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國家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

中央國家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資金中心)是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直屬事業單位,是中央國家機關住房委員會的住房資金管理機構,與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中央國家機關分中心合署辦公。

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住房資金(包括住房公積金和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等)管理的行政法規和政策,擬訂中央國家機關在京單位和在京中央企業(以下稱中央國家機關)住房公積金和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以下稱售房款)、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維修資金)歸集、使用管理和核算的制度辦法。

(二)負責中央國家機關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開展年度核定工作,向職工發放住房公積金繳存憑證,審批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記載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等情況,提供住房公積金查詢、對賬和諮詢服務;按照有關規定和授權,審批降低比例繳存或緩繳住房公積金;負責《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北京市實施〈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若干規定》及其配套政策所規定的歸集執法工作。

(三)負責中央國家機關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審批發放職工住房公積金貸款,發放住房公積金支持中央國家機關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貸款,管理貸款資產,負責貸款回收。

(四)負責中央國家機關售房款和維修資金的歸集、使用管理。負責售房款和維修資金歸集管理,審批售房款使用,審核維修資金使用。發放和管理房改資金委託貸款,負責貸款回收。

(五)負責中央國家機關住房資金和資金中心管理費用的會計核算、財務管理及統計分析,負責住房資金結息工作。

(六)編制中央國家機關住房資金歸集、使用計畫並組織實施,編制和執行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編制計畫執行情況報告,向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報告住房資金的歸集、使用情況。

(七)負責中央國家機關住房資金的風險管理及其保值和歸還。

(八)管理中央國家機關住房資金業務檔案。

(九)對中央國家機關住房資金管理工作進行政策宣傳、業務指導和培訓。

(十)監督和指導受委託銀行、受委託中介機構的相關委託業務。

(十一)負責中央國家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信息化建設。

(十二)完成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人事處),主要承擔公文運轉、核稿和督查督辦、印信管理等行政事務工作;擬訂內部管理制度建設計畫並監督執行;擬訂計畫、總結等重要文稿;負責安全保密、政府採購、固定資產、資源節約、辦公環境等管理,監督內部管理制度落實情況;承辦會務、對外接待聯絡等工作。承擔人員崗位管理、聘用管理、績效管理、勞動工資、社會保險、職工福利、教育培訓、考核獎懲等人事管理工作;承擔黨組織建設、廉政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和職工隊伍建設工作;聯繫工青婦工作。

(二)綜合業務處,主要負責擬訂住房資金管理業務發展規劃;擬訂住房資金歸集、使用計畫和計畫執行情況報告,提出住房資金運用和保值增值意見;負責住房資金統計分析;擬訂住房資金管理制度建設計畫並監督實施,審核住房資金管理制度;負責住房公積金項目貸款管理;負責對外宣傳工作,承擔網站內容管理、信息公開、諮詢服務等工作。

(三)風險管理處,主要負責對住房資金管理主要業務進行監督檢查和風險評價,負責內部審計;擬訂住房資金業務風險管理制度和風險處置方案並監督實施;監督住房資金管理制度執行情況:統一管理法律事務;組織協調對受委託銀行委託業務的考核工作;承擔接受外部審計和財務檢查時的組織協調工作;負責住房公積金貸款資產管理工作,承擔產權證收押、抵押登記辦理、借款契約變更、逾期貸款催收、貸款資產風險處置和貸款呆壞賬處理等工作,監管受委託銀行和中介機構代辦的貸款資產管理業務;負責政策性貼息管理工作。

(四)住房公積會歸集管理處,主要負責管理住房公積金開戶、繳存、提取、封存、轉移及查詢等業務,辦理繳存、變更和註銷登記;擬訂歸集業務操作規程;發放繳存憑證;負責年度核定、對賬工作;審核降低比例繳存或緩繳住房公積金;負責催建催繳、投訴處理與行政執法工作;承擔對中央國家機關在京單位和在京中央企業及受委託銀行的歸集業務指導、培訓和考核工作;負責提取證明材料交接處理和歸集業務檔案整理以及住房補貼開戶管理等工作。

(五)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處,主要負責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受理、審核、發放等工作;擬訂貸款業務操作規程、貸款契約文本等;負責與售房單位、擔保機構等相關部門的協調工作;承擔對受委託銀行和中介機構代辦貸款業務的指導、培訓和考核工作;負責貸款資料交接處理和貸款檔案材料整理等工作。

(六)房改資金管理處,主要負責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歸集業務管理、使用審核和資金撥付工作;擬訂歸集、使用管理業務操作規程;擬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年度使用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中央國家機關在京單位和在京中央企業職工住宅出售收入管理;辦理相關資金證明;負責房改資金委託貸款審核、發放和貸後管理;承擔對中央國家機關在京單位和在京中央企業及受委託銀行的房改資金業務指導、培訓和考核工作。

(七)會計與資金監管處,主要負責住房資金和資金中心管理費用的會計核算;擬訂會計業務操作規程;管理銀行賬戶,負責與受委託銀行結算、對賬工作;辦理資金收支和調度;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編制管理費用預決算並監督預算執行情況;負責住房資金結息工作、實施住房資金保值增值計畫,擬訂增值收益分配方案;負責住房資金會計原始憑證的交接和日常會計檔案整理等工作;承擔工會經費的核算工作;承擔對受委託銀行住房資金結算業務的考核工作。

(八)信息技術與檔案管理處,主要負責編制信息化建設規劃,擬訂信息化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擬訂計算機信息系統開發建設方案並組織實施;承擔業務系統、入口網站、辦公系統等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運行維護工作,負責計算機及其輔助設備的日常維護管理工作;承擔計算機信息系統和設備的安全保密管理工作;承擔對中央國家機關在京單位和在京中央企業及受委託銀行的住房資金業務系統套用培訓和考核工作;負責檔案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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