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城鎮獨生子女父母計畫生育獎勵實施辦法(試行)

中山市城鎮獨生子女父母計畫生育獎勵實施辦法(試行)是中山市的實施辦法,共十四條 。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計畫生育基本國策,鼓勵公民自覺實行計畫生育,根據《廣東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3號)、《廣東省城鎮獨生子女父母計畫生育獎勵辦法》(粵府辦〔2009〕129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的獎勵對象為本市戶籍城鎮居民中,自2009年1月1日起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的獨生子女父母。

2008年12月31日前已經按照以往政策享受過獨生子女父母計畫生育退休獎勵加發5%退休金或一次性計畫生育獎勵補助待遇的人員,不再享受獎勵和補助,尚未享受前述相關待遇的,按市人口計生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的規定執行。

獨生子女傷、病殘或死亡的,不適用本辦法,按《中山市計畫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實施方案》(中計育發字〔2009〕36號)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城鎮獨生子女父母計畫生育獎勵金(下稱“獎勵金”)按每人每月150元的標準發放。

獎勵金不計入獎勵對象的家庭收入,不影響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四條 獎勵金通過公開招標確定的金融機構代為發放。

第五條 獎勵金的財政分擔辦法,除火炬開發區、五桂山辦事處由其財政全額負擔外,其餘鎮區由市、鎮(區)兩級財政各負擔50%。市、鎮(區)兩級財政部門應將獎勵金納入年度財政預算。

第六條 獎勵對象戶籍從市外遷入我市的,自戶籍遷入之月起,按我市的規定發放獎勵金,但在原戶籍地已享受過一次性獎勵或補助的除外。

第七條 在享受獎勵金期間,獎勵對象有以下情況之一的,取消或終止其獎勵待遇:

(一)有再生育、收養子女等造成不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條件情形的;

(二)戶口遷到市外或轉為非城鎮居民的;

(三)獎勵對象死亡的;

(四)獨生子女死亡或傷、病殘達到三級以上,改享計畫生育家庭特別扶助金的。

第八條 符合城鎮獨生子女父母計畫生育獎勵條件的對象辦理申請手續及領取獎金時,任何單位均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如有發生,一經查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九條 財政安排用於城鎮獨生子女父母計畫生育獎勵的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剋扣、截留,不得用於日常辦公及其他人員經費開支。違反規定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國資委等部門要共同做好各項政策措施的解釋銜接工作。市、鎮(區)兩級監察、審計等有關部門要加強對獎勵金使用、管理情況的監督。市、鎮(區)兩級計生部門要專門設立舉報電話和舉報信箱,防止獎勵對象弄虛作假。獎勵對象的資格確認要嚴格把關,確保公開、公平、公正。

第十一條 獎勵金髮放工作納入我市年度人口與計畫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對計畫生育獎勵資金籌集、落實不到位、不及時,發放獎勵金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等情況,視情節輕重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具體實施細則由市人口計生局會同相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人口計生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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