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財政造林補貼試點檢查驗收管理辦法(試行)

為規範中央財政造林補貼試點工作的管理與監督,準確掌握全國造林補貼試點情況,監測評價造林補貼試點成效,為兌現補貼資金及管理決策提供依據,根據《財政部國家林業局關於開展2010年造林補貼試點工作的意見》(財農〔2010〕103號)、造林綠化和森林資源管理相關規定,制定《中央財政造林補貼試點檢查驗收管理辦法(試行)》。該《辦法》於2012年1月14日由國家林業局以林造發〔2012〕9號印發。《辦法》分總則、技術標準、縣級檢查、省級檢查、國家級級檢查、績效考評、計算方法與統計匯總、附則8章24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國家林業局通知

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中央財政造林補貼試點檢查驗收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林造發〔2012〕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廳(局),內蒙古、吉林、龍江、大興安嶺森工(林業)集團公司,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林業局:

2010年,財政部、國家林業局聯合下發了《關於開展2010年造林補貼試點工作的意見》(財農[2010]103號),在全國20個省區啟動了中央財政造林補貼試點工作。為規範中央財政造林補貼試點管理與監督,準確掌握全國造林補貼試點情況,監測評價造林補貼試點成效,為兌現補貼資金及管理決策提供依據,我局制定了《中央財政造林補貼試點檢查驗收管理辦法(試行)》(見附屬檔案),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各地在執行過程中如發現問題,請及時報我局造林綠化管理司。

附屬檔案:中央財政造林補貼試點檢查驗收管理辦法(試行)

國家林業局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四日

中央財政造林補貼試點檢查驗收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中央財政造林補貼試點工作的管理與監督,準確掌握全國造林補貼試點情況,監測評價造林補貼試點成效,為兌現補貼資金及管理決策提供依據,根據《財政部國家林業局關於開展2010年造林補貼試點工作的意見》(財農[2010]103號)、造林綠化和森林資源管理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央財政造林補貼試點工作的檢查驗收及管理。

第三條 中央財政造林補貼試點檢查驗收實行縣級檢查、省級驗收、國家級核查的三級檢查驗收形式。縣級檢查對象為享受中央財政造林補貼的造林主體,省級驗收對象為試點縣(包括縣級試點單位,下同),國家級核查對象為試點省(含森工集團,下同)。

縣級檢查:造林主體完成當年造林任務後,向試點縣林業主管部門提出檢查申請,由試點縣林業主管部門會同本級財政部門組織檢查,達到造林合格標準的,撥付造林補貼資金的50%;對沒有達到造林合格標準的造林主體,經補植整改、按照原程式申請檢查合格後,兌現50%的造林補貼資金。縣級檢查最遲在次年6月底前完成,並向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上報檢查結果。

省級驗收:造林主體完成造林3年後,試點縣向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會同本級財政部門組織具有乙級以上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的單位驗收,達到造林保存標準的,撥付餘下的50%造林補貼資金。省級驗收最遲在試點任務下達後的第4年6月底前完成,並向國家林業局和財政部上報驗收結果。

國家級核查:省級驗收完成後,由國家林業局會同財政部組織具有甲級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的單位,對試點省補貼造林數量、質量、資金撥付使用及組織管理等情況進行核查,並根據核查結果對試點省實行績效考評,考評結果作為調控試點省造林補貼任務、評價試點省林業工作質量的參考依據。國家級核查最遲在試點任務下達後的第4年10月底前完成。

第二章 技術標準

第四條 引用標準

(一)主要造林樹種苗木質量分級(GB6000—1999);

(二)林木種子質量分級(GB7908—1999);

(三)生態公益林建設技術規程(GB/T18337.3—2001);

(四)造林技術規程(GB/T15776—2006);

(五)容器育苗技術(LY/T1000—1991);

(六)名特優經濟林基地建設技術規程(LY/T1557—2000);

