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全文
中國(湖北)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和推進中國(湖北)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充分發揮其引領、帶動、示範作用,根據《中國(湖北)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中國(湖北)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自貿試驗區由武漢片區、襄陽片區和宜昌片區共同構成。
第三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按照“開放先導、創新驅動、綠色引領、產業集聚”的總體思路,以制度機制創新為核心,以可複製可推廣為基本要求,大膽試、大膽闖、自主改,立足中部、輻射全國、走向世界,推動創新驅動發展,促進產業轉型升級,努力建成我國中部地區有序承接產業轉移示範區、戰略性新興產業和高技術產業集聚區、全面改革開放試驗田和內陸對外開放新高地。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成立自貿試驗區工作領導小組,研究決定自貿試驗區建設管理的重大事項,統籌協調自貿試驗區建設發展工作。
省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作為中國(湖北)自由貿易試驗區工作辦公室,負責自貿試驗區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武漢市、襄陽市、宜昌市人民政府分別設立自貿試驗區片區管理委員會,作為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在自貿試驗區工作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負責各片區改革試驗的具體事務。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支持自貿試驗區各項工作,理順相關關係,加強協調配合。
武漢市、襄陽市、宜昌市人民政府應當創新經濟社會管理模式,明確與片區在經濟社會事務管理方面的分工,主動推進自貿試驗區建設工作。
第六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學習借鑑國內其他自貿試驗區成功經驗,吸收國內外自由貿易中的有關實踐,努力建成開放共享型自貿試驗區。
第二章 投資與貿易
第七條 自貿試驗區對外商投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外商在自貿試驗區內投資適用負面清單管理模式。對於負面清單之外領域的外商投資項目(國務院規定對國內投資項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和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變更實行備案制,由自貿試驗區各片區管理委員會負責辦理。
第八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建立外商投資信息報告制度和外商投資信息公示平台;完善投資者權益保障機制,允許符合條件的境外投資者自由轉移其合法投資收益。
第九條 自貿試驗區內企業到境外投資開辦企業,實行以備案制為主的管理方式。
第十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積極培育、拓展新型貿易業態和功能:
(一)發展跨境電子商務,扶持培育外貿綜合服務平台;
(二)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內開展期貨保稅交割、倉單質押融資等業務,適時擴大期貨保稅交割試點的品種;
(三)開展境內外高技術、高附加值產品的檢測維修業務試點和境外高技術、高附加值產品的再製造業務試點;
(四)發展許可證貿易等多種形式的技術貿易,擴大對外文化貿易和著作權貿易;
(五)承接信息技術、生物醫藥研發、管理諮詢、工程設計等服務外包業務。
第十一條 自貿試驗區內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實行“一線放開、二線安全高效管住”的出入境服務監管模式,整合最佳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管理措施,並根據自貿試驗區發展需要,探索口岸監管制度創新。
依託電子口岸公共平台,加快建設國際貿易“單一視窗”,將出口退稅申報功能納入建設項目。
第十二條 檢驗檢疫部門應當為自貿試驗區內的市場主體提供以下便利:
(一)實行保稅展示交易貨物分線監管、預檢驗和登記核銷管理模式;
(二)推動建立檢驗檢疫證書國際聯網核查機制;
(三)鼓勵設立第三方檢驗檢測鑑定機構,採信第三方檢測結果;
(四)有序推進基於企業誠信評價的貨物抽驗制度;
(五)一線主要實施進出境現場檢疫、查驗及處理;二線主要實施進出口產品檢驗檢疫監管及實驗室檢測。
第十三條 完善自貿試驗區通關合作機制,開展貨物通關、貿易統計、經認證的經營者互認、檢驗檢測認證等方面合作,深化海關通關一體化改革。
積極推動自貿試驗區內的海關、檢驗檢疫、邊防、海事等口岸監管部門實現信息互換、監管互認、執法互助。
第三章 金融服務
第十四條 按照風險可控、服務實體經濟的原則,自貿試驗區穩步開展擴大金融領域對外開放、增強金融服務功能、推進科技金融創新和健全金融風險防控體系等試點工作。
