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令
中山市人民政府令
第4號
《中山市公路管理規定》已經十四屆73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2月20日起施行。
市長 陳良賢
2016年1月20日
管理規定
中山市公路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全市公路的規劃、建設、養護和管理,促進公路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廣東省公路條例》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公路(包括公路橋樑、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的規劃、建設、養護和管理,適用本規定。
作為市政道路的公路及實行“一級財政”管理鎮區區域內的公路,管養職責由市政府另行劃定。
第三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全市公路工作。
市公路管理機構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及職責分工,對所管轄的公路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職責。
市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財政、公安、水務、環境保護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公路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鎮人民政府(含火炬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翠亨新區管理委員會,各區辦事處,下同)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道(收費公路除外)、村道及未納入公路範圍的其他農村道路的建設、養護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公路規劃及建設
第四條公路規劃的編制和審批,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五條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對市財政參與出資建設或者市公路管理機構管養範圍內的公路項目進行項目建設可行性技術審查。
鎮區自籌資金或者由鎮區負責管養的項目由所屬鎮人民政府對項目建設可行性進行審查,並需符合我市相關控制性規劃。
第六條公路項目在設計階段應充分考慮公路治超、公共汽車停靠站、廣告牌設定、加油站等公路附屬設施的用地預留。市人民政府按要求劃定並公告預留用地征地界線。
公路項目設計變更的,在設計變更檔案完成後,建設單位或者項目法人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變更意向審查確認工作,並按規定報相關部門審批後實施。
第七條 規劃建設的鐵路、管線等各類設施涉及跨越、穿越或者與規劃公路並行的,應當徵得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同意;涉及的公路屬國道、省道、高速公路的,應當徵得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同意。
第八條公路建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式和有關規定進行,並依法實行法人負責制度、招標投標制度、工程監理制度、契約管理制度、市場準入管理制度、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和責任登記制度及工程造價監督管理制度等。
公路工程建設過程實行統一監管、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系,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各鎮人民政府以及公路工程建設參與各方主體應當依法做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第九條公路項目法人應當按照交通運輸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的規定及時組織項目的交工驗收;通車試運營2年後,按規定進行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的項目可正式運營。
未進行交工驗收、交工驗收不合格或者沒有進行驗收備案的工程不得開放交通進行試運營。
公路工程質量缺陷責任期一般為2年,承包人應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擔缺陷責任。
第十條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質量監督機構依法對新建、改建以及養護大修等公路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
建設單位或者項目法人應當在辦理施工許可證前30日,按照規定到質量監督機構辦理公路工程施工質量監督手續。
質量監督機構自收到質量監督申請資料之日起20日內,對符合基本建設程式的公路工程項目,出具質量監督通知書;對不符合基本建設程式的項目,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質量監督申請並告知原因,同時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有關規定責令建設單位完善基本建設程式。
第十一條質量監督機構實施以抽查為主的監督方式,制止和糾正影響公路工程質量的建設行為。
質量監督機構可以委託有資質的試驗檢測單位對公路工程項目進行檢測。
第十二條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交通工程安全監督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做好本市區域內的公路工程項目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依法組織或者參與由本級人民政府負責的事故調查處理,指導、協調有關應急救援工作。
第三章 公路路政
第十三條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按規定配備相應的專職路政管理人員,專用車輛、通信及其他必要的裝備。
第十四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有權檢查、制止侵占或者損壞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屬設施(以下統稱路產)等違反公路法和本規定的行為。
公路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在公路、建築控制區、車輛停放場所、車輛所屬單位等進行監督檢查時,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檢查,並為其提供方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公路監督檢查人員執行公務,應當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佩戴統一標誌。
公路監督檢查的執法專用車輛,應當設定統一的標誌和示警燈。
第十五條 建築控制區和公路用地的具體範圍由市人民政府確定並予以公告後,由公路管理機構設定標樁、界樁。
市人民政府未予公告的,以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最低間距要求為公路建築控制區範圍。
第十六條 新建、改建公路線路確定後,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知會所在鎮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等有關工作機構,在建築控制區內不再審批建築物、構築物的建設。
對已經立項即將開工或者正在建設的公路,公路管理機構應當予以公告並依法實施路政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自公告之日起不得在公路用地範圍內搶建、搶種。
第十七條 公路管理機構審批超限運輸申請,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勘測通行路線,需要採取加固、改造措施的,可以與申請人簽訂有關協定,制定相應的加固、改造方案。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其制定的加固、改造方案,對通行的公路橋樑、涵洞等設施進行加固、改造;必要時應當對超限運輸車輛進行監管。
第十八條 公路管理機構批准超限運輸申請的,應當為超限運輸車輛配發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式樣的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
經批准進行超限運輸的車輛,應當隨車攜帶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和速度行駛,並懸掛明顯標誌。
