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
中央國家機關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操作規定
京房公積金國管發〔2006〕17號 2006年8月14日印發
一、提取範圍
職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資收入5%的;
(七)生活困難,正在領取城鎮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八)遇到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九)進城務工人員,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
(十)在職期間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期滿時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
(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二)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一)、(五)、(六)、(七)、(八)情形的,配偶可同時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積金;符合(二)、(三)、(四)、(九)、(十)、(十一)情形的,職工本人可以銷戶提取。
二、提取總額度
(一)各種提取情形的提取總額度及提取次數,按照《住房公積金提取問題一覽表》(附屬檔案1)規定執行。
(二)控制提取總額度的原則
1.夫妻雙方各自的累計提取限額之和不能超過提取總額度。
夫妻雙方按以下規定區分提取的先後順序。先提取的職工在提取總額度內,可自行決定自己的“累計提取限額”。
購房未貸款的,在購房契約上籤名或簽名在先的職工為先提取;貸款購房的,在借款契約上籤名或簽名在先的職工為先提取;大修、翻建自住住房的,產權證上具名或具名在先的職工為先提取;自建自住住房的,宅基地權屬證上具名或具名在先的職工為先提取;房租支付超出家庭工資收入5%的,房屋租賃契約上籤名或簽名在先的職工為先提取;生活困難、正在領取城鎮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夫妻雙方沒有額度限制,提取也不分先後。
2. 遇到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提取總額度不得超出因突發事件個人應負擔的部分。
(三)利用《提取記錄單》控制提取總額度的方法
1. 符合“提取範圍”中所列(一)、(五)、(六)、(七)、(八)情形的,在首次提取或已提取但未開具《中央國家機關住房公積金提取記錄單》(附屬檔案2,簡稱《提取記錄單》)時,必須填發《提取記錄單》,確定職工累計提取限額,並記錄歷次提取金額,確保累計提取金額不超過累計提取限額;以後提取時,必須出具《提取記錄單》才能辦理。
2. 《提取記錄單》所列“職工本人儲蓄賬戶的賬號” (在建設銀行經辦網點開戶的,需是建設銀行卡、折的賬號)必須準確填寫,以後提取住房公積金時,資金將指定轉入該賬戶。
3.《提取記錄單》是重要的提取證明,職工必須妥善保管。丟失補辦時,必須重新提供辦理首次提取所需的各項證明材料。
三、提取證明材料
(一)各種提取情形所需提供的證明材料按照《住房公積金提取問題一覽表》規定執行。證明材料不齊全、不一致的,不能辦理提取;能夠提供其他已購房證明材料替代的,應向國管分中心提出申請。
(二)職工首次提取住房公積金,應出示本人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以後提取時,持有《提取記錄單》的,只提供職工身份證複印件即可。委託他人提取住房公積金(不含單位辦理提取),還應提供委託人簽署的授權委託書和委託人身份證原件、受託人身份證原件。
(三)職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積金,應提供夫妻關係證明及先提取職工的《提取記錄單》。若先提取職工未建立住房公積金的,應提供相關證明。
四、提取程式
(一)職工向單位提供相應證明材料。提取手續可由職工本人辦理或單位經辦人員辦理。單位經辦人員可為多名職工辦理提取。
(二)單位進行初審予以核實。除證明材料不齊或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外,單位應為初審合格的職工開具《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附屬檔案3),並組織職工填寫《提取記錄單》。
(三)以下提取情形由銀行經辦網點審批同意後,辦理提取手續:
1.購房未貸款的;
2.貸款購房的;
3.生活困難,正在領取城鎮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4.離休、退休的;
5.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6.出境定居的;
7.進城務工人員,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
8.在職期間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期滿時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