(七)造林作業設計規程(LY/T1607—2003)。

第五條 造林小班面積核實標準

核實面積:經檢查驗收確定的造林面積,包括合格面積、不合格面積和損失面積。其中損失面積指新造林地由於人為或自然原因造成地類轉變為非林業用地的面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林面積,不予核實:

(一)與其他中央基本建設造林投資重複;

(二)造林主體不屬於林農、林業合作經濟組織以及承包經營國有林的林業職工等國家規定的造林主體;

(三)造林前地類不屬於宜林荒山荒地、沙荒地以及跡地等國家規定的造林前地類;

(四)造林小班面積小於1畝;

(五)藤本和草本植物栽植面積、四旁(零星)植樹、單行林帶,以及通過萌芽更新、林冠下造林、有林地補植、低產林改造、竹林墾撫、以封代造等方式營造的面積。

第六條 造林小班成活標準

造林成活率≥85%(年降水量在400mm以下地區,熱帶亞熱帶岩溶地區、乾熱(乾旱)河谷等生態脆弱地帶≥70%)為合格,否則為不合格。

造林成活率:人工造林(更新)作業後單位面積造林成活株數與造林總株數的百分比。造林總株數以作業設計規定密度計算。

第七條 造林小班保存標準

株數保存率≥80%(年降水量在400mm以下地區,熱帶亞熱帶岩溶地區、乾熱(乾旱)河谷等生態脆弱地帶≥65%)或鬱閉度≥0.20(灌木林覆蓋度≥30%)為保存,否則為未保存。

株數保存率:人工造林(更新)三年後單位面積造林保存株數與造林總株數的百分比。

第八條 管理類指標評定標準

(一)造林作業設計評定標準

造林作業設計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組織具有丁級以上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的單位編制,各造林主體無需單獨編製造林作業設計。符合以下條件的造林作業設計視為規範,否則視為不規範。

1.作業設計必須遵守相關的技術規程。

2.作業設計說明書。主要包括項目區概況(自然地理、社會經濟條件等)、外業調查說明(調查方法,小班區劃方法及主要技術指標等)、造林規模和布局(不同造林前地類,造林樹種,造林面積,鄉鎮、林場、村、小班分布情況等)、投資概算、保障措施等。

3.小班設計一覽表。主要包括鄉鎮(林場)、村(林班)、小班、圖幅號、造林主體、造林前地類、造林樹種、補貼標準、造林面積、造林密度、造林時間、混交模式等。

4.小班設計圖:小班設計圖必須繪製在地形圖(或其他具備地理信息的底圖)上,並進行小班標註,小班標註須體現鄉鎮(林場)、造林年度、小班號等信息。設計圖如果採用GPS定位儀繞測成圖,則需提供各拐點GPS坐標點。

(二)造林作業設計審批評定標準

造林作業設計的審批程式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確定。有審批檔案的視為已審批,否則為未審批。

(三)檔案管理評定標準

具備以下檔案資料、並按檔案管理的相關要求立卷歸檔的視為規範,不具備以下檔案資料或檔案資料不全、或沒有按檔案管理的相關要求立卷歸檔的視為不規範。

1.造林作業設計(含作業設計說明書、圖、表、卡等)和造林作業設計審批檔案;

2.試點縣與造林主體簽訂的契約書;

3.縣級檢查材料(含縣級檢查報告、檢查驗收表格等);

4.造林補貼資金兌現表等;

5.日常管理資料,如宣傳材料、公示公告、相關檔案、年度總結材料等。

(四)契約書籤訂評定標準

契約書內容應包括林地權屬、造林地點、面積、樹種、初植密度、補貼標準與金額,以及造林完成時間、質量要求、檢查驗收與資金撥付時間等。簽訂了契約書,且契約書內容符合上述標準的視為已簽訂且規範;簽訂了契約書,但契約書內容不符合上述標準的視為已簽訂不規範;其餘視為未簽訂。

