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音像製品分銷企業

中外合作音像製品分銷企業 中外合作音像製品分銷企業都符合以下條件: (二)具備國家有關設立音像製品分銷企業的條件;

中外合作音像製品分銷企業
【注音】zhōngwàihézuòyīnxiàngzhìpǐnfēnxiāoqǐyè
【釋義】是指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以下簡稱外國合作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經中國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在中國境內與中國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中國合作者)合作設立的從事音像製品(包括錄有內容的錄音帶、錄像帶、唱片、雷射唱盤和雷射視盤等。)的批發、零售、出租業務的企業。
根據2004年2月文化部、商務部發布的《中外合作音像製品分銷企業管理辦法》,“中外合作音像製品分銷企業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傳播有益於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思想、道德、科學技術和文化知識。”
“中外合作音像製品分銷企業的正當經營活動及合作各方的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保護。”
“文化部和商務部以及文化部、商務部授權的省級文化、商務主管部門負責中外合作音像製品分銷企業的審批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和商務主管部門依照各自的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中外合作音像製品分銷企業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中外合作音像製品分銷企業都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具備國家有關設立音像製品分銷企業的條件;
(三)具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資金;
(四)中國合作者在合作企業中所擁有的權益不得低於51%;
(五)合作期限不超過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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