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級防汛歲修經費項目管理辦法(暫行)

《中央級防汛歲修經費項目管理辦法(暫行)》在1997.03.01由水利部頒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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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中央級防汛歲修經費項目管理,提高防汛歲修經費的管理水平,充分發揮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央級防汛歲修經費使用管理辦法(暫行)》,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有實物工作量的中央級防汛歲修經費項目。

第二章 項目分類

第三條 有實物工作量的項目系指防汛歲修活動中實施的有具體工作量構成的或者可以用具體的實物數量表示的項目。

第四條 有實物工作量的項目按其性質分為:

1.工程搶險項目:防洪工程(含水文站房、水文測報、防汛通信設施,下同)遭受洪水等自然災害,為遏制險情的擴大和發展而進行的搶護活動。

2.工程維護項目:為保持防洪工程的完整和適用功能而進行的常規檢測、維護及修理等活動。

3.工程修復項目:防洪工程遭受洪水或自然災害,其完整性遭到破壞,功能部分喪失,為恢復其功能而進行的修復活動。

4.購置項目:為防汛歲修進行的器材、設備、料物的採購運輸等。

5.其他項目:其他有實物工作量的項目。

第三章 項目預算的編報和審批

第五條 實行項目管理的防汛歲修經費必須編制項目預算,項目預算是中央級防汛歲修經費預算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納入單位財務部門統一管理。項目預算的編制要按照“總量控制、統籌安排、保證重點、嚴格標準”的原則,確保項目任務的完成,防止項目預算偏高或偏低。

第六條 做好編制項目預算的前期工作,主要包括:進行調查、掌握工程現狀、分析防汛形勢、明確項目類別、優選實施方案、分析項目費用及進行項目設計等。

應根據項目類別和項目規模的大小組織實施好項目前期工作。工程維護項目、工程修復項目要立足於工程現狀,維護工程的原有規模標準不改變、不擴大,如確需改變或擴大時,要進行專門論證,按管理許可權報批。對較大的工程修復項目應有單項設計。購置項目根據防汛工程要求、消耗定額、庫存及市場價格等情況編制採購計畫。

第七條 項目預算的組成

1.人工費:專指財政部頒發的《中央級防汛歲修經費使用管理辦法》中規定可以列支的人工費;

2.材料費:防汛歲修用的器材、設備(單價在5萬元以下的)及料物等支出;

3.機械使用費:防汛歲修、使用機械所發生的費用支出;

4.賠償費:為防汛歲修所發生的按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賠償費用;

5.其他費用:為組織實施防汛歲修所發生的其他直接費用。

項目預算還應具備以下內容:

項目名稱、實物工作量、單價(具體定額或取費標準)、項目工期、項目實施單位、項目責任人、必要的設計檔案(圖紙)及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八條 工程搶險、工程維護、工程修復項目預算的編制,參照國家有關基本建設定額及取費標準執行;購置、其他項目參照有關定額及取費標準執行。

第九條 項目預算按財務管理級次自下而上,隨“年度防汛歲修經費使用計畫”逐級編報,各級預算管理單位逐級審核、匯總。各流域機構將編審、匯總後的項目預算清單(應包括:項目名稱、實物工作量、項目金額、項目實施單位、項目工期及其他應說明的事項)隨年度防汛歲修經費使用計畫一起於每年一月底前報水利部。

第十條 項目預算的審批按財務管理級次下管一級進行,水利部負責各流域機構防汛歲修經費項目預算的審批,各流域機構負責其所轄範圍內防汛歲修經費項目預算的審批。

第四章 項目的組織與實施

第十一條 工程維護項目和工程修復項目的組織與實施,要實行項目契約管理和項目責任人負責制,必須做到項目經費、項目內容、施工圖紙、設備材料、施工質量五落實,確保項目任務的完成。

第十二條 工程搶險項目的實施要做到搶早搶小,以免險情擴大,對緊急險情可邊搶邊報告。搶護結束後及時把搶險所需人工、材料等費用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核。

第十三條 購置項目及有實物工作量的其他項目必須加強項目管理、簽定契約、明確責任人,嚴格執行採購計畫,並加強監督、檢查和驗收工作。

第十四條 加強項目契約的管理,簽訂的項目契約必須明確:實物工作量、金額、質量、工期、結算方式及違約責任等。加強契約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嚴格執行契約,以保證項目保質、保量如期完成及節約經費開支。

第十五條 項目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

1.項目預算編制是否合法、合理、有無定額或取費標準;

2.項目預算的執行情況;

3.項目契約的簽定及執行情況;

4.經費到位情況及使用的方向;

5.項目進度及形象面貌;

6.項目質量;

7.項目的組織與管理

8.其他。

對於搶險工程項目要實行上級主管部門(單位)現場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項目完成後,要及時做好項目驗收工作,辦理驗收手續。建立信息反饋制度,按上級要求將項目完成各有關資料(如:項目財務決算、驗收報告等)連同年度項目管理總結報上級主管部門。

第五章 項目的財務管理與核算

第十七條 各級財務部門要加強防汛歲修經費項目的統一管理,項目預算要納入單位防汛歲修經費預算,實行總量調控,綜合平衡。任何單位、部門不得切塊分割,脫離單位的財務管理與監督。

第十八條 項目契約的簽訂,須經單位財務部門簽章方能生效,財務部門要以上級批准的防汛歲修經費預算、各項有關定額取費標準為依據,結合防汛歲修實物工作量,組織或參與項目契約簽訂、管理、契約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項目完成後的驗收工作。

第十九條 加強項目的會計核算工作,對實行項目管理的防汛歲修經費,應根據項目類別單獨核算(事業支出—防汛費、歲修費—××項目—人工費、材料費、機械使用費、賠償費、其他費用),嚴格按照《中央級防汛歲修經費使用管理辦法》規定的支出範圍及有關標準列支所發生的費用。嚴禁亂擠、亂攤、虛列經費支出,確保項目經費核算的合法、合理、真實。

第二十條 在確保項目任務完成的前提下,項目經驗收合格,並出具驗收報告,按照批准的項目預算(或簽訂的項目契約)實現的結餘,全部留給單位建立事業發展基金,主要用於防汛歲修方面的支出。

但下列防汛歲修經費的結餘不得做為預算包乾節餘,應結轉下年繼續使用:

1.實行項目管理的工程搶險項目的經費結餘;

2.實行項目管理,但跨年度的項目經費結餘;

3.實行項目管理,經驗收不合格的項目經費結餘;

4.實行定額管理的防汛辦公室的防汛業務經費的結餘;

5.防汛歲修經費中沒有實物工作量,實行經費總額控制管理的經費結餘。

第二十一條 項目完成時財務部門應及時做好結算和財務決算工作。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執行,本辦法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特大防汛補助費在執行《特大防汛抗旱補助費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和撥付經費時所提出的具體要求的前提下,對有實物工作量的項目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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