(五)公告公示評定標準

試點省應在一定範圍內公布中央財政造林補貼試點政策、試點縣、補貼對象和補貼標準;試點縣應在本行政區內公布中央財政造林補貼試點政策,以行政村(林場)為單位公示各造林主體的造林面積、樹種、地點和質量要求以及檢查驗收等情況。進行了公告公示,且達到上述要求的視為已公示且規範;進行了公告公示,但未達到上述要求的視為已公示不規範;其餘視為未公示。

第三章 縣級檢查

第九條 縣級檢查採用全查方式,對造林主體申報的造林面積進行逐小班檢查。

縣級檢查結束後,試點縣應以行政村(林場)為單位公示各造林主體的造林申報面積、核實面積、合格面積、不合格面積、損失面積、造林成活率、造林樹種、造林地點以及補貼標準等情況。

第十條 檢查內容、檢查因子及方法

(一)造林面積。檢查造林主體造林面積完成情況,是否存在虛報、多報及重複申報等問題。

檢查因子:核實面積、合格面積、損失面積。

檢查方法:查閱資料、現地檢查。

查閱資料主要核實造林地塊是否與契約書、造林作業設計一致,是否與其他中央基本建設投資造林在地塊上重複安排等。

現地檢查主要核實小班範圍,重新求測面積,當核實面積大於申報面積時,認可申報面積;當核實面積小於申報面積且相差在5%以內時,認可申報面積,否則以核實面積為準。面積核實可根據現地情況,分別採取丈量、羅盤儀實測、地形圖調繪、GPS繞測或GPS控制點與地形圖調繪相結合的方法求算面積。

(二)造林成活率。檢查造林成活率是否達到造林成活標準。

檢查因子:造林成活率。

方法:採用樣行或樣地調查法。

樣行或樣地根據小班苗木定植情況,均勻布設在有代表性的地段。樣行數按小班應調查的樣行面積確定,每個小班不少於3行;樣地設定為帶狀樣地,頻寬5米,機械布設,樣地數按小班應調查的樣地面積確定,每個小班不少於3條。對於防護林帶應設定樣段進行調查,樣段長20米,樣段數按小班應調查的樣地面積確定,每個小班不少於3條樣段。在樣行、樣地或樣段內計數總的人工造林、更新株數(包括死苗、缺苗)以及成活株數。穴狀造林中當每穴造林株數或成活株數多於一株時均按一株計算。

樣行、樣地或樣段調查的面積比例:當小班(地塊)面積在100畝以下時,樣行、樣地或樣段面積不少於小班(地塊)面積的3%;100-300畝時不少於2%;300畝以上時不少於1%。防護林帶調查面積比例不少於5%。

(三)補貼標準。檢查造林前地類、造林類別、造林樹種等影響造林補貼標準的因子是否符合相關要求。

檢查因子:造林前地類、造林類別、造林樹種、補貼標準。

檢查方法:查閱森林資源檔案及現地檢查,核對造林前地類、造林類別、造林樹種,以此核實補貼標準。

(四)管理類指標情況。

1.造林作業設計情況。檢查造林作業設計是否規範,造林作業設計是否經相關部門審批,設計單位資質是否符合要求。

檢查因子:作業設計、作業設計審批、設計單位資質。

檢查方法:查閱造林作業設計、造林作業設計審批檔案及設計單位資質證書。

2.施工作業情況。檢查造林主體是否按造林作業設計施工。

檢查因子:按作業設計施工。

檢查方法:現地核對造林地點、造林樹種、造林密度、混交模式等因子是否與造林作業設計一致。

3.契約書籤訂情況。檢查試點縣是否與造林主體簽訂中央財政造林補貼試點契約書。契約書內容是否符合要求。

檢查因子:契約書籤訂。

檢查方法:查閱契約書。

4.檔案管理情況。檢查試點縣中央財政造林補貼試點檔案管理是否規範。

檢查因子:檔案管理。

檢查方法:查閱檔案、檢查檔案存放情況。

第十一條 檢查成果提交

(一)檢查數據

外業檢查結束後,將所有檢查小班因子填入附表1,並進行統計匯總。

(二)縣級檢查報告

主要內容包括:檢查人員組織及工作開展情況,造林補貼試點任務完成情況,造林質量情況,主要做法和經驗,存在的主要問題,對造林補貼試點政策的建議等。

第四章 省級驗收

第十二條 在省級驗收前,由試點縣林業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採用全查方式,對造林主體的造林保存狀況逐小班檢查,在此基礎上,形成自查報告並向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

