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流動人員積分制管理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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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流動人員管理和服務工作,根據《珠江三角洲地區改革發展規劃綱要》(2008-2020年),結合中山市經濟社會發展現狀,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人戶籍不在中山市,但在中山市連續居住或工作一年以上(含一年),由本人申請並經市流動人口管理辦公室核准的流動人員,納入中山市流動人員積分制管理範圍。
第三條 流動人員積分制管理由市政府統籌,市流動人口管理辦公室負責具體實施,各相關職能部門和鎮區依職責許可權協助實施。
第四條 流動人員積分制管理採取個人自願、分區申請、統一管理、動態調整的模式。
第五條 流動人員積分制管理計分標準由個人素質、工作經驗、居住情況、社會貢獻及減分指標構成。總積分為各項指標的累計得分(具體內容見附屬檔案《中山市流動人員積分制管理計分標準》)。
第六條 按照總量控制、統籌兼顧、分類管理、分區排名的原則,流動人員可根據其積分情況享受相應的服務和管理待遇。
第七條 積分累計達到一定數額的流動人員,其計畫內生育的子女可享受義務教育階段入讀中山市公辦學校待遇。
流動人員按積分排名享受子女入讀公辦學校待遇的,其子女只安排入讀國小一年級和國中一年級。
第八條 積分累計達到一定數額的流動人員,其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在中山擁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申請享受遷入中山市戶籍的待遇。
第九條 流動人員享受子女入讀公辦學校的指標數和流動人員遷入中山市戶籍的指標數,由市政府在每年3月底前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市流動人口管理辦公室對需要享受相關待遇的流動人員按其所得積分高低進行分類排名,排名在市政府公布的指標數內的,可按有關規定享受相關待遇。
第十一條 市流動人口管理辦公室根據本規定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實施細則,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
中山市流動人員積分制管理計分標準
流動人員積分制管理計分標準由三部分組成,即基礎分、附加分和扣減分,其中基礎分指標包括個人素質、工作經驗和居住情況三項內容,附加分指標包括個人基本情況、急需人才、專利創新、獎勵榮譽、慈善公益、投資納稅、計畫生育、衛生防疫、登記管理、個人信用十項內容,扣減分指標包括違法犯罪和其他違法行為兩項內容。
流動人員所得積分為上述分值的累計得分,即總積分 = 基礎分 + 附加分 + 扣減分。具體如下:
一、基礎分
(一) 個人素質積分 = 學歷水平得分 + 技能水平得分
1、學歷水平。
得分標準:按流動人員擁有的最高學歷水平計算,高中(中技、中專)為15分;進修大專為40分;全日制大專為55分;本科為80分;碩士研究生及以上100分。
2、技能水平。
得分標準:按流動人員擁有的最高技能水平計算,技術員初級職稱為10分;具備助理級專業技術資格初級職稱或職業資格達到五級者為15分;中級職稱或職業資格達到四級者為55分;高級職稱或職業資格三級及以上者為90分。
(二)工作經驗積分 = 社會保險得分 + 勞動契約得分
1、社會保險。
得分標準:參加中山市社會保險,累計繳費每滿1年加2分,最高分限20分(即累計繳費滿10年及以上者均加20分)。
2、勞動契約。
得分標準:在本市連續簽訂並履行勞動契約,工作時間每滿1年加2分,最高分限10分(即連續簽訂並履行勞動契約滿5年及以上者均加10分)。兩次簽訂並履行的勞動契約,其間隔超過3個月的不視為“連續簽訂並履行勞動契約”。
(三)居住情況積分=固定住所得分+居住年限得分
1、固定住所。
得分標準:在中山市擁有合法固定自有住房者,即有自購房或自建房且居住者為10分。申請積分入戶的,其家庭人均住房面積不能低於中山市城鎮低保住房困難家庭標準。
