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級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業務費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十二條

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級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業務費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財教[2006]288號
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高檢院,有關人民團體:
為了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加大對中央級公益性科學事業單位的支持力度,建立穩定的支持機制,促進科研院所持續創新能力的提升,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科技部關於改進和加強中央財政科技經費管理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56號)精神,特設立"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業務費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基本科研業務費)。為規範和加強基本科研業務費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依據中央財政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我們制定了《中央級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業務費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中央級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業務費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二00六年十二月八日
附屬檔案:
中央級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業務費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加大對中央級公益性科研院所(以下簡稱科研院所)的支持力度,建立穩定的支持機制,促進科研院所持續創新能力的提升,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科技部關於改進和加強中央財政科技經費管理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56號)精神,中央財政設立"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業務費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基本科研業務費)。為了規範和加強基本科研業務費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依據中央財政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基本科研業務費用於支持科研院所開展符合公益職能定位,代表學科發展方向,體現前瞻布局的自主選題研究工作。具體包括:
(一)學科優勢明顯,發展潛力大,能保持或提升科研院所持續發展能力的儲備性研究。
(二)瞄準世界科技發展前沿,具有重要科學意義、學術思想新穎、交叉領域學科新生長點的創新性研究。
(三)圍繞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求,有重要套用前景或重大公益意義,有望取得重要突破或重大發現的孵化性研究。
第三條 基本科研業務費的管理和使用原則:
(一)穩定支持、長效機制。基本科研業務費穩定支持科研院所培育優秀科研人才和團隊,為科研院所形成有益於持續發展、不斷創新的長效機制提供經費支持。
(二)科學民主、公開公正。基本科研業務費支持的自主選題項目和項目負責人應當在科研院所內按照科學民主的原則,通過學術委員會評議,結果公示等公開公平的方式進行遴選。
(三)依託院所、自主安排。基本科研業務費的使用應當依託科研院所已有的科研條件、設施和環境,由科研院所自行立項,自主安排。重點支持有助於科研院所實現學科布局與發展規劃目標,有利於培育優秀科研人才和團隊的選題,不搞平均分配。
(四)專款專用、追蹤問效。基本科研業務費應當納入科研院所財務統一管理,單獨設賬,專款專用,並實行追蹤問效。
第四條 財政部負責根據科研發展規律和科研院所的特點綜合測算確定科研院所的基本科研業務費年度預算額度,以項目預算"基本科研業務費"方式隨部門預算下達。下設研究所的科學(研究)院本級單獨核定預算。
主管部門負責本部門基本科研業務費分配、使用和管理的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定期向財政部提交總結報告。
科研院所負責基本科研業務費的具體分配,使用,考核等全過程管理,定期向主管部門提交總結報告。
第五條 獲得基本科研業務費的科研院所應當根據國家規定的職能定位,結合學科發展方向和優秀科研人員、團隊獨立提出的科研需求,制定發展規劃,做好前瞻布局。
第六條 基本科研業務費項目的申報由科研院所自行組織,原則上每年一次,每人或團隊限申請一項,已獲支持尚未結題的不能申請新項目。申請者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恪守科學道德,學風端正紮實,有可靠時間保證;學術思想活躍,發展潛力較大。
(二)年齡在40周歲及以下,能夠組建以青年科技人員為主的穩定研究隊伍,申請時沒有承擔排名前四名的國家科技計畫(基金等)等項目。
適度支持引進正在國外學習和工作,年齡在45歲及以下的專家學者。引進人才應當具有博士學位,在國外已聘為助理教授及以上職位,引進後能明顯提升科研院所持續創新能力。
第七條 科研院所應當設立學術委員會,由其具體負責評議和遴選基本科研業務費支持的項目和項目負責人等工作。
學術委員會應當由9人以上的科技、經濟和財務管理等方面的單數專家組成,其中外單位專家應當占1/3以上。項目申請人和其他可能影響公正的人員應當主動申請迴避。
第八條 學術委員會應當在2/3以上委員到會時提出立項項目、項目負責人候選提名和資助金額等具體建議,並在院(所)範圍內公示(涉密項目除外)。科研院所負責受理公示期質疑,學術委員會進行調查和複議。
第九條 學術委員會根據公示結果確定基本科研業務費支持項目、項目負責人和資助額度後,應當報科研院所的法定代表人審定,並由科研機構的法定代表人與項目負責人簽訂項目任務書,明確約定雙方的權責關係。
任務書應當包括研究目標、研究內容、時間節點、研究團隊(含外協單位)、考核指標、經費預算(含總預算與年度預算)等要素。任務書一經簽訂,一般不得變動。確需變動,需經學術委員會審議、科研院所的法定代表人審批。
第十條 科研院(所)應當將法定代表人審定的項目、項目負責人和資助額度等情況,按級次向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一條 基本科研業務費是用於支持科研院所的優秀科研人員和團隊完成項目研究的直接研究經費,應當嚴格執行財政專項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按照任務書確定的開支範圍和標準使用專項經費。
第十二條 基本科研業務費的開支範圍包括:
(一)材料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的消耗費用。
(二)測試化驗加工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檢驗、測試、化驗及加工等費用。
(三)差旅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開展科學實驗(試驗)、科學考察、業務調研、學術交流等所發生的外埠差旅費及(含出差補助)、市內交通費。
(四)會議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為組織學術研討、諮詢以及協調等活動而發生的會議費用。
(五)出版/文獻/信息傳播/智慧財產權事務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論文論著出版、文獻資料檢索與購置、專用軟體購置、專利申請與保護的費用。
(六)專家諮詢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支付給臨時聘請的諮詢專家進行學術指導所發生的費用。
(七)勞務費。是指項目研究過程中支付給項目組成員中沒有工資性收入的相關人員(如在校研究生)和項目組臨時聘用人員等的勞務性費用。
基本科研業務費各項費用的開支標準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科技經費管理的規定執行。
基本科研業務費不得開支有工資性收入的人員工資、獎金、津補貼和福利支出,不得購置大型儀器設備,不得分攤院所公共管理和運行費用(含科研房屋占用費),不得開支罰款、捐贈、贊助、投資等,嚴禁以任何方式謀取私利。
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除上述費用之外的其他支出,應當在申請時單獨列示,單獨核定。
第十三條 科研院所應當建立健全基本科研業務費內部管理制度,明確經費使用和管理的職責許可權,按照時間節點進行考核,加強內部監督檢查,確保資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有效。
第十四條 基本科研業務費支持的項目應當在到期兩個月以內,由科研院所負責組織學術委員會進行驗收。項目負責人應當按期提交結題申請、項目總結報告和經費決算等相關材料。
第十五條 科研院所應當建立以科學道德、科技創新、人才培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等為主要目標的評價體系,按照定性與定量評價相結合的原則,定期組織本院(所)的基本科研業務費的節點考核和績效評價工作,並向主管部門報送考核評價報告。重點評價一定時期內基本科研業務費所支持項目的績效情況和科研院所科學研究能力水平的整體變化情況。
第十六條 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財政部關於績效考評的有關規定,結合所屬科研院所提交的總結報告,逐步開展或組織第三方開展所屬科研院所整體科研水平的績效考評,並向財政部報送總結報告。
第十七條 使用基本科研業務費形成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均屬國有資產,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管理。
第十八條 獲得基本科研業務費的科研院所應當根據本辦法規定製定實施細則,報主管部門審定後,由主管部門報財政部備案。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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