第十三條 省級驗收採用抽查方式,涵蓋所有試點縣,各試點縣驗收面積比例不低於縣級自查保存面積的10%。各試點縣鄉級樣本的抽取方法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統一制定。試點省根據抽樣結果測算試點縣的保存面積,作為兌付剩餘50%補貼資金的依據。

第十四條 驗收內容、驗收因子及方法

(一)保存面積。驗收造林主體造林面積保存情況。

驗收因子:保存面積、未保存面積、損失面積。

驗收方法:同縣級檢查中面積核實方法。

(二)保存率。驗收保存率是否達到造林保存標準。如果喬木樹種造林小班已鬱閉成林(鬱閉度≥0.2)或灌木林覆蓋度≥30%,可直接用鬱閉度(灌木林覆蓋度)評價其是否保存。否則,用株數保存率評價其是否保存。

驗收因子:株數保存率、鬱閉度(灌木林覆蓋度)。

驗收方法:株數保存率同縣級檢查中造林成活率的檢查方法。鬱閉度可採用測線法進行調查,在小班內選取一有代表性地段,量取100米或不定長度測線,當在小班內無論如何設定測線都不夠100米長時,應按小班對角線設定測線,沿線量測樹冠投影比例計算鬱閉度。灌木林覆蓋度可採用樣方法或樣帶法進行調查。

(三)補貼標準、管理類指標情況。

驗收因子、驗收方法同縣級檢查。

(四)資金兌現情況。驗收試點縣是否依據縣級成活率檢查結果和財農[2010]103號檔案規定兌現造林主體的造林補貼資金。

驗收方法:查閱補貼資金兌現表,並在省級驗收抽中的鄉鎮(林場)中,每個鄉鎮(林場)隨機抽取5個(戶)造林主體入戶調查,入戶調查結果填入附表3。

(五)政策落實及組織管理情況。驗收試點縣是否對外公布造林補貼試點政策,是否下發相關檔案,是否進行宣傳發動,是否按要求公示,契約書內容、補貼對象、補貼標準是否符合規定等。

驗收方法:查閱相關檔案資料、宣傳材料、公示公告、契約書,將相關情況填入附表4。

第十五條 驗收成果提交

(一)驗收數據

外業驗收結束後,將所有驗收小班因子填入附表2,並進行統計匯總。

(二)省級驗收報告

主要內容包括:驗收人員組織及工作開展情況,試點縣造林補貼試點政策落實及組織管理情況,試點任務完成情況,面積保存情況,試點工作成效和經驗,存在的主要問題,對造林補貼試點政策的建議等。

第五章 國家級核查

第十六條 國家級核查採用抽查方式,每個試點省抽取10%-20%的試點縣,各試點縣核查面積比例為縣級檢查合格面積的5%-10%。樣本抽取方法見附屬檔案1。

第十七條 核查內容、核查因子及方法

國家級核查首先對試點省省級林業主管部門造林補貼試點工作的組織開展情況進行核查,主要內容包括政策宣傳、實施方案的編制及組織實施情況、補貼資金兌現情況及試點工作成效等。

具體到試點縣的核查工作,核查內容、因子、方法同省級驗收。

第十八條 核查成果提交

(一)核查數據

外業核查結束後,將所有核查小班因子填入附表2,並進行統計匯總。

(二)國家級核查報告

主要內容包括:核查人員組織及工作開展情況,試點省造林補貼試點政策落實及組織管理情況,試點省試點任務完成情況,試點省面積保存情況,試點工作成效和經驗,存在的主要問題,對造林補貼試點政策的建議等。