2、居住年限。
得分標準:連續辦理暫住證(或居住證,下同),暫住時間每滿1年增加2分,最高分限20分(即連續辦理暫住證滿10年及以上者均加20分)。連續辦理暫住證中的“連續”是指從上一次暫住證有效期屆滿到重新辦理暫住證的時間間隔不超過3個月。
二、附加分
(一)個人基本情況積分 = 年齡得分 + 婚姻狀況得分
1、年齡。
得分標準:16周歲以上至35周歲以下人員為5分。
2、婚姻狀況。
得分標準:未婚者為5分。
(二)急需人才
得分標準:屬於中山經濟社會發展急需的緊缺人才或特殊崗位人才加50分。
(三)專利創新
得分標準:近5年內獲得國家專利者加30分。擁有多項專利的可累計積分。
(四)獎勵榮譽
1、個人獲獎。
得分標準:獲得市(廳)級榮譽稱號或獎勵者加10分;獲得省(部)級榮譽稱號或獎勵者加20分;獲得國家級稱號或獎勵者加30分。但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者才給予積分:一、所獲獎項必須為各級政府設立的獎項;二、頒獎單位必須為政府機構,按頒獎單位行政級別計分;三、所獲獎勵榮譽必須是近十年之內的。同一項目多次獲獎的按最高獎勵計分;不同項目可累計積分。
2、見義勇為。
得分標準:獲評鎮(區)級“見義勇為”稱號的加10分;獲評市級“見義勇為”稱號的加20分;獲評省級“見義勇為”稱號的加30分;獲評國家級“見義勇為”稱號的加50分。同一事項多次獲評的,按最高獎勵計分;不同事項可累計積分。
(五)慈善公益
得分標準:
1、在我市參加義工、青年志願者等工作每滿1年加1分,最高分限10分(即參加義工、青年志願者滿十年及以上者均加10分),其中一年內服務100小時及以上才記為一年。
2、在我市個人捐贈每滿1萬元加2分,最高分限10分(即個人捐贈滿5萬及以上者均加10分),接受捐贈的單位必須是政府認定的慈善組織。
3、無償獻血200CC,每次加1分,最高分限5分(即無償獻血總計1000CC及以上者均加5分),必須在中山市內獻血才獲得積分。
4、捐獻骨髓(造血幹細胞)每次加2分,最高分限10分(即捐贈骨髓次數在5次及以上者均加10分),必須在中山市內捐贈骨髓才能獲得積分。
(六)投資納稅
得分標準:
1、個人投資(以工商登記註冊資本和實收資本為依據)10萬元起計分,投資每滿10萬元加1分。
2、個人年納稅(含個人所得稅、從事個體工商經營活動繳納的稅款)每滿1萬元加1分。
(七)計畫生育
得分標準:
1、申請人在離開戶籍地前辦理了國家統一規格的《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婚育證明》,到達我市後按照有關規定在居住地計生部門進行驗證,接受其行政管理,並按照證明的管理年限及時換證,加2分。
2、按照政策自覺落實長效避孕節育措施(上環、結紮)的,加3分。
3、參加孕情檢驗,每年按照要求參加居住地計生部門組織的孕情檢查不少於3次,加1分。
(八)衛生防疫
得分標準:
1、子女自覺參加計畫免疫的,加1分。
2、自覺參加婦幼保健(具體項目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實施),加1分。
3、婚前按有關規定參加婚檢的,加1分。
4、按崗位要求辦理從業健康證的,加1分。
(九)登記管理
得分標準:子女主動到流動人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並領取《十六周歲以下兒童隨行卡》的,加1分。
(十)個人信用
得分標準:個人信用良好的,加5分。
三、扣減分
(一)違法犯罪
減分標準:
1、曾被判處管制的,按照管制的期限(月)乘以3給予減分,最少減40分。
2、曾被判處拘役的,按照拘役的期限(月)乘以12給予減分,最少減60分。
3、曾被判處有期徒刑的,按照有期徒刑的期限(月)乘以12給予減分。
(二)其他違法行為
減分標準:
1、曾被處以行政拘留處罰的,每次扣5分。
2、曾被勞動教養的,按照勞動教養的期限(月)乘以2給予減分。
3、違反計畫生育規定的每次減200分,可累計減分。
4、衛生違規的,感染結核病等傳染病,不服從防疫部門管理,減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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