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金融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管理暫行辦法

2012年10月10日,財政部、監察部、審計署以財金〔2012〕125號印發《中央金融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分總則、職務消費、管理和監督、附則4章24條,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頒布信息

財政部 監察部 審計署通知

關於印發《中央金融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金〔2012〕12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監察廳(局)、審計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監察局、審計局,有關中央管理金融企業: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第四次和第五次廉政工作會議精神,嚴格規範中央金融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行為,加強中央金融企業負責人廉潔自律,現將《中央金融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各中央金融企業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和完善具體的實施辦法,並在本辦法印發後3個月之內將實施辦法上報財政部、監察部和審計署備案。

附屬檔案:中央金融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管理暫行辦法

財政部 監察部 審計署

2012年10月10日

辦法內容

中央金融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中央金融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行為,加強中央金融企業負責人廉潔自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金融企業,是指由國務院及其授權機構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金融企業(以下簡稱金融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金融企業負責人,是指金融企業法定代表人及企業領導班子成員,包括金融企業專職黨委書記、副書記、黨委委員、紀委書記,金融企業的董事長(副董事長、執行董事)、總經理(總裁、行長)、監事長、副總經理(副總裁、副行長)。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職務消費,是指金融企業負責人履行工作職責時,發生的由企業承擔的消費性支出,主要包括公務用車配備及使用、辦公用房配置及使用、通訊、業務招待(含禮品)、差旅、國(境)外考察培訓等。

第五條 財政部按照管理職責對金融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行為實施監督管理。監察部會同財政部負責對金融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行為實施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金融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違紀違規行為。

第二章 職務消費

第六條 公務用車配備及使用。金融企業應當按照勤儉節約、反對浪費和保障公務活動需要的原則,嚴格控制企業負責人公務用車數量,加強公務用車管理。金融企業應按照金融監管部門有關法規,規範負責人公務用車管理。

金融企業負責人配備的公務用車,不得進行豪華裝飾或者改裝。車輛使用過程中發生的費用(包括過路過橋、停車、保險、維修、燃油等)據實報銷。金融企業負責人配備公務用車後,不得再另行報銷相關交通費用。

第七條 辦公用房配置及使用。金融企業應當合理確定負責人辦公用房的建設內容和建設規模。金融企業應當參照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制定負責人辦公用房配置及使用的內部標準。

第八條 通訊費。金融企業應當改革和完善移動通訊工具管理制度,參照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移動通訊費用補貼管理規定,制定負責人公務移動通訊費用的內部標準。

第九條 差旅費。金融企業負責人差旅費開支範圍包括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一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金融企業應當參照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規定,制定負責人差旅費的內部標準。

第十條 國(境)外考察培訓費。金融企業負責人到國外考察(訪問)培訓,應當按照規定履行報批手續。金融企業應參照國家關於臨時出國人員費用開支管理的規定,制定負責人國(境)外考察培訓費的內部標準。

第十一條 業務招待費(含禮品)。金融企業應當按照工作需要,制定負責人業務招待的範圍和相關支出標準。金融企業負責人進行業務招待,應當嚴格執行支出標準,控制業務招待費支出。

第十二條 金融企業負責人應當嚴格執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中辦發[2009]26號),規範職務消費,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超標準購買公務車輛、豪華裝飾辦公場所,或者在企業發生非政策性虧損或者拖欠職工工資期間,購買、更換公務車輛、裝修辦公室、添置高檔辦公用品;

(二)超標準報銷差旅費、車輛交通費、通信費、出國考察費和業務招待費;

(三)用公款支付應當由個人承擔的購置住宅、住宅裝修、物業管理等生活費用,或者挪用企業的材料物資,修建和裝修個人住宅;

(四)違反規定用公款進行高消費娛樂活動,或者用公款支付非因公的消費娛樂活動費及禮品費;

(五)違反規定用公款支付應當由個人負擔的各種名義的培訓費、書刊費等;

(六)違反規定用公款為個人購買商業保險或者支付相關費用;

(七)違反規定用公款為個人變相支付各種理療保健、運動健身和會所、俱樂部等費用;

(八)違反規定用公款為親屬、子女支付各項費用,或者用公款支付應當由個人承擔的其他費用;

(九)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企業內部或到下屬企業以及往來單位轉移職務消費支出;

(十)通過虛開會議費發票及虛購物資材料、固定資產、辦公用品等名義套取現金,用於職務消費支出;

(十一)以各種名義對已配備公務用車的金融企業負責人發放用車相關的補貼;

(十二)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職務消費行為。

第三章 管理和監督

第十三條 金融企業應當切實規範負責人的職務消費,加強對經營管理費用的控制和審查,堅決制止與企業經營管理無關的職務消費行為和奢侈浪費行為。

第十四條 金融企業負責人的職務消費一律按規定據實列支,不得預提。

第十五條 金融企業負責人的職務消費,原則上不得在下屬全資、控股、參股企業報銷和列支。金融企業負責人在下屬全資、控股、參股企業擔任董事長(行長、總經理、總裁)等管理職務,並且主要工作職責和工作精力在下屬企業的,可執行集團公司或母公司負責人職務消費標準,由下屬企業報銷和列支。金融企業負責人不得同時在集團公司(或母公司)和下屬全資、控股、參股企業報銷和列支職務消費。

第十六條 金融企業負責人主要工作和生活均在境外的,可以適當參考其境外工作地水平,確定其職務消費標準。

第十七條 金融企業應當根據本辦法及相關規定,履行內部決策程式後制定和完善具體的實施辦法,建立健全監督制約機制,並按規定將實施辦法上報財政部、監察部和審計署備案。金融企業下屬全資和控股企業將實施辦法報集團公司(或母公司)備案。

金融企業上報備案的具體實施辦法應當包括企業負責人的範圍、具體職位、各職位的職務消費項目、具體標準、發放方式等詳細事項。

第十八條 金融企業紀檢監察、審計等內部監督機構應當切實履行職責,對負責人職務消費實施監督,在企業內部建立負責人個人誠信檔案。

已實行股份制改革的金融企業,其監事會按照公司法規定對金融企業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消費行為進行監督,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按規定進行職務消費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對情節嚴重的可提出罷免建議;未實行股份制改革的金融企業,其國務院派出監事會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加強對金融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行為的監督。金融企業上報備案的具體實施辦法及相關材料應當同時抄送本企業監事會。

第十九條 金融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應當由金融企業定期在適當範圍內公開,接受職工的民主監督。

第二十條 監察部會同財政部對金融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結果作為金融企業負責人年度考核、薪酬核定、組織考察評議的重要內容和任免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未按規定上報金融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實施辦法的,由監察部提請財政部會同監察部、審計署予以通報批評;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由紀檢監察部門嚴肅追究金融企業負責人的責任,直至紀律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國務院有關金融監管部門依據本辦法的原則制定具體辦法,組織實施本地區本行業非中央金融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 中國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執行本辦法;金融企業下屬全資、控股金融企業執行本辦法;金融類國有參股企業及非國有企業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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