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流動人員積分制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中山市流動人員積分制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為推進中山市流動人員積分制管理,根據《中山市流動人員積分制管理暫行規定》(中府〔2009〕113號),結合中山市流動人口管理和服務工作實際,制定本細則。 本細則自二○一○年十一月八日起正式實施。

通知

印發中山市流動人員積分制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中府辦〔2010〕64號
火炬區管委會,各鎮政府、區辦事處,市屬有關單位:
《中山市流動人員積分制管理實施細則(試行)》業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細則全文

第二條 市流動人口管理辦公室負責具體實施流動人員積分制管理工作,開發和維護“中山市流動人口和出租屋綜合管理信息系統”積分制管理模組,組織、協調和指導各鎮區流動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開展流動人員積分制管理工作,受理流動人員積分制管理相關投訴。

市流動人口管理辦公室委託各鎮區流動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具體負責流動人員積分制管理的申請受理、資料初審和資料錄入等工作。

市政府各有關職能部門及其在鎮區的分支機構、派出機構和其他相關組織機構,在職責範圍內協助市流動人口管理辦公室以及各鎮區流動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做好流動人員積分制管理工作。

第三條 各鎮區流動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設立流動人員積分制管理申請視窗,負責統一受理流動人員積分制管理申請。

第四條 流動人員向居住地或工作所在地鎮區流動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提出申請納入積分制管理,應按規定填寫申請表格,提供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戶籍所在地計生部門開具的計畫生育情況證明,並按《中山市流動人員積分制管理計分標準》中設定的各項計分指標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一)學歷水平。應提供學歷證書原件及複印件,須同時提供省級以上教育部門出具的學歷認證材料。

(二)技能水平。應提供技術員證書、職業資格證書或職稱證書原件及複印件,須同時提供發證部門開具的鑑證證明。

(三)社會保險。應提供中山市勞動保障部門開具的參加社會保險證明。

(四)勞動契約。應提供加具用人單位公章的勞動契約原件、複印件以及單位開具的契約履行情況證明。

(五)固定住所。應提供房產證和土地證原件及複印件。

(六)居住年限。應提供暫住證(居住證)原件及複印件。

(七)婚姻狀況。應提供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開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八)急需(緊缺適用)人才。應提供中山市人事部門或勞動保障部門開具的緊缺適用人才或特殊崗位人才的證明。

(九)專利創新。應提供專利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十)個人獲獎。應提供個人獲獎證書或榮譽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十一)見義勇為。應提供獲評“見義勇為”稱號的榮譽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十二)慈善公益。應提供志願者或義工機構開具的證明、接受捐贈機構所開具的捐贈證明、獻血證書原件及複印件、捐獻造血幹細胞榮譽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十三)投資納稅。應提供工商營業執照原件及複印件、中山市稅務機關出具的納稅憑證。

(十四)計畫生育。應提供中山市鎮區計生辦開具的接受計畫生育管理情況證明。

(十五)衛生防疫。應提供資料包括:

1、子女的《出生醫學證明》和《兒童免疫接種證》原件及複印件;

2、中山市各醫院或防保所開具的自覺接受按國家規定產前檢查及兒童生長發育監測檢查的有關證明;

3、有婚檢資質的醫院出具的已自願接受婚前醫學檢查的證明;

4、中山市醫療機構發出的涉及食品生產經營、公共場所服務從業人員的《健康證明》及有毒有害工種從業人員的職業健康體檢資料的原件及複印件。

(十六)登記管理。應提供子女有效的《十六周歲以下兒童隨行卡》原件及複印件。

(十七)個人信用。應提供銀行開具的個人信用報告。

第五條 各鎮區流動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收件後對受理的資料進行審核,如對資料真偽有異議的,提交鎮區相關機構或部門進行複審。資料經審核後,各鎮區流動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應及時統計得分並錄入“中山市流動人口和出租屋綜合管理信息系統”積分制管理模組。市流動人口管理辦公室、參與積分制管理的流動人員及相關部門可通過“中山市流動人口和出租屋綜合管理信息系統”查詢積分情況。

第六條 流動人員的積分情況根據流動人員有關指標內容的變化在“中山市流動人口和出租屋綜合管理信息系統”中相應作動態調整。實行積分制管理的流動人員有關指標發生變化時,應及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經審核納入個人積分檔案,調整累積積分。

各鎮區公安分局、計生辦、防保所發現已納入積分制管理的流動人員存在扣減分指標中的違法犯罪或其他違法行為的,須及時將名單告知各鎮區流動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各鎮區流動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在5個工作日內對相關人員的積分進行相應調整。

第七條 申請人偽造或提供虛假申請資料的,一經發現,不予納入積分制管理;已納入積分制管理的,終止其積分管理資格,所得積分清零。該申請人自被發現偽造或提供虛假資料之日起,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積分制管理。

第八條 流動人員遷入中山市戶籍後,對其積分制管理自動終止。

第九條 積分累計達到一定分值的流動人員,其計畫內生育的子女可享受義務教育階段入讀中山市公辦學校待遇(只限於國小一年級、國中一年級新生入學時安排,其他年級及轉校的不納入),具體操作流程如下:

