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

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 “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國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辦學工作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巨觀管理。 (二)擬設立的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名稱、住所、培養目標、辦學宗旨、合作內容和期限;

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
【注音】yānhuābàozhújīngyíngxǚkǒ
【釋義】是指中國教育機構同外國教育機構(簡稱中外合作辦學者,教育機構含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合作舉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辦學項目的設立、活動及管理。簡稱:中外合作辦學。在這裡,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是指中外合作辦學者依照法規的規定,在中國境內合作舉辦的以中國公民為主要招生對象,實施職業技能培訓的公益性辦學機構。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辦學項目,是指中外合作辦學者依照《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等法規的規定,不設立新的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而是通過與現有中國教育機構合作設定以中國公民為主要招生對象的專業(職業、工種)、課程的方式開展的職業技能培訓項目。
2006年7月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公布的《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辦學管理辦法》規定:“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享受國家給予民辦學校的扶持與獎勵政策。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發展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辦學做出突出貢獻的社會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和表彰。”
“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國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辦學工作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巨觀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辦學管理工作。”
“中外合作辦學者應當符合《中外合作辦學條例》規定的條件,具備相應的辦學資格和較高的辦學質量。”
“中外合作辦學者應當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籤訂合作協定。合作協定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合作各方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國籍;
(二)擬設立的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名稱、住所、培養目標、辦學宗旨、合作內容和期限;
(三)合作各方投入資產數額、方式及資金繳納期限;
(四)解決合作各方爭議的方式和程式;
(五)違反合作協定的責任;
(六)合作各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合作協定應當為中文文本。有外文文本的,應當與中文文本的內容一致。”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