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編報辦法

第二條 第三條 第十條


關於印發《中央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編報辦法(試行)》的通知
 
國資發產權[2008]46號
根據《國務院關於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意見》(國發[2007]26號)的有關規定,國資委負責“提出本單位年度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為明確國資委與中央企業在編制預算建議草案中的職責分工,做好中央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的編制工作,現將《中央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編報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中央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編報辦法

(試行)
第一條 為做好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所監管企業(以下簡稱中央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的編制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關於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意見》以及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央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以下簡稱預算建議草案),是指國資委組織中央企業上交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安排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編制的預算建議草案。預算建議草案包括中央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和支出兩部分內容。
第三條 中央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以下簡稱預算收入),是指中央企業上交的利潤、股利、股息,以及中央企業產權轉讓和清算收入等。
中央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以下簡稱預算支出)包括資本性支出、費用性支出和其他支出等。資本性支出是指根據產業發展規劃、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國有企業發展要求,以及國家戰略、安全等需要安排的資本性支出。費用性支出是指用於彌補國有企業改革成本等方面的費用性支出。其他支出是指國資委用於中央企業結構調整和企業重組重大項目聘請中介機構的費用,中央企業外部董事薪酬,以及用於預算支出項目的各項管理費用等。
第四條 預算建議草案按照以收定支編制,預算支出按照當年預算收入規模安排,不列赤字,結餘結轉下年使用;預算收入與預算支出實行兩條線管理,不能以收抵支;預算收支必須嚴格按制度和程式辦事,公開、公平、公正,依法合規,防止暗箱操作。
第五條 每年5月上旬,國資委根據中央企業財務預算,結合巨觀經濟形勢和企業生產經營發展狀況,測算中央企業本年度預計可實現的國有資本收益,作為編制下年度預算建議草案的預算收入(以下簡稱下年度預算收入)。
第六條 每年5月下旬,國資委根據下年度預算收入和預算支出範圍、重點,向有關中央企業提出下年度預算支出計畫編制要求。
第七條 每年7月下旬,有關中央企業根據國資委下達的下年度預算支出計畫編制要求,申報本企業下年度預算支出計畫,並按照內部決策程式,形成書面申請報告報國資委。企業申報的預算支出包括資本性支出和費用性支出,其他支出由國資委直接提出。
國有獨資企業的預算支出計畫,應由總經理辦公會議審議;國有獨資公司的預算支出計畫應由董事會審議;國有控股、參股公司的預算支出計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關規定和本公司《章程》審議。
第八條 中央企業報送的申請報告包括本企業下年度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計畫申報表(附屬檔案1)和編制說明。
資本性支出計畫編制說明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申請資本性支出的中央企業及涉及企業基本情況;
(二)資本性支出擬投入項目名稱及主要內容;
(三)實施項目要達到的主要目的和階段目標;
(四)項目投入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項目投資方案與資金籌措,項目實施進度與年度計畫安排,項目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分析等;
(五)落實績效考核及其有關責任;
(六)其他相關資料。
費用性支出計畫編制說明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申請費用性支出的中央企業及項目承擔企業基本情況;
(二)費用性支出擬投入項目名稱及主要內容;
(三)實施項目要達到的主要目的和階段目標;
(四)項目實施方案,包括立項依據,項目具體的支出範圍,項目資金測算依據、測算標準及計算方法等;
(五)落實績效考核及其有關責任;
(六)其他相關資料。
第九條 國資委對有關中央企業報送的預算支出計畫,建立項目庫,實行滾動管理
第十條 國資委按照下年度預算收入,對項目庫中的預算支出項目統籌安排、綜合平衡,於10月底前編制完成預算建議草案,報財政部審核。
第十一條 預算建議草案包括國資委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表(附屬檔案2)和編制說明。
編制說明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預算建議草案編制原則和依據;
(二)中央企業基本情況(包括企業戶數、經營狀況、行業分布和企業國有資本經營狀況等);
(三)預算建議草案主要收支內容;
(四)預算支出規模及分類;
(五)預算支出所要達到的政策目標;
(六)預算編制的組織及企業編報情況;
(七)其他有關說明。
第十二條 國資委在財政部批覆中央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批覆有關中央企業。
第十三條 中央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調整,由國資委於執行年度9月底前提出調整方案,報財政部批准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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