第十五條 自貿試驗區探索建立與自貿試驗區相適應的本外幣賬戶管理體系,促進跨境貿易、投融資結算便利化。
第十六條 在風險可控前提下,自貿試驗區開展以資本項目可兌換為重點的外匯改革試點。拓寬自貿試驗區內企業資本項下外幣資金結匯用途,放寬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準入條件,進一步簡化資金池管理和經常項目外匯收支手續。
第十七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提高跨境投資便利化程度,企業的境外母公司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在境內發行人民幣債券,自貿試驗區內銀行可以發放境外項目人民幣貸款。
支持已獲得相應資質的全國性支付機構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分支機構,按規定為跨境電商交易提供本外幣資金收付及結售匯業務。
允許自貿試驗區內符合互認條件的基金產品參與內地與香港基金產品互認。
自貿試驗區內的融資租賃企業,可以開展跨境融資租賃業務。
第十八條 自貿試驗區內的銀行可以新設分行或者專營機構、將區內現有銀行網點升格為分行。允許符合條件的境內純中資民營企業在武漢片區發起設立民營銀行。允許符合條件的發起人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各類非銀行金融機構。
允許證券經營機構在自貿試驗區設立分公司或者專業子公司,取得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資格,開展境外證券投資業務;允許其境外子公司取得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資格。允許境外股權投資基金以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開展跨境投資相關業務。
第十九條 完善保險市場體系,推動保險產品研發中心、再保險中心等功能型保險平台建設。支持自貿試驗區內保險機構開展境外投資。
自貿試驗區內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高管人員任職資格實行備案制,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湖北監管局實施備案管理。
加快發展科技保險,推進專利保險試點。
第二十條 允許外資機構在自貿試驗區發起管理人民幣股權投資和創業投資基金,鼓勵境外創新投資機構和風險投資機構在自貿試驗區開展業務。
支持武漢股權託管交易中心設立海外歸國人員創新創業企業板。
第二十一條 自貿試驗區相關部門應當配合金融監管部門,建立與金融業務發展相適應的風險監測、評估和防範機制。做好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工作,防範非法資金跨境、跨區流動。
第四章 創新與產業
第二十二條 加快建設現有國家技術標準創新基地和國家寬頻網路產品監督檢驗中心。促進國際先進技術向自貿試驗區轉移轉化。鼓勵國外企業在自貿試驗區設立外資研發中心。鼓勵在自貿試驗區建立國際化創新創業孵化平台。
第二十三條 自貿試驗區搭建便利化的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平台,設立智慧財產權服務工作站,大力發展智慧財產權專業服務業,探索建立自貿試驗區跨部門智慧財產權保護協作工作機制。
加快建設武漢東湖國家智慧財產權服務業集聚區。探索建立自貿試驗區重點產業專利導航制度和重點產業快速協同保護機制。建立長江經濟帶智慧財產權運營中心。
第二十四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建立外籍高層次人才認定和激勵機制,為外籍高層次人才的入出境、工作、在華停居留、語言學習及其家屬、子女赴華隨居、教育等提供便利。
第二十五條 支持設立中歐班列華中拆拼箱中心,在自貿試驗區內試點航空快件國際中轉集拼業務和設立國際郵件互換局與交換站。
支持國內外快遞企業在自貿試驗區內的非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辦理符合條件的國際快件業務。
支持建設多式聯運物流監管中心,對換裝地不改變施封狀態的予以直接放行。
第二十六條 創新推進戰略性新興產業集聚發展的體制機制,支持建立符合發展需求的製造業創新中心。
支持建立“網際網路+製造”融合發展的標準、認證、安全管理等體制機制。促進“設計+”、“旅遊+”、“物流+”、“養老+”、“商業+”等新型服務業態發展。
統籌研究部分國家旅遊團入境免簽政策。允許在自貿試驗區內註冊的符合條件的中外合資旅行社,從事除台灣地區以外的出境旅遊業務。
探索在自貿試驗區內建立生態環境硬約束機制,明確環境質量要求,促進中部地區和長江經濟帶綠色發展。
第二十七條 武漢片區重點發展新一代信息技術、生命健康、智慧型製造等戰略性新興產業和國際商貿、金融服務、現代物流、檢驗檢測、研發設計、信息服務、專業服務等現代服務業。
襄陽片區重點發展高端裝備製造、新能源汽車、大數據、雲計算、商貿物流、檢驗檢測等產業。
宜昌片區重點發展先進制造、生物醫藥、電子信息、新材料等高新產業及研發設計、總部經濟、電子商務等現代服務業。
第五章 綜合管理
第二十八條 中國(湖北)自由貿易試驗區工作辦公室依照本辦法履行以下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政府有關自貿試驗區的政策和任務;
(二)研究制定自貿試驗區的發展規劃、政策措施並指導和督促落實;
