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體育場館協會

中國體育場館協會

中國體育場館協會是由開展體育場館有關業務的組織和個人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唯一的全國性體育場館社會組織,是代表中國參加相應國際體育場館組織和活動的唯一合法組織。 下面是對中國體育場館協會的宗旨,章程等方面進行介紹。

協會宗旨

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準則,團結全國體育場館工作者,推進體育場館工作的全面、深入開展,為普及和發展體育運動、增強人民體質服務,為實施全民健身計畫和奧運爭光計畫服務,為促進體育事業和體育產業的發展服務。中國體育場館協會接受國家體育總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協會章程

第一條 中國體育場館協會,英文名稱為China Sport Venue Association,英文縮寫為:CSVA。
第二條 中國體育場館協會是由開展體育場館有關業務的組織和個人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唯一的全國性體育場館社會組織,是代表中國參加相應國際體育場館組織和活動的唯一合法組織。
第三條 中國體育場館協會宗旨是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準則,團結全國體育場館工作者,推進體育場館工作的全面、深入開展,為普及和發展體育運動、增強人民體質服務,為實施全民健身計畫和奧運爭光計畫服務,為促進體育事業和體育產業的發展服務。
第四條 中國體育場館協會接受國家體育總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中國體育場館協會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中國體育場館協會根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體育方針、政策,組織、協調和推進全國體育場館的規劃、設計、建設、運營、諮詢培訓、科學研究等有關活動,促進中國體育場館事業的健康發展。協會活動範圍是:
(一)貫徹落實國家的各項法律、法規和政策,為中國體育場館和體育事業的發展服務;
(二)宣傳和普及全民健身運動,組織廣大民眾參加體育活動,組織競技體育訓練和比賽;
(三)組織和協調體育場館按照國家有關法規要求,提高服務規範程度,維護市場秩序;
(四)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體育場館管理方面的問題和建議,維護體育場館的合法權益,促進政府管理體育場館的法制建設;
(五)組織全國體育場館從業人員業務培訓、技術諮詢等活動;
(六)組織會員開展各項協作活動,互相學習和支持,加強彼此的聯繫與合作;
(七)組織、參與有關國際交往、交流活動;
(八)負責協調和組織體育場館的科學研究工作;
(九)其他符合協會宗旨的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協會會員包括團體會員、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應具備以下資格: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和各行業的體育場館協會可申請為協會團體會員。
(二)以下場館和組織可申請為單位會員:
1.尚未成立場館協會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和各行業的各級各類體育場館;
2.已成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或各行業場館協會會員的各級各類體育場館;
3.從事體育場館規劃、設計、建設、運營、科研等方面工作的組織和有關企業。
(三)在體育場館工作中影響較大或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可申請成為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協會的會員,除具備第七條所述資格外,還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協會章程;
(二)志願加入協會;
(三)在協會的業務領域內有一定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委員會授權的機構審核通過;
(三)由委員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協會服務的優先權和優惠權;
(四)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向協會提出書面申請,一經批准,即失去會員資格及協會授予的一切權利,交並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凡出現下述情況之一的,經協會批准,取消其中國體育場館協會會員資格:
(一)拖欠會費一年以上;
(二)嚴重違反章程及有關規定;
(三)給協會造成重大的名譽或經濟損失;
(四)一年不參加協會活動。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協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司庫、常委、委員;
(三)審議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並進行換屆。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和換屆的,須由常務委員會表決通過後,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和換屆的時間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委員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展開日常工作。
第十八條 委員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會員代表大會休會期間,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司庫、常委;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與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委員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協會設立常務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對委員會負責,人數不超過委員會人數的三分之一。常務委員會在委員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款所列的職權。
第二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協會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司庫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協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司庫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委員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協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司庫任期每屆四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協會法定代表人,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由秘書長擔任。
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協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委員會(常務委員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協會或授權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委員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任;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協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干個專業委員會。專業委員會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由常務委員會決定設立,報經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向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專業委員會在協會的統一領導下和章程的範圍內開展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協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協會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委員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之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委員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協會終止前,必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活動。
第四十五條 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等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協會會旗、會徽等標誌由會員代表大會審定頒發,未經允許,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複製或用於商業活動。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 年 月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的委員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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