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解釋
具體來說是指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經中國政府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同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擔風險、共負盈虧而從事某種經營活動的企業。它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
必備條件
1、 中方必須是企業法人
2、 外方企業法人或個人均可
3、 註冊資本:科技、服務業不少於10萬美元,生產加工業不少於15萬美元(其中中、外各方出資均不得少於註冊資本的25%;外方出資必須是外匯。)
4、 經營項目必須附合國務院頒發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
提供資料
1 、 中、外雙方合法開業證明
(1)中方提供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加蓋發照機關備案章
(2)外方企業提供開業登記證複印件,個人提供護照複印件
2 、 中、外雙方的 " 資信證明 " (內容包括企業存款位數和資金往來結算信譽)
(1)中方由上級單位或開戶銀行出具
(2)外方由開戶銀行出具(有效期不得超過三個月)
3、董事、正副總經理名單及其身份證(護照)複印件
4、 董事"委派書"和正、副總經理"推薦書"原件及其中文譯件
5、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護照)複印件、簡歷、照片(1寸1張)
6、 公司住所(經營場所)房產產權證明和租房協定
行業限制
經國務院批准,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的共同研究,對中外合資企業按照行業進行分類審批,分鼓勵類、允許類、限制類和禁止類四類。詳見參考資料《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 。
鼓勵類、限制類和禁止類的外商投資項目,列入《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不屬於鼓勵類、限制類和禁止類的外商投資項目,為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不列入《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列為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
(一)屬於農業新技術、農業綜合開發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業的;
(二)屬於高新技術、先進適用技術,能夠改進產品性能、提高企業技術經濟效益或者生產國內生產能力不足的新設備、新材料的;
(三)適應市場需求,能夠提高產品檔次、開拓新興市場或者增加產品國際競爭能力的;
(四)屬於新技術、新設備,能夠節約能源和原材料、綜合利用資源和再生資源以及防治環境污染的;
(五)能夠發揮中西部地區的人力和資源優勢,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列為限制類外商投資項目:
(一)技術水平落後的;
(二)不利於節約資源和改善生態環境的;
(三)從事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勘探、開採的;
(四)屬於國家逐步開放的產業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列為禁止類外商投資項目:
(一)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對環境造成污染損害,破壞自然資源或者損害人體健康的;
(三)占用大量耕地,不利於保護、開發土地資源的;
(四)危害軍事設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五)運用我國特有工藝或者技術生產產品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特點
(1) 合營企業按契約規定占有股份,但只有了出資證明書,不發行股票。因此,不同國外的股份公司出現控股問題,誰在公司占有的股份多,誰就控制了公司的經營管理權。
(2) 國外規定外國投資者只能占股份49%以下,本國投資必須占51%以上。而我國的規定不同於外國。對外商合資企業的股份,只規定下限不少於25%,沒有明文規定上限。
(3) 註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有一定比例要求。總投資額在300萬美元以下的,註冊資本要等於投資總額的70%;且註冊資本在合營期限內不得減少,對全營各方的認繳資本不負還本付息責任。
(4) 中外合資企業都是有限責任公司,其經濟責任以各自出資額為限。
(5) 國外投資者所得的利潤及其合法所得,必須是外匯才能匯出,這就要求在契約中規定產品外銷出口比例,在經營中強調外匯收支平衡。
資本結構
1. 合營企業的資本是由註冊資本和借人資本構成。兩者之和為投資總額。
(1)合營企業的註冊資本是指記載在合營企業契約、章程上並經有關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合營各方認繳的出資額之和。在註冊資本中,外方合營者的投資比例一般不得低於25%,上限則無規定。
(2)合營企業的借入資本是指合營企業在註冊資本達不到投資總額需要的情況下,以合營企業名義借入的資金。
(3)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是指按照合營企業契約、章程規定的生產規模需要投人的基本建設資金和生產流動資金的總和。合營企業的註冊資本與投資總額之間應依法保持適當比例關係。
2.合營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
各方的出資方式包括現金、實物和工業產權。中方合營者可以場地使用權出資。現金投資由合營各方在契約中約定。實物投資一般指機器、設備、廠房、物資等。工業產權和專有技術投資必須符合法律規定條件並提供有關資料。場地使用權投資時的作價應與同類場地使用權應繳納的使用費相同。合營各方應按期繳清各自出資額。在合營期內不得減少註冊資本。註冊資本可以轉讓。轉讓的條件。
經營管理
合營企業設立董事會,它是合營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中外各方均可擔任董事長。董事長是合營企業法定代表人。合營企業設經營管理機構,總經理由董事長聘請,也可由董事長兼任,負責組織領導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合營企業依法建立工會組織。
合營企業有權制定生產經營計畫,享有物資採購自主權,企業產品可出口,屬於申國急需的或中國需要進口的,可在國內市場銷售為主。合營企業稅後利潤分配原則是:首先提取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和福利基金、企業發展基金。扣除三項基金後的利潤,可按合營各方出資比例分配。
終止期限
合營企業的期限是指合營企業自依法成立之日起到合營期滿為止的存續時間。合營各方應依法在契約中約定合營期限的行業:(1)服務行業。(2)從事土地開發及經營房地產的。(3)從事資源勘查開發的。(4)國家規定限制投資項目的。(5)國家其他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約定期限的。其他行業合營各方可以在契約中約定期限或不約定期限。期限按原規定一般項目為10年至30年,最長的可到50年。經國務院特批的可在50年以上。期限界滿的經合營各方同意可以延長,在期限屆滿前6個月向原審批機關報批。
合營企業終止的情況。合營企業解散應進行清算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按出資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