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級防汛歲修經費使用管理辦法(暫行)

《中央級防汛歲修經費使用管理辦法(暫行)》在1995.11.29由財政部頒布。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中央級防汛歲修經費(以下簡稱防汛歲修費)的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果,搞好防汛工作,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防汛歲修費是中央財政安排的水利事業費的重要組成部分,任何單位不得擠占、挪用。

第三條 使用防汛歲修費的中央級水利事業單位,必須貫徹執行本暫行辦法。

防汛歲修費的使用範圍

第四條 防汛歲修費是用於中央直管的大江、大河、大湖堤防和涵閘等防洪工程防汛和歲修的業務經費。

第五條 防汛費的使用範圍是:

1、防汛和搶險用器材、料物的採購、運輸、管理及其保養所必需的費用。

2、防汛期間調用民工補助,防汛職工勞保用品補助。

3、防汛檢查、宣傳和演習所必需的費用支出。

4、防汛專用車船和通信設施的運行、養護、維修費用,汛期臨時設定或租用通信線路所支付的費用以及水文報汛費。

5、防洪工程(含水文站房和水文測報設施)遭受特大洪水後的抗洪搶險和水毀修復所需經費。

第六條 歲修費的使用範圍是:

1、堤防工程的維護費。指堤防維修、綠化、養護所發生的支出。

2、險工、控導、護灘工程的整修所發生的人工、材料、機械使用、賠償等費用。

3、防洪用涵閘的檢查、維修、加固費用。

4、其它費用。指為防洪工程歲修而進行的勘測、設計等發生的支出。

第七條 凡不屬上述開支範圍內的費用,均不得在防汛歲修費中列支。

防汛歲修費使用計畫(預算)的申報和審批

第八條 防汛歲修費使用計畫的編制要遵循“統籌安排,保證重點”的原則,確保工程的正常運轉。

第九條 防汛歲修費使用計畫的編制按由下而上的辦法進行,由各使用防汛歲修費的事業單位根據所轄防洪工程防汛歲修情況、有關定額和經費標準逐級編報、匯總,於每年1月底前上報到水利部。

第十條 防汛歲修費使用計畫的編報內容包括上年度防汛歲修費計畫的完成情況和本年度所需防汛歲修費兩大部分。編報時必須有詳細的文字說明和年度計畫表。

第十一條 防汛歲修費使用計畫按事業財務級次,實行下管一級的審批辦法。水利部財務司負責各流域委(局)防汛歲修使用計畫的審批,各流域委(局)財務部門負責所管事業單位防汛歲修使用計畫的審批。

第十二條 中央級防汛歲修費預算由財政部根據水利部所報年度防汛歲修費預算建議數,連同當年中央級水利事業費批覆下達給水利部,由水利部財務司負責批覆下達給各流域委(局)。

防汛歲修費的管理

第十三條 防汛歲修費中有實物工作量的必須實行項目管理。項目管理辦法的制定和組織實施由水利部財務司負責。水利部財務司制定的項目管理辦法要報財政部備案。防汛歲修費的年度項目管理情況總結,由水利部連同其當年中央級水利事業費決算報送財政部審查。

第十四條 防汛歲修費的使用要納入水利財務部門統一管理,不得切塊分割。水利財務部門對防汛歲修費的使用有管理、監督的責任。

第十五條 防汛歲修費可以跨年度使用。本年度未支出的防汛歲修費可結轉下年度,與下年度經費一併預算安排使用。任何單位不得以撥代支,以領代報。

第十六條 實行項目管理的防汛歲修費,在確保完成年度防汛歲修任務的前提下,可以實行預算包幹辦法。

第十七條 建立防汛歲修使用情況信息反饋制度。各使用防汛歲修費的事業單位要切實加強對防汛歲修費的管理,按上級要求及時報送有關防汛歲修費使用情況材料或總結,對使用中存在的問題要及時予以糾正。

第十八條 用防汛歲修費購置的器材、料物均屬國有資產,要加強管理,登記造冊,建立嚴格的領用、退庫責任制,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本暫行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