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黃金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

中國黃金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是全國黃金行業惟一的從事黃金職工思想政治研究的社團組織。在業務上接受中國政研會的領導,是以我國黃金行業的管理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以及社團組織為會員,自願結成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依法成立的社團法人。

簡介

中國黃金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是全國黃金行業惟一的從事黃金職工思想政治研究的社團組織。在業務上接受中國政研會的領導,是以我國黃金行業的管理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以及社團組織為會員,自願結成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依法成立的社團法人。
中國黃金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每年開展優秀論文評選、課題調查研究、專題考察等工作,目前正在開展政工師職稱評定工作。
第三屆理事會組成人員名單:
會 長:王富江
副會長:王建華、張永濤、傅世瑋、李忠山王永選方建民
梁中揚、張耐林、徐滿堂、劉永勝、苑香民、張福安
秘書長:張永濤
副秘書長:李莉
秘書長助理:劉曉峰
秘書長助理:欒文敬

章程

中國黃金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中國黃金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
簡稱:中國黃金政研會。
英譯名:The Gold Enterprises Political Work Association of CHINA
英文縮寫:GEPWAC
第二條 本會是以我國黃金行業的管理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以及社團組織為會員,自願結成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依法成立的社團法人。
第三條 本會對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思想,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和基本方針,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繼承和發揚黨的思想政治工作優良傳統,研究和探討在改革開放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加強和改進企業黨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的途徑、規律和方式方法,為培育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黃金職工隊伍,保證黃金行業兩個文明建設的順利進行。
第四條 本會業務指導單位為中國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
第五條 本會住所:北京市東城區安定門外青年湖北街1號黃金大樓配樓209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根據中央的方針、政策和主管部門的工作部署,以搞好企業改革、轉換經營機制、提高經濟效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通過開展工作研討、宣傳先進典型、總結交流推廣先進經驗等手段,推動黃金行業黨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的改進和加強,促進依靠職工民眾辦企業方針的貫徹落實。
(二)圍繞黨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的重點課題開展調查研究和理論研究,為上級領導正確決策提供信息和依據,為黃金行業貫徹“兩手抓、兩手都要硬”的方針提供服務。
(三)以塑造良好的企業形象,增強企業凝聚力和競爭力為目標,通過開展理論研討、經驗交流和豐富多彩的活動、推動黃金企業文化建設。
(四)採取多種形式培訓政工幹部,組織開展對外學術交流,不斷提高政工幹部的政治、思想和業務素質。
(五)進行有關信息加工,為黨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提供信息服務;編輯出版優秀研究成果匯集和其它研究資料。
(六)表彰和獎勵黃金行業的優秀政研會、優秀政研幹部、優秀研究成果;推薦由上級表彰和獎勵的思想政治工作優秀單位、優秀思想政治工作者和政研會工作獎(集體、個人),並負責組織評選。
(七)承擔中國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交辦的各項任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吸收團體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並承認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履行本會規定的義務。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書面申請;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有關活動;
(三)獲得本會提供各種服務的優先權;
(四)在本會有關會議上發表研究成果;
(五)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委託或交辦的任務;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信息和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無正當理由連續兩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會設立理事會。理事會的理事、常務理事由團體會員單位的現職黨務工作負責人擔任,當其職務變更時,由該單位新的黨務工作負責人繼任。副會長不便再任其職務時,需由本單位提出變更申請,經常務理事會選舉決定。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討論會員提出的議案;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理事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協商推選產生。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理事會負責。
第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理事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理事會;
(四)向理事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議一般每年召開一次,有時可與理事會同時召開;特殊情況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會長聯席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本會設(名譽會長一人;)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聯席會;
(二)檢查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聯席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
(四)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用;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六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出副秘書長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交會長決定聘任和解聘;
(四)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的資助;
(四)有償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財務收支情況和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理事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三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五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理事會審議。
第三十六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理事會通過後,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七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八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條 本會經社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修改(草案)的解釋權屬本會的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修改(草案)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