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河流治理財政專項資金績效評價暫行辦法

(二)省級財政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省中小河流治理績效評價工作。 (一)省級績效評價內容。 (二)項目績效評價內容。

財政部 水利部通知

財政部 水利部關於印發《中小河流治理財政專項資金績效評價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建〔2011〕36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水利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水務局:
為積極推進中小河流治理項目績效評價工作,規範財政支出績效評價行為,建立科學、合理的績效評價體系,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我們制定了《中小河流治理財政專項資金績效評價暫行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水利部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中小河流治理財政專項資金績效評價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中小河流治理財政資金管理,強化支出責任,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財預〔2011〕285號)、《財政部關於開展中央政府投資項目預算績效評價工作的指導意見》(財建〔2004〕729號)、《財政部 水利部關於印發〈全國中小河流治理項目和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11〕156號)及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績效評價,是指對中小河流治理的項目前期工作、建設管理、資金管理、工程建設成果及治理效果、工程驗收及後期管護,運用定量、定性指標相結合的評價方法和統一的評價標準,綜合評價中小河流治理的績效目標實現程度。
第三條 績效評價遵循科學、規範、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績效評價工作實行統一組織,分級實施。具體包括項目法人自評、省級覆核匯總、財政部和水利部組織抽查並審定三個步驟。評價方式包括單位自評、專家評審、抽樣調查和公眾評議等多種形式。
(一)財政部、水利部負責全國中小河流治理績效評價工作的管理、監督和指導,組織開展全國中小河流治理績效評價工作,對各省(區、市,以下簡稱省)項目績效評價結果進行抽查,並根據審定後的績效評價結果,採取相應獎懲措施等。
(二)省級財政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省中小河流治理績效評價工作。組織、督促和指導市、縣開展績效評價實施工作,及時開展省級覆核匯總工作,並向財政部、水利部上報項目績效評價結果和績效評價報告等相關材料。
(三)項目法人負責績效評價自評工作,及時向縣(市)級財政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相關材料,配合上級部門的檢查和評價工作,並對評價中發現的問題進行整改。

第二章 評價依據和內容

第五條 績效評價工作依據:
(一)國家相關規劃和檔案。
(二)財政部、水利部發布的相關管理制度。
(三)財政部、水利部與省,省與市、縣簽訂的目標責任書。
(四)各項目初步設計資料、土地預審、環評等前期工作檔案;項目批覆和預算下達檔案。
(五)各級財政、水行政主管部門反映資金籌措和使用管理、工程建設等有關統計數據、通報。
(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財政、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批覆檔案、承諾檔案、評審檢查結論;工程建設過程中形成的有關檔案和材料。
(七)其他相關資料。
第六條 績效評價內容:
績效評價由對省級工作的績效評價和對具體項目績效評價兩部分組成。
(一)省級績效評價內容。
1.工作組織情況:是否根據規劃任務制定前期工作及項目建設等分年度實施意見、省級中小河流治理工作責任落實情況、監督檢查制度建設及落實情況、組織實施總體成效等。
2.前期工作審批程式:前期工作審查、審批程式是否嚴格,涉及省際河段的項目是否經流域機構覆核後審批。
3.統計及信息宣傳:省級中小河流治理情況報送及信息宣傳情況。
4.資金落實情況:中央資金分解下達情況、地方配套資金落實情況以及項目資金安排清單報送情況。
(二)項目績效評價內容。
1.前期工作:主要評價初步設計報告及施工圖設計質量。
2.項目建設管理:主要評價項目建設“四制”執行、質量和安全管理情況等。
3.項目資金管理:主要評價資金撥付情況、項目單位財務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工程款支付是否及時、資金使用範圍是否合規、財務管理是否規範等。
4.工程建設成果及治理效果:主要評價項目是否按照設計要求完成建設任務、投資完成情況、工程防洪和生態效益等。
5.工程驗收及後期管護:主要評價工程進度、檔案資料管理、竣工驗收和建後管護情況等。
第七條 績效評價指標體系:
財政部、水利部根據規劃確定的目標任務,結合項目建設和資金管理要求,建立中小河流治理項目績效評價指標(詳見附屬檔案)。同時,根據實際情況構建動態、可擴充的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在實際工作中不斷完善補充。

第三章 評價的程式

第八條 績效評價工作原則上於每年上半年集中組織實施,分批次對各地完工項目和項目整體進展情況進行評價。如果某省某批次項目(如規劃內試點項目)提前完工,也可就該批次項目提前開展績效評價工作並上報財政部、水利部審定。
第九條 根據財政部、水利部的統一安排,績效評價一般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項目法人按照本辦法要求,完成績效評價自評工作,根據項目績效評價指標上報自評結果和項目績效評價報告,經縣級財政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送市級財政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由市組建項目法人的,項目法人將評價材料直接報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核。以上工作應於每年3月15日前完成。
(二)市級財政、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中小河流治理項目績效評價自評情況進行匯總,於3月31日前將自評報告報送省級財政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
(三)省級財政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結合上報材料,綜合運用專家評審、公眾評議等多種方式完成複評工作,匯總項目績效評價指標複評結果及省級自評得分,同時完成本省當年項目治理績效評價報告,於4月30日前報財政部、水利部審定。
(四)財政部、水利部結合上報材料,組織抽查,審定最終評價結果。

第四章 評價結果運用

第十條 績效評價實行100分制(具體評分標準附後),其中,對省級工作的績效評價占25分,對具體項目績效評價占75分。績效評價結果分四個等級:總分90分及以上的為優秀;80-90分的為良好;70-80分的為一般;70分以下或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較差:
(一)將中央專項資金用於規劃外項目的;
(二)違背基本建設程式,擅自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增加建設內容的;
(三)在審計、稽察和其他相關檢查中發現質量、資金管理等方面存在重大問題的;
(四)項目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或質量事故的,或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社會不良影響的;
(五)項目建設進度嚴重滯後的;
(六)項目法人在自評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第十一條 省級績效評價總得分為該地區評價批次全部項目省級複評得分的算術平均值與財政部、水利部核定的省級工作績效評價得分之和。財政部、水利部將隨機進行項目抽查,抽查項目平均得分超過該項目省級複評分的,省級總得分相應增加該分差,作為對該地區省級審定得分;反之,將省級總得分相應減去該分差,作為對該地區省級審定得分。如項目抽查得分與該項目省級複評分差超過20分的,該地區省級績效評價結果直接審定為較差。
第十二條 績效評價結果是對各地中小河流治理工作的綜合評價,評價結果直接與後續項目和資金安排掛鈎。
績效評價結果為優秀的省份,在全國範圍內通報表揚,完工項目補齊中央補助資金,給予適當獎勵,同時加大後續項目的資金安排規模,適當增加中小河流治理項目數量。
績效評價結果為良好的省份,完工項目補齊中央補助資金。
績效評價結果為一般的省份,完工項目視情況安排部分中央補助資金。
績效評價結果為較差的省份,在全國範圍內通報批評,完工項目視情況扣減中央補助資金,同時減少或暫停後續項目和資金安排規模。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各省應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區實施細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1. 年中小河流治理項目績效評價報告(略)
2.中小河流治理項目績效評價指標及評分標準(略)
3.中小河流治理公眾調查問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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