第六章 績效考評

第十九條 考評形式

國家級核查結束後,將根據核查結果對試點省中央財政造林補貼試點工作進行績效考評,績效考評採用“百分制”。考評結果分為四級:≥85分為優;75分—85分(不含85分)為良;60分—75分(不含75分)為一般;<60分為差。

考評結果得分由縣級得分和省級得分兩部分組成,試點省省級得分占20%,核查的試點縣縣級平均得分占80%。

第二十條 考評內容

(一)造林保存情況的綜合評定

造林面積保存情況,用面積保存率衡量。

(二)政策落實及組織管理情況

1.會議部署、宣傳發動情況;

2.檔案通知、措施方案制定情況;

3.公示公告、契約書籤訂情況;

4.作業設計及審批、設計單位資質情況;

5.造林補貼資金兌現情況;

6.縣級檢查、省級驗收情況;

7.檔案管理情況。

考評結果填入附表5。

省級驗收可參照國家級核查的績效考評形式、內容,對試點縣中央財政造林補貼試點工作進行績效考評,通過附表5統計出的縣級得分/0.8,即為省級驗收績效考評的試點縣最後得分。

第七章 計算方法與統計匯總

第二十一條 基本評價指標計算

(一)面積核實率的計算

(二)面積合格率的計算

(三)面積保存率的計算

(四)管理類指標的計算

第二十二條 造林成活率、株數保存率計算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林業局負責解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國家級核查樣本抽取方法

附表:

1.中央財政造林補貼試點檢查驗收小班表(縣級檢查)(略)

2.中央財政造林補貼試點檢查驗收小班表(省級驗收、國家級核查)(略)

3.中央財政造林補貼試點資金兌現入戶調查表(省級驗收、國家級核查)(略)

4.試點縣中央財政造林補貼試點政策落實及組織管理情況調查表(省級驗收、國家級核查)(略)

5.中央財政造林補貼試點績效考評表(國家級核查)(略)

附屬檔案:國家級核查樣本抽取方法

附屬檔案

國家級核查樣本抽取方法

一、縣級樣本的抽取

縣級樣本由國家林業局造林綠化管理司(以下簡稱造林司)組織統一抽取。

二、鄉級樣本的抽取

鄉級樣本由核查人員到達試點縣後抽取。

(一)排序

根據試點縣各鄉、鎮、場等鄉級單位(以下簡稱鄉鎮)經縣級檢查的合格面積由大到小進行排序,組成閉合環。

(二)起始號、間隔號的確定

1.起始號、間隔號由核查單位事先確定;

2.起始號、間隔號確定後不得隨意變更。密封后交核查人員,在試點縣排好鄉鎮順序後方可開啟使用。

(三)核查鄉鎮的抽取

按上述規定確定的統一起始號、間隔號,在閉合環內抽取核查鄉鎮,第一個鄉鎮確定後,加上間隔號為第二個核查鄉鎮。如重複,按順序號加1繼續循環抽取。以此類推,直至累計核查面積滿足應查總面積為止(相差在±20%以內),如果超過應查面積20%,最後一個鄉鎮調整到面積最接近的鄉鎮,以上抽中鄉鎮的面積全部進行核查。如果沒有滿足累計核查面積在80%—120%的鄉鎮可以調換,將原抽中的最後一個鄉鎮的各行政村合格面積(林場以林班為單位,下同)按照從大到小排序,按規定的起始號和間隔號,依次抽取行政村(林班),使累計核查面積最接近試點縣的應查面積。

如果抽取的第一個核查鄉鎮面積便超出應查面積的20%,則將該鄉鎮的各行政村合格面積按照從大到小排序,按規定的起始號和間隔號,依次抽取行政村,使累計核查面積最接近試點縣的應查面積。

遇其他特殊情況無法順利抽取鄉鎮時,核查人員報核查單位,由核查單位商請造林司後進行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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