9.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區分以下三種情況:
(1)死亡職工有有效儲蓄賬戶(目前職工在建設銀行經辦網點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為建設銀行卡、折)的,可劃入該賬戶。
(2)死亡職工無有效儲蓄賬戶的,經所有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在由單位出具的《單位辦理死亡職工住房公積金銷戶證明》(附屬檔案4)上籤字同意後,經國管分中心審批後,可將住房公積金劃轉到單位賬戶。
(3)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要求直接提取並劃入其儲蓄賬戶的,應提供由公證部門出具的有關遺產繼承或受遺贈公證書。有2名(含)以上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公證書中應明確住房公積金提取辦理人。
(四)以下提取情形由國管分中心審批同意並開具《住房公積金通知單》後,到銀行經辦網點辦理提取手續。證明材料複印件由國管分中心裝訂,銀行經辦網點只負責審核、裝訂《住房公積金通知單》及提取資金入卡時進行身份證號校驗。
1.大修、翻建自住住房的;
2.自建自住住房的;
3.房租支付超出家庭工資收入5%的;
4.遇到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5.集中封存戶提取;
6.職工無法取得單位開具《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的,區分以下兩種情況:
(1)單位已撤併或解散,職工無法聯繫到單位留守人員的,可由上級單位或主要出資單位出具證明,或者提供工商查詢證明單位已註銷的,可到國管分中心核實備案。
(2)單位不為符合規定的職工開具《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的,職工可持書面申請到國管分中心核實備案。
7. 集體提取;
符合以下三種情形的,單位可辦理簡化集體提取:
(1)職工已在國管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
(2)職工購買本單位的集資建房的;
(3)職工購買由國管局統一開發建設的經濟適用房和普通商品房的。
8. 單位申請將住房公積金提取額劃入單位結算賬戶的。
五、資金支付方式
(一)住房公積金各類提取應將提取額直接劃入職工個人儲蓄賬戶(在建設銀行網點開戶的,需是建設銀行卡、折),並由銀行經辦網點負責身份證號校驗。
(二)因特殊情況,單位申請將提取額劃入單位結算賬戶的,應經職工本人同意,即職工需在《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上籤名,國管分中心審批同意後,銀行經辦網點負責審核單位所提供結算賬戶,該賬戶必須為單位登記或核定時提供的、已在系統中備案的單位結算賬戶,才能辦理轉賬提取,且單位應承擔足額支付給個人的責任。
六、住房公積金委託提取有關規定
在建行辦理了住房公積金貸款(含組合貸款),並且貸款無逾期的中央國家機關職工,經其所在單位同意,可以向委託貸款經辦銀行申請,由經辦銀行定期從職工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中提取住房公積金,劃入職工還貸儲蓄賬戶用於歸還貸款本息。職工申請和辦理的具體操作按中心有關規定執行。
附屬檔案:1. 住房公積金提取問題一覽表(包括突發事件)
2. 中央國家機關住房公積金提取記錄單(第二版)
3. 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
4. 單位辦理死亡職工住房公積金銷戶證明
5. 集體提取證明
6. 集體提取明細表
附屬檔案
附屬檔案1
住房公積金提取問題一覽表 表1
審批 部門 | 提取情形 | 提取證明材料(沒有特別說明的均為原件及複印件1份) | 提取額度 | 提取 次數 | |||||||||||||
首次提取 | 以後提取(提取記錄單均需原件) | ||||||||||||||||
到經辦網點審批 | ⑴購房未貸款 | a.商品房、經濟適用房、合作建房、集資建房等 | ①購房契約或購房協定 ②購房發票 | 提取記錄單 | 購房契約或協定上載明的房價款。 | 1次/年 | |||||||||||
b.危改回遷房 | ①拆遷協定 ②購房發票 | 提取記錄單 | |||||||||||||||
c.二手房 | ①房產證 ②契稅完稅憑證 | 提取記錄單 | |||||||||||||||
d.公有住宅樓房 | ①單位房管部門出具的購房協定或者購房證明 ②購房收據 | 提取記錄單 | |||||||||||||||
⑵貸款購房 | a.貸款購買經濟適用房等政策性住房的 | ①借款契約 ②首付款發票 | 提取記錄單 | 貸款本息+首付款 | 1次/季度 | ||||||||||||
b.貸款購買其他自住住房的 | ①借款契約 ②首付款發票 | 提取記錄單 | 1次/年 | ||||||||||||||
⑶生活困難,正在領取城鎮最低生活保障金 | ①《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簡稱《低保證》) | 提取記錄單 | 無 | 1次/月 | |||||||||||||
⑷離休、退休 | ①離、退休證或勞動部門相關證明 | 銷戶 | |||||||||||||||
