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和財政預算管理有關規定,2012年5月25日,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以財企〔2012〕96號印發《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則,支持內容及方式,申請條件及申報材料,組織申報、審核及資金撥付,監督檢查,附則6章31條,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企〔2008〕179號)予以廢止。

財政部 國家工信部通知

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企[2008]17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經委(經貿委)、中小企業局(廳、辦),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發展改革委:
為了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進一步規範和完善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我們對《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進行了修改。現將修改後的《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向我們反映。
二○○八年九月三日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規範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財政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由中央財政預算安排主要用於支持中小企業結構調整、產業升級、專業化發展、與大企業協作配套、技術進步、綜合利用、品牌建設,以及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市場開拓等中小企業發展環境建設等方面的專項資金(不含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
第三條 中小企業的劃分標準,按照原國家經貿委、原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統計局聯合下發的《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國經貿中小企[2003]143號)執行。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符合國家巨觀經濟政策、產業政策和區域發展政策,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確保專項資金的規範、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五條 財政部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管理、項目資金分配和資金撥付,並對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確定專項資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點,會同財政部對申報的項目進行審核,並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支持方式及額度

第六條 專項資金的支持方式採用無償資助、貸款貼息和資本金注入方式。項目單位可選擇其中一種支持方式,不得同時以多種方式申請專項資金。
以自有資金為主投資的固定資產建設項目,一般採取無償資助方式;以金融機構貸款為主投資的固定資產建設項目,一般採取貸款貼息方式。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項目,一般採取無償資助方式,特殊情況可採取資本金注入方式。
市場開拓等項目,一般採取無償資助方式。
第七條 專項資金無償資助的額度,每個項目一般控制在300萬元以內。
專項資金貸款貼息的額度,根據項目貸款額度及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利率確定。每個項目的貼息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貼息額度最多不超過300萬元。
第八條 已通過其他渠道獲取中央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專項資金不再予以支持。

項目資金的申請

第九條 申請專項資金的企業或單位必須同時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財務管理制度健全;
(三)經濟效益良好;
(四)會計信用、納稅信用和銀行信用良好;
(五)申報項目符合專項資金年度支持方向和重點。
第十條 申請專項資金的企業或單位應同時提供下列資料:
(一)法人執照副本及章程(複印件);
(二)生產經營情況或業務開展情況;
(三)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一年度會計報表和審計報告(複印件)。
(四)其他需提供的資料。

申報、審核及審批

第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財政部門和同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財政部門和省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負責本地區項目資金的申請審核工作。
第十二條 省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應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在本地區範圍內公開組織項目資金的申請工作,並對申請企業的資格條件及相關資料進行審核。
第十三條 省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應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建立專家評審制度,組織相關技術、財務、市場等方面的專家,依據本辦法第三章的規定和當年專項資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點,對申請項目進行評審。
第十四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會同同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依據專家評審意見確定申報的項目,並在規定的時間內,將《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申請書》、專家評審意見底稿和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報送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
申報專項資金的項目應按照項目的重要性排列順序。
第十五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對各地上報的申請報告及項目情況進行審核,並提出項目計畫。
第十六條 財政部根據審核後的項目計畫,確定項目資金支持方式,審定資金使用計畫,將項目支出預算指標下達到省級財政部門,並根據預算規定及時撥付專項資金。
第十七條 企業收到專項資金後,應按照《企業財務通則》(財政部令第41號)第二十條的相關規定進行財務處理。

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省級財政部門負責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管理和監督;省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負責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管理和監督。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對專項資金的撥付使用情況及項目實施情況進行不定期的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承擔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企業,應在項目建成後1個月內向省級財政部門和同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報送項目建設情況及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不能按期完成的項目,需在原定項目建成期前書面說明不能按期完成的理由和預計完成日期。
承擔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和市場開拓等改善中小企業發展環境建設項目的企業或單位,應於年底前向省級財政部門和同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報送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
第二十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會同同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每年對本地區中小企業使用專項資金的總體情況和項目建設情況進行總結,並於年度終了1個月內上報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二十一條 財政部和地方財政部門對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進行監督檢查,也可委託審計部門或社會審計機構進行審計。
對於違反本辦法規定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的單位或個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進行處罰,並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省級財政部門和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比照本辦法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企[2006]226號)同時停止執行。
附: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申請書(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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