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勤工助學活動指學生在學校組織下利用課餘時間,通過勞動取得合法報酬,用於改善學習和生活條件的社會實踐活動。
第四條勤工助學活動必須堅持“立足校園、服務社會”的宗旨,按照“學有餘力、自願申請、信息公開、競爭上崗、貧困優先、遵紀守法”的原則,在不影響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和學生正常學習前提下有組織地開展。
第五條勤工助學活動由學校統一組織和管理。任何校內外單位或個人未經學校勤工助學管理機構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學生從事勤工助學活動。學生自行在校外打工的行為,屬個人行為,不在本辦法規定之列。
第二章組織機構
第六條學校學生資助基金管理委員會全面領導勤工助學工作,負責協調學校的財務、人事、學工、教務、科研、後勤、團委等部門,制定勤工助學管理辦法,合理管理和規範勤工助學工作。
第七條學校學生資助基金管理委員會下設專門的學生勤工助學服務機構,掛靠學生處,具體負責勤工助學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條學校財務處負責校內勤工助學資助基金的管理、統計及每月發放勤工助學報酬。審計處做好勤工助學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的監督。
第三章校內崗位設定
第九條校內勤工助學崗位的設定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社會公德及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必須確保不影響學校正常的管理、教學和生活秩序,不影響學生正常的學習、生活,不得損害學生在勞動保護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十條校內用工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及人員編制情況向勤工助學管理單位(學生處)提出設崗申請,經學生處審核同意後方可設崗。
經人事處核實為缺編的用工單位或在校區設有延伸機構的(以學校正式發文為準)用工單位,優先安排勤工助學崗位。
各單位的黨建輔導員和學生助理輔導員崗位數分別由黨委組織部和學生處、研究生管理處核准。
本條所指的人事編制指管理人員編制,不含專業教師編制數。
第十一條由用工單位自行支付報酬的崗位數不受第十條的規定限制,由用工單位核定後報勤工助學主管單位備案即可。
第十二條勤工助學崗位分為固定崗位和臨時崗位。
(一)固定崗位是指持續一個學期以上的長期性崗位和寒暑假期間的連續性崗位;
(二)臨時崗位是指不具有長期性,通過一次或幾次勤工活動即完成任務的工作崗位;
(三)校內勤工助學崗位設定應以校內行政管理助理、教學助理、科研助理和後勤服務助理為主;
第十三條各用工單位應有專人統籌和管理本單位勤工助學工作,定期做好崗位計畫和管理。
第十四條單位設立勤工助學崗位應本著合理、精幹的原則,合理分配資源,杜絕浪費人力,隨意大量增設崗位。
第十五條校內用工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及人員編制情況提出設崗申請,設崗前須填寫《勤工助學設(變更)崗申請表》,並經用工單位主管領導簽署意見、加蓋單位公章,送學生處審核批准後方可招聘、錄用。用工期間崗位如有變更,按更換崗程式向學生處提出申請。
第四章校外崗位設定
第十六條校外用人單位聘用學生勤工助學,須向學校主管勤工助學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提供法人資格證書副本(或營業執照副本)和相關證明檔案。經審核同意後,方可設崗。校外勤工助學由學校統一組織管理,根據用人單位的的工作要求推薦適合的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
第十七條校外勤工助學崗位的設立應以合法、合理為前提,並注重與學生學業有機結合,充分考慮學生的年齡特點和專業特長。禁止面向學生開設高空作業、污染嚴重、放射性強、高強度等容易對人體造成傷害和威脅的工作崗位以及其他不適合學生承擔的工作崗位。
第十八條校外用工單位如要錄用學生從事勤工助學活動,須攜帶營業執照副本和相關的證明檔案到學生處辦理手續,經學生處同意後方可錄用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並與錄用學生簽定用工協定。各用工單位應在學生上崗前一周向學生處申報,經批准後,由學生處統一安排。
第五章申請與錄用
第十九條學生參加校內勤工助學活動,必須在每學期初提出申請,並通過學生處組織的勤工助學培訓並獲得上崗資格後,再由本人填寫《中山大學學生勤工助學申請登記表》,經所在院(系)同意,用工單位面試合格後,方可錄用。
第二十條校內勤工助學崗位實行一人一崗,同等條件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優先安排,同時兼顧有特長、表現良好、學習成績優良者。
第六章勤工助學崗位經費
第二十一條學校每年從學生學費中提取10%設立勤工助學專項基金,用於校內勤工助學學生報酬、學生培訓、管理的經費開支。
第二十二條非營利性的或無專項經費來源的校內單位,經勤工助學主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勤工助學崗位,可從學校勤工助學基金中支付學生勞務報酬。
從學校勤工助學基金中開支的校內勤工助學崗位包括以下幾類:
(一)學校各機關部處(含校區延伸機構)所聘用的學生助理;
(二)學校直屬單位(包括圖書館、檔案館等)行使全校性公共服務、管理職能所聘用的學生助理。
(三)各院系參與本科教學、學生管理助教、助館的學生助理;
(四)各研究中心(所)、研究基地、成人教育、在職研究生教學和管理所聘用的助理不在此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