜合驗收合格後予以確認並公布。
3.每戶只能享受一套住房的入住獎勵。
第三條入住戶必須對所購住房(包括客廳、臥室、廚房、衛生間)進行必要裝修,至少完成地面找平、牆壁粉刷和門窗安裝,具備生活必需設施,達到基本居住條件,且本人必須入住。
第四條 2009年4月1日後,在縣城議價購房並在本辦法規定時間內入住的幹部職工,在申請入住獎的同時,每戶可按程式向縣旺市融城管委會申請購房消費券:
1.2010年2月14日(春節)前入住的,可申請購房消費券15000元;
2.2010年2月14日至2010年7月31日入住的,可申請購房消費券12000元;
3.2010年8月1日至2012年1月23日(春節)入住的,可申請購房消費券10000元。
第五條 獎勵申請與審批程式:
1.由申請人到所在單位領取並填寫由縣旺市融城管委會統一印製的《中方縣幹部職工購房入住縣城獎勵申請書》,申請書一式三份,申請人、申請人所在單位、縣旺市融城管委會各持一份;
2.申請人所在單位對申請人購房入住情況進行審核並簽署意見,報縣旺市融城管委會產業發展部;
3.縣旺市融城管委會產業發展部對其購房入住情況進行審查並簽署意見,報縣旺市融城管委會審定;
4.縣旺市融城管委會對獎勵人選進行審定並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7天。
第六條縣財政部門根據縣旺市融城管委會審定意見,將入住獎金和購房消費劵分批次轉給縣旺市融城管委會,由縣旺市融城管委會組織發放到人。
第七條縣旺市融城管委會成立幹部職工搬遷入住縣城管理辦公室,與產業發展部合署辦公,負責幹部職工入住縣城情況跟蹤督查,對弄虛作假套取入住獎金和購房消費劵的要按規定予以追回,情節嚴重的要依法依紀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條 全縣行政事業單位可以採取團購方式向縣城房地產開發商協商優惠購房,解決本單位幹部職工住房問題。
第九條駐中方縣企業單位可以設立員工入住縣城獎,具體辦法由各企業參照本辦法制定。
第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