(三)協調自貿試驗區與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各片區之間的重要事務;
(四)組織開展自貿試驗區建設的評估、驗收工作;
(五)統計發布自貿試驗區公共信息;
(六)承擔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賦予的與自貿試驗區有關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九條 自貿試驗區各片區管理委員會依照本辦法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落實國家和省人民政府關於自貿試驗區的各項改革創新措施;
(二)綜合實施本片區投資、貿易、金融服務、統計、勞動人事、國土規劃、市容綠化、環境保護、食品藥品監管、智慧財產權、文化、衛生等行業的行政管理工作;
(三)協調本片區海關、檢驗檢疫、海事、金融等部門的相關工作;
(四)發布本片區公共信息,提供相關諮詢、服務;
(五)承擔省人民政府賦予的與自貿試驗區有關的其他職責。
各片區管理委員會之間應當建立協作機制,加強信息溝通、經驗交流,實現協同發展。
第三十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根據自貿試驗區改革創新需要,向自貿試驗區下放經濟社會管理許可權和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管理許可權。
第三十一條 自貿試驗區建立相對集中的行政執法和綜合行政審批服務體系,集中行使有關行政許可權、行政處罰權和行政強制權,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的具體事項,經片區所在地市人民政府確定後,由各片區管理委員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 深化商事登記制度改革,實行全程電子化登記和電子營業執照管理。
自貿試驗區各片區管理委員會應當設立服務平台,統一接收申請材料,統一送達文書。
第三十三條 自貿試驗區建立便捷的稅務服務體系,稅務部門應當運用稅收信息系統和自貿試驗區監管信息共享平台進行稅收風險監測。
第三十四條 自貿試驗區實行以信用監管為核心的事中事後監管制度。建立自貿試驗區企業信用信息記錄、公開、共享和使用制度,推動部門間依法履職信息的聯通和共享。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
自貿試驗區依法及時公開執法檢查情況,涉及食品藥品安全、公共衛生、環境保護、安全生產、職業健康的,應當發布必要的警示、預防建議等信息。
第三十五條 自貿試驗區建立主體多元化的社會參與機制,引導企業和相關組織等表達利益訴求、參與試點政策評估和市場監督。
第三十六條 自貿試驗區實施外商投資國家安全審查制度,對屬於國家安全審查範圍的外商投資,投資者和各片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及時提請並配合國家有關部門進行國家安全審查。
第三十七條 依法保護自貿試驗區內勞動者合法權益,建立公正、公開、高效、便民的勞動保障監察和勞動爭議處理機制。
第三十八條 自貿試驗區建立評估推廣機制,由中國(湖北)自由貿易試驗區工作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對試驗情況進行專項和綜合評估,必要時可以委託第三方機構進行獨立評估。對試點效果好、風險可控且可複製可推廣的成果進行推廣。
第三十九條 自貿試驗區內企業發生商事糾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按照約定,申請仲裁或者商事調解。
仲裁機構、商事糾紛專業調解機構應當依據法律、法規並借鑑國際慣例,在自貿試驗區範圍內開展仲裁和商事調解,解決商事糾紛。
第四十條 自貿試驗區進行的創新活動,未能實現預期效果,但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免予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一)創新方案的制定和實施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
(二)相關人員履行了勤勉盡責義務;
(三)未非法謀取私利,未惡意串通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武漢市、襄陽市、宜昌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辦法,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自貿試驗區範圍內,省人民政府過去有關政策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內容解讀
為加快建設現有國家技術標準創新基地(以下簡稱基地)和國家寬頻網路產品監督檢驗中心,促進國際先進技術向自貿試驗區轉移轉化,鼓勵國外企業在自貿試驗區設立外資研發中心,鼓勵在自貿試驗區建立國際化創新創業孵化平台,湖北省政府頒布施行的《中國(湖北)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管理辦法》,將國家技術標準創新基地(中國光谷)建設納入其中,這標誌著國家標準委批籌的國家技術標準創新基地直接服務於中國(湖北)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第一次有了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