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則
1.1 本規則依據《能源效率標識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質檢總局第 17 號令,以下簡稱《辦法》)
制定。1.2 本規則適用於 690V 及以下的電壓,50Hz 三相交流電源供電,能效 2 級和 3 級的額定功率在 0.55kW-315kW 範圍內,能效 1 級的額定功率在 3kW-315kW 範圍內,極數為 2 極、4 極和 6 極,單速封閉自扇冷式、 N 設計的一般用途電動機或一般用途防爆電動機能源效率標識(以下簡稱標識)的使用、備案和公告。
標識的樣式和規格
2.1 標識為藍白背景的彩色標識,長度最小為 80 毫米,寬度最小為 54 毫米。 2.2 標識名稱為:中國能效標識(英文名稱為 CHINA ENERGY LABEL),包括以下內容:
(1)生產者名稱或者簡稱
(2)產品規格型號
(3)能源效率等級 (4)效率
(5)額定功率(kW)
(6)極數
(7)依據的能源效率國家標準編號 2.3 標識上要求標註的產品規格型號、效率、額定功率和極數,若產品銘牌上有相對應的信息,標識參照銘牌同時使用,該標識的最小樣式和規格見附屬檔案
能源效率檢測
3.1 效率的測試方法依據 GB/T 1032 的現行有效版本。
3.2 檢驗報告的格式見附屬檔案 3—《中小型三相異步電動機能源效率檢驗報告》(以下簡稱檢驗報告)。
3.3 對產品的檢測,生產者或進口商可利用自身的檢測能力,也可以委託國家實驗室認可委員會認可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利用自身檢測能力確定能源效率等級的生產者或進口商,應提交檢測實驗室的相關備案材料,材料應包括人員能力、設備能力和檢驗管理規範等內容。 授權機構應對檢測實驗室提交的檢測能力的相關材料進行核驗。
標識信息的標註
4.1 生產者是指對產品負有法律責任的產品品牌所有者或使用者。
4.2 產品規格型號依據 GB 4831 的現行有效版本的要求編制,亦可使用企業自己的編號,並與銘牌上的標註相一致。
4.3 能源效率等級應依據 GB 18613 的現行有效版本中能效等級判斷方法的要求和檢驗報告確定。
4.4 效率應依據 GB 18613、GB/T 1032 的現行有效版本和檢驗報告確定。能效標識標註的效率應不超出相應能效等級的取值範圍,容差應符合 GB 755 的現行有效版本的要求。
4.5 依據國家標準為 GB 18613 的現行有效版本。
標識的印製和貼上
5.1 生產者或進口商自行印製標識,並對印製的質量負責。
5.2 標識應採用 80 克及以上銅版紙印製,當同一規格型號產品的產量很少時,能效標識可採用列印的方式。
5.3 標識應採用不乾膠方式貼上或卡片式懸掛的方式。
5.4 出廠或進口的每一台電動機均應貼上或懸掛標識。 5.5 標識應貼上或懸掛在電動機的正面明顯部位。
5.6 貼上或懸掛在電動機上的標識應符合本規則第 2 條的規定,圖案、文字和顏色不得進行更改
標識的備案
6.1 生產者或進口商的產品應當按不同品牌、不同系列的產品按規格逐一備案。
6.2 每個型號可作為一個系列,每個系列按機座號分為 80-160、 180-280、315-355 三段,每段視為一個備案單元,相同備案單元的產品填寫一份備案表,提交兩個規格型號的檢驗報告,其它規格產品可不提交檢驗報告。
6.3 生產者或進口商應當自使用標識之日起 30 日內,通過信函等方式提交《中小型三相異步電動機能源效率標識備案表》(見附屬檔案 4),以及 《 辦 法 》 所 規 定 的 相 關 備 案 材 料 , 並 同 時 在“中 國 能 效 標 識網”上填寫相關備案信息。 備案材料應完備、真實。
6.4 產品備案信息發生變化時,應向授權機構重新備案。
6.5 授權機構應自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完成標識信息 34 的核查和備案工作(因生產者或進口商補充材料的時間不計算在內)。 對符合本規則第 6.3 條要求的,由授權機構對標識信息進行登記、存檔、編備案號,並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通知生產者或進口商。 對不符合本規則第 6.3 條要求的,由授權機構通知生產者或進口商及時補充材料或者更換已使用的標識。
6.6 生產者或進口商應在每年 3 月 15 日前,向授權機構提交上一年度的標識使用情況報告。報告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各備案單元的標識備案情況;標識的監督處罰情況;標識使用情況等能效標識相關的資料。
6.7 外文材料應當附有中文譯本,並以中文文本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