禁止租借、轉讓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禁止使用偽造、變造的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
第四章 公路養護
第十九條市公路管理機構、鎮人民政府依法負責所管轄公路的養護工作。
收費公路的養護由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負責,市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收費公路養護管理的監督工作。
第二十條市公路管理機構、鎮人民政府及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以下統稱“公路管養單位”)應當加強公路養護通行秩序管理,統籌安排公路養護作業計畫,避免造成交通堵塞。
進行公路養護作業,可能造成交通堵塞的,公路管養單位應當會同市公安機關共同制定疏導預案,確定分流路線。
第二十一條公路養護作業需要封閉公路的,或者占用半幅公路進行作業,作業路段長度在2公里以上,並且作業期限超過30日的,除緊急情況外,公路養護作業單位應當在作業開始之日前5日,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告施工路段、施工時間、分流路線等信息,並在施工路段前方及分流路口設定公告牌;不能繞行的,應當修建臨時道路。
第二十二條公路管養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公路進行巡查,並製作巡查記錄,建立巡查信息檔案;發現公路損毀、有影響交通安全的障礙物或者設施未正常使用的,應當及時設定警示標誌,並儘快採取措施修復或者排除險情。
第二十三條市公安機關發現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損毀,危及交通安全的,應當及時採取措施,疏導交通,並通知公路管養單位。
其他人員發現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損毀的,應當及時向公路管養單位或者市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四條公路橋樑初評為四類和五類技術狀況的,在覆核期間及改造前,公路管養單位應當採取應急保障措施,保證橋樑運營安全。
第二十五條公路養護工程按照工程性質、複雜程度、規模大小劃分為小修保養、中修、大修和改建工程。
公路養護工程程式按照國家、省和本市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公路管養單位可選擇符合國家資質條件的公路養護作業單位承擔養護作業。
從事公路養護作業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省和本市規定的養護作業標準、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實施作業。
公路養護作業人員應當統一穿著符合相關標準的反光安全標誌服,公路養護作業車輛應當設定明顯反光作業標誌圖案。
第二十七條公路養護資金按照以下方式籌集:
(一)國道、省道的養護資金主要來源於燃油稅替代汽車養路費的返還資金;
(二)縣道的養護資金來源於燃油稅替代拖拉機和機車養路費的返還資金以及燃油稅替代汽車養路費的切塊資金;
(三)鄉道、村道的養護資金原則上由所在鎮政府自行承擔為主,市財政按規定給予適當補助,但實行“一級財政”管理的鎮區的公路養護資金由鎮政府自行全額負擔;
(四)收費公路養護資金由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負責籌措。
第二十八條市、鎮財政應保障公路養護、管理資金的安排。公路養護資金應當專項用於公路的養護和改建,專款專用。
第二十九條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公路養護質量管理,建立目標責任考核制度。
第三十條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相應的公路養護管理機構,合理安排養護管理工作人員、工作場所、經費和養護設備器械等。
第三十一條公路管養單位應逐步建立健全公路、橋樑技術檔案管理制度,及時更新技術數據,保證公路、橋樑技術檔案真實完整。特別重要的特大型橋樑還應建立符合自身特點的檔案信息管理系統和養護管理系統。
第五章 收費公路
第三十二條收費公路終止收費前6個月,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向市交通運輸主管單門提交鑑定和驗收資料,公路符合取得收費公路權益時核定的技術等級和標準的,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方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辦理公路移交手續;不符合取得收費公路權益時核定的技術等級和標準的,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在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確定的期限內進行養護,達到要求後,方可按照規定辦理公路移交手續。
第三十三條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收費站及收費公路工作人員的管理,建立健全財務、審計、統計、票據管理制度和報表制度,並按照規定合理設定收費通道。
公路收費站應當根據車流量及時開足通道,保障收費通道的暢通,對符合規定的,實行免費通行制度。
第三十四條市管收費公路實行統一投資主體、統一管理、統一還貸。
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負責車輛通行費的收取管理工作,並應按時編制車輛通行費征繳情況統計月報表和單位會計報表上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第六章 公路安全與應急
第三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協調本市區域內公路突發事件應對工作,並將公路突發事件應急管理納入全市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體系。
第三十六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編制地震、土石流、颱風暴雨等自然災害以及易燃易爆、管道泄漏等其他影響、損毀公路的突發事件(以下簡稱公路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市公路管理機構、鎮人民政府以及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根據公路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制定本單位專項應急方案或者現場應急處置方案,組建應急隊伍,定期組織應急演練。單位專項應急方案或者現場應急處置方案應當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七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建立健全全市公路突發事件應急物資儲備保障制度。
市公路管理機構應完善應急物資儲備和保障體系,確保發生公路突發事件時能夠滿足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
財政部門應將國、省、縣、鄉道專項應急經費納入年度預算。
應急物資的儲備、調配應服從市人民政府和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安排。
第三十八條因突發事件、緊急搶險或者戰備需要而安排的公路、橋樑養護工程,公路管養單位可直接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立即開展檢測、設計工作。
第三十九條因自然災害致使公路交通中斷時,公路管養單位應當及時搶修。必要時,市、鎮人民政府應當動員和組織本地駐軍、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鄉居民參加搶修,儘快恢復交通。
第四十條出現公路嚴重損毀、惡劣氣象條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嚴重影響車輛安全通行的情形時,公安機關應當根據情況,依法採取限速通行、關閉公路等交通管制措施。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及時將有關交通管制的信息向通行車輛進行提示。
發生交通中斷、阻塞情況,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嚴格按有關規定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送相關信息。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違反公路管理行為的處罰處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中公路包含由市財政投融資建設的高速公路、市域幹線公路和本市轄區內已由省公路管理局登記入冊的國道、省道、縣道、鄉道和村道。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自2016年2月20日起施行,《關於加強我市公路管理的通知》(中府〔1998〕3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