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級民口科技計畫經費績效考評管理暫行辦法

財政部負責制定科技計畫經費績效考評的規章制度,指導和監督主管部門的科技計畫經費績效考評工作。 科技計畫項目、課題的承擔部門和單位應根據財政部、主管部門績效考評的規定和要求,負責組織開展科技計畫項目和課題經費的績效自評工作。 第十條

中央級民口科技計畫(基金)經費績效考評管理暫行辦法
財教[2007]145號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加強中央級民口科技計畫(基金)(以下簡稱科技計畫)經費績效考評的組織和管理,完善科技計畫績效管理機制,提高科技計畫經費的使用效益,依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科技部關於改進和加強中央財政科技經費管理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56號)、《中央部門預算支出績效考評管理辦法(試行)》(財預[2005]86號)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科技計畫經費績效考評遵循客觀、公正、科學、規範的原則,運用一定的考核方法和指標及評價標準,對科技計畫績效目標的實現程度及其經費執行結果進行綜合性考核與評價。
第三條 科技計畫經費績效考評的範圍包括:來源於中央財政撥款,由國務院批准設立,以及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要求設定的各類民口科技計畫、科學基金和相關科技專項的項目、課題。
第四條 科技計畫經費績效考評應根據基礎研究、套用研究、技術研究與開發等不同科研類型和特點,設定績效考評指標體系,並分類組織實施。財政部根據考評內容統一制定共性考評指標,科技計畫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根據考評項目的特點商財政部確定個性考評指標。
第五條 科技計畫經費績效考評的主要內容是績效目標完成情況及其成效。包括:績效目標的合理性、組織實施和管理效能、項目的社會效益、項目的持續性影響、資金的使用效果、財務信息質量以及財務管理狀況等。
第六條 財政部負責制定科技計畫經費績效考評的規章制度,指導和監督主管部門的科技計畫經費績效考評工作。
第七條 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部門的科技計畫經費績效考評工作。主管部門應根據科技計畫的類型、特點和經費管理要求,結合實際情況,建立和完善績效考評指標體系;根據財政部績效考評工作總體部署和要求,制定本部門年度績效考評工作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績效考評的實施方案和組織實施形式應商財政部確定。
第八條 科技計畫項目、課題的承擔部門和單位應根據財政部、主管部門績效考評的規定和要求,負責組織開展科技計畫項目和課題經費的績效自評工作。
第九條 科技計畫的項目和課題應具有明確的績效目標。科技計畫項目、課題的承擔部門和單位在申報科技計畫項目和課題時,應根據科技計畫總體目標,結合項目、課題任務和特點及其預算支出內容,對績效目標進行量化。
第十條 主管部門應在編報年度預算時向財政部報送科技計畫經費績效考評計畫,確定考評對象、內容、績效目標等。科技計畫項目、課題的承擔部門和單位應在項目和課題驗收工作完成後的30個工作日內,編制項目和課題績效報告,報送主管部門審核。主管部門可結合項目執行情況開展階段性績效考評工作。
第十一條 科技計畫項目、課題經費績效考評工作原則上應委託相關考評機構具體實施。考評機構應通過招投標方式產生。涉密的或金額較小的科技計畫項目和課題的績效考評工作可由主管部門視情況組織開展。
第十二條 考評機構應為具備績效考評相關資質和能力的獨立的企業或事業法人,並符合考評規則對考評機構"第三方"地位的要求。承擔科技計畫及其項目和課題工作、與科技計畫有經費預算關係,以及參與科技計畫項目、課題前期評估、過程管理及驗收工作的機構,不得作為考評機構參與相關科技計畫經費績效考評工作。考評結束後,考評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主管部門提交績效考評報告。
第十三條 科技計畫經費績效考評根據考評範圍、工作量和考評時間要求,一般可採取現場考評與非現場考評相結合的方式。績效考評應採取定量與定性相結合的方法,具體技術方法主要有比較法、因素分析法、公眾評價法、成本效益分析法和多指標綜合評價法等。
第十四條 科技計畫經費績效考評結果應全面、真實地反映科技計畫績效情況。科技計畫項目、課題的實際績效和經費支出應與其績效目標和預算具有一致性和相符性,實際績效也應與經費支出相對應。
第十五條 科技計畫項目、課題的承擔部門和單位應根據考評結果,按照財政部和主管部門的意見要求,及時提出加強和改進科技計畫項目、課題管理的具體方案,明確整改措施,並在規定時間內加以落實。
第十六條 財政部和主管部門按照國家科技資源共享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科技計畫經費績效考評與科技計畫管理和財政預算管理信息的共享機制,充分發揮績效考評的作用及效能。在不涉及國家和行業技術秘密的前提下,績效考評結果應由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 對績效考評中發現的績效嚴重失實、數字虛假、重複立項套取科技計畫經費、挪用和侵占科技計畫經費等問題,應按照國家有關行政法規規定處理;觸犯刑律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
1、項目績效報告(參考格式)
2、項目績效考評報告(參考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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