(一)市根據各鎮區教育資源的分布情況,每年提供一定數量的公辦學校學位(以下稱“入學指標數”),用於安排積分達到一定分值的流動人員子女入讀鎮區公辦學校。市教育局應在每年初擬定當年入學指標數報市批准,並於3月底前統一向全市公布。

(二)有需要享受義務教育階段子女入讀公辦學校待遇的流動人員,可於上一年9月開始至當年2月底前向工作所在地鎮區流動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提出申請。

(三)市流動人口管理辦公室於4月底前分鎮區按申請人所得積分高低進行排名,並在本市主要媒體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於10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的,由市流動人口管理辦公室將排名情況提交市教育局。各鎮區根據公布的學位數和排名情況,按照就近入學原則安排流動人員子女入讀;不服從安排者,原則上不再享受此項待遇。

(四)流動人員按積分排名享受子女入讀公辦學校待遇,只取父母一方的積分。

(五)在總積分相同、排名並列的情況下,根據個人素質、工作經驗、居住情況的所得分數依次分別排名,如排名依然並列,則按提出入學申請的時間先後確定積分排位。

第十條 積分累計達到一定分值的流動人員,本人可申請享受遷入中山市戶籍的待遇,具體操作流程如下:

(一)市根據各鎮區公共資源的實際情況,每年安排一定數量的流動人員遷入中山市戶籍(以下稱“入戶指標數”)。市公安局應在每年初擬定當年入戶指標數報市批准,並於3月底前統一向全市公布。

(二)已納入流動人員積分制管理,在中山市內擁有合法、固定住所(產權屬於本人或直系親屬和配偶,申請人家庭人均住房面積不能低於中山市城鎮低保住房困難家庭標準),需享受遷入中山市戶籍待遇者,可於每年4月底前向其住所所在鎮區流動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提出申請。

(三)市流動人口管理辦公室於5月底前分鎮區按申請人所得積分高低進行排名,並在本市主要媒體上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於10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的,由市流動人口管理辦公室將排名情況提交市公安局。

(四)排名在申請地鎮區入戶指標數內的申請人,經審查符合其他入戶條件的,由市公安局通知申請人帶齊相關資料辦理入戶手續。具體入戶程式由市公安局另行制定。

(五)在總積分相同、排名並列的情況下,根據個人素質、工作經驗、居住情況的所得分數依次分別排名,如排名依然並列,則按提出入戶申請的時間先後確定積分排位。

申請人入戶後,其家屬隨遷、投靠入戶實行輪候管理,具體辦法由市公安局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申請享受入學或入戶待遇的流動人員,其基礎分和附加分的合計積分排名在入學指標數或入戶指標數內的,其名單在提交市流動人口管理辦公室公示前,由申請地鎮區流動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先提交所在地公安分局、計生辦、防保所,由相關機構對申請人是否存在扣減分情況進行核查,核查工作應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

鎮區公安分局負責對申請人是否被採取行政拘留、勞動教養等行政處理以及是否有犯罪行為等情況進行核查;鎮區計生辦負責對申請人是否存在違反計畫生育規定行為進行核查;鎮區防保所負責對申請人是否有衛生防疫違規行為進行核查。

第十二條 公示期間,市流動人口管理辦公室接到對流動人員所得分值異議或投訴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將資料按照職能分工轉入相關部門進行核查,相關職能部門應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工作。

市公安局:負責居民身份證、“見義勇為”稱號榮譽證書的核查。

市教育局:負責學歷證書的核查。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職業資格證書、社保繳費證明、勞動契約和特殊崗位人才證明的核查。

市人事局:負責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和緊缺人才證明的核查。

市國土資源局:負責房產證和土地證的核查。

市衛生局:負責子女出生證、兒童免疫接種證、婦幼保健證明、健康證、婚檢證明、獻血證書、捐獻造血幹細胞榮譽證書的核查。

市人口與計畫生育局:負責有關計生證明檔案的核查。

市民政局:負責婚姻狀況證明的核查。

市科技局:負責專利證書的核查。

市工商局:負責工商營業執照的核查。

市國稅局:負責為個人納稅者提供的國稅納稅憑證的核查。

市地稅局:負責為個人納稅者提供的地稅納稅憑證的核查。

市流動人口管理辦公室:負責暫住證(居住證)、十六周歲以下兒童隨行卡的核查。

市義工、志願者機構:負責審核本系統內機構為個人開具參加義工、志願活動情況的證明核查。

接收捐贈機構:負責對自身開具的捐贈證明的核查。

個人提供的獲獎證明或榮譽證書,由市相關部門向頒發機構核查。

第十三條 屬於中山經濟社會發展急需的緊缺人才或特殊崗位人才加分,每年由市政府公布確認緊缺人才或特殊崗位人才目錄,由市人事或勞動保障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分別處理。

第十四條 流動人員在申請積分制管理過程中,對有關部門、鎮區流動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或其他相關機構執行積分制管理相關規定情況有異議的,可向市流動人口管理辦公室提出,由市流動人口管理辦公室對異議情況進行調查,情況屬實的,由市流動人口管理辦公室提請市政府責令予以改正,並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第十五條 流動人員符合中山市其他入戶政策的,仍按相關政策執行。

第十六條 國家和省對流動人員管理另有專項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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