⑸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 | ①勞動部門出具的職工喪失勞動能力鑑定 ②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證明 | 銷戶 | |||||||||||||||
⑹出境定居 | ①戶口註銷證明 | 銷戶 | |||||||||||||||
⑺ 進城務工人員,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 | ①戶口證明 ②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 | 銷戶 | |||||||||||||||
⑻在職期間被判處死刑、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期滿時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 ①人民法院判決書 | 銷戶 | |||||||||||||||
住房公積金提取問題一覽表 表2 | |||||||||||||||||
審批 部門 | 提取情形 | 提取證明材料(沒有特別說明的均為原件及複印件1份) | 提取額度 | 提取 次數 | |||||||||||||
首次提取 | 以後提取(提取記錄單均需原件) | ||||||||||||||||
到經辦網點審批 | ⑼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 劃入死亡職工本人的有效儲蓄賬戶的 | ①+②提取經辦人的居民身份證 註:《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上“儲蓄卡號”必須為死亡職工的有效卡號 | ①指職工死亡證明或戶口註銷證明 | 銷戶 | ||||||||||||
劃轉到單位賬戶的,需經國管分中心審批 | ①+②單位辦理死亡職工住房公積金銷戶證明+③單位經辦人與委託人的居民身份證 註:單位經辦人需在《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上籤字 | 銷戶 | |||||||||||||||
直接劃入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儲蓄賬戶的 | ①+②由公證部門出具的有關遺產繼承或受遺贈公證書(公證書中應明確提取經辦人)+③提取經辦人的居民身份證 | 銷戶 | |||||||||||||||
到國管分中心審批 | ⑽大修、翻建自住住房(不含裝修) | ①所屬房管或物業部門的大修證明 ②產權證明 ③購買材料的明細發票或分攤到個人的費用發票 | 提取記錄單 | 購買材料的明細發票金額 | 1次/年 | ||||||||||||
⑾自建自住住房 | ①規劃、房管部門宅基地批覆或建房批准證明檔案 ②購買材料及其他施工費用的費用發票 | 提取記錄單 | 1次/年 | ||||||||||||||
⑿房租支付超出家庭工資收入5%的 | ①房屋租賃契約 ②房租發票 ③承租人夫妻雙方的收入證明 | 提取記錄單 | 租房期×月租價格-相應期間家庭工資收入的5% | 1次/年 | |||||||||||||
⒀集中封存戶提取 | 提取條件及證明材料同⑴-⑿的提取情形 | 銷戶 | 購房契約或協定上載明的金額-已累計提取金額 | ||||||||||||||
住房公積金提取問題一覽表 表3 | |||||||||||||||||
審批 部門 | 提取情形 | 提取證明材料(沒有特別說明的均為原件及複印件1份) | 提取額度 | 提取 次數 | |||||||||||||
首次提取 | 以後提取(提取記錄單均需原件) | ||||||||||||||||
到國管分中心審批 | ⒁職工無法取得單位開具的《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的 | a.單位已撤併或解散,職工無法聯繫到單位留守人員的 | 上級單位或主要出資單位出具證明(包括此單位經營狀況、預留印鑑情況)並加蓋公章,同時註明本單位負責人和經辦人的姓名和聯繫方式,並持符合“1-12提取情形”的證明材料 | 銷戶 | 購房契約或協定上載明的金額-已累計提取金額 | ||||||||||||
b.單位不為滿足條件的職工開具《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的 | 職工寫書面申請(包括事件概述、是否解除勞動關係及證明、單位負責人姓名及聯繫方式),並持符合“1-12提取情形”的證明材料 | 調離單位的可銷戶;未解除勞動關係的,提供提取記錄單 | |||||||||||||||
⒂集體提取 | a.職工已在國管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 | ①② | ①指《集體提取證明》(附屬檔案5) ②指《集體提取明細表》(附屬檔案6) | 職工各自的提取總額度 | 按照⑴、⑵提取情形確定 | ||||||||||||
b.職工購買本單位的集資建房 | ①② ③集資建房的方案及有關部門對售房方案的批覆檔案複印件 | ||||||||||||||||
c.職工購買由國管局統一開發的經濟適用房 | ①② ③國管局下發的《經濟適用房配售計畫》 | ||||||||||||||||
⒃單位申請將住房公積金提取額劃入單位結算賬戶的 | |||||||||||||||||
註:1.表1-表3所列各種提取情形,首次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必須出示本人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 2.以後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必須提供《住房公積金提取記錄單》原件及身份證複印件。 3.委託他人提取住房公積金(不含單位辦理提取)的,還應提供委託人簽署的授權委託書和委託人身份證原件、受託人身份證原件。 4.職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提供夫妻關係證明及先提取職工的《提取記錄單》。若應先提取職工未建立住房公積金的,則應提供相關證明。 | |||||||||||||||||
住房公積金提取問題一覽表(突發事件) 表4 | |||||||||||||||||
審批 | 突發事件的具體種類 | 證明材料(沒有特別說明的均為原件及複印件1份) | 提取總額度 | 提取 次數 | |||||||||||||
首次提取 | 再次 提取 | ||||||||||||||||
到國管分中心審批 | 9類重大疾病: 1.慢性腎衰竭(尿毒症) 2.惡性腫瘤 3.再生障礙性貧血 4.慢性重型肝炎 5.心臟瓣膜置換手術 6.冠狀動脈旁路手術 7.顱內腫瘤開顱摘除手術 8.重大器官移植手術 9.主動脈手術 | ①②③④ ⑤醫院的診斷證明 ⑥醫院提供的個人藥費支出清單 | ①指提取申請 ②指職工本人身份證、戶口本 ③指屬職工配偶或直系血親發生的突發事件,需提供能夠證明與本人關係的證明材料 ④指職工所在單位予以核實後出具的《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 ⑦指家庭收入證明。職工、配偶或直系血親的收入可按照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反推方式計算,也可根據單位人事勞動部門提供的收入證明確定;退休人員提供退休證;沒有工作人員由所在街道居委會開具相關證明。 | 《提取記錄單》(原件) | 不得超出醫藥費個人負擔的部分 | 1次/月 | |||||||||||
因重大疾病第10項(其他重大疾病)引起家庭大額資金支出,且個人負擔部分超過家庭年收入的 | ①②③④⑦ ⑤醫院的診斷證明 ⑥醫院提供的個人藥費支出清單 | 《提取記錄單》(原件) | 不得超出個人負擔的部分 | ||||||||||||||
因不可預見的事故、災難引起家庭大額資金支出,且個人負擔部分超過家庭年收入的 | ①②③④⑦ ⑤單位、街道辦事處或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⑥個人承擔費用的明細發票 | 《提取記錄單》(原件) | 不得超出個人負擔的部分 | 1次/月 | |||||||||||||
附屬檔案2
中央國家機關住房公積金提取記錄單(第二版)
一、基本情況
繳存人姓名 | 身份證號 | 個人公積金賬號 | 單位名稱 | 單位公積金賬號 | |||
配偶姓名 | 身份證號 | 個人公積金賬號 | 單位名稱 | 單位公積金賬號 | |||
變更情況 | |||||||
所購住房詳細地址 | |||||||
個人申請提取轉入 本人儲蓄賬戶的賬號 | |||||||
房價款 (或提取總額度) | 本人申請累計提取公積金限額(元) | ||||||
是否貸款 | 是□ 否□ | 審批後核定累計提取公積金限額(元) | |||||
首次提取經辦銀行(國管分中心)業務專用章:
二、提取情況
提 取 日 期 | 本次提取 金額(元) | 單位經辦人 簽 字 | 提取人 簽 字 | 累計提取 金額(元) | 銀行經辦人 簽 字 |
附屬檔案3
(註:這是新版《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將於中央國家機關住房公積金管理信息系統正式單獨上線運行後使用,目前仍使用原來的提取憑證)
附屬檔案4
單位辦理死亡職工住房公積金銷戶證明
我單位接受委託辦理死亡職工住房公積金銷戶手續,將其住房公積金劃入我單位賬戶,並承諾將提取的住房公積金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出現任何法律糾紛由單位承擔相關責任。
特此證明。
姓名 | 身份證號 | 備註 | |
死亡職工 | (住房公積金賬號) | ||
委託人 | (與死亡職工的關係) | ||
單位經辦人 | |||
單位賬戶 | 開戶行: 賬號: |
委託人簽字: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附屬檔案5
集體提取證明
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中央國家機關分中心:
我單位職工 因 ,符合以簡化手續辦理集體提取的規定。現委託我單位住房公積金經辦人 (身份證號碼: )前往你中心辦理集體提取手續,並將提取的住房公積金,
□轉入我單位結算賬戶後再發給職工,
開戶行: ,
賬 號: 。
□轉入職工個人儲蓄賬戶。
(單位公章)
年 月
附屬檔案6
集體提取明細表
□貸款 □集體購房
序號 | 姓 名① | 身份證號碼② | 住房公積金賬號 ③ | 總房價款④ | 房屋地址⑤ | 貸款契約編號⑥ | 職工簽名⑦ |
填表說明:1.貸款集體提取的,不填寫⑤項內容;集體購房集體提取的,不填寫⑥項內容。
2.本表一式兩份,國管分中心和受委託銀行經辦網點各留一份。
繳存單位住房公積金經辦機構